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相关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文件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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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
管理制度汇总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要开创实验室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人才培养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加大投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高水平实验室。
第四条 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的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增设设计、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能力,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六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
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
第七条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等服务业务。
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八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部)各级科研课题,开发中医药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振兴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服务。
第九条 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学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大体分为两大类:
教学实验室与科学研究实验室。
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
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
在教学实验室中,又按课程进一步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根据基础课教学需要而设立的实验室为基础教学实验室,根据专业课教学需要设立的实验室为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基础教学实验室的年工作量至少不低于38800人时;
专业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有条件的院系可根据需要设立中心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
科学研究实验室要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省市级或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及较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②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实验噪音要少于70分贝。
③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④有3人或3人以上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高级职称人员占20%以上。
⑤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⑥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负责人,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
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与设备处会签,由设备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
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经设备处处同科研处会签后,由科研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省、市级的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面向学科或多学科。
有条件的实验室,争取面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搞小而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
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实验室的工作,各院、系由一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
院、系可设一名实验中心主任协助院、系主管领导工作。
除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外,其它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部处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宏观管理工作。
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设备处共同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校直属实验室的主任由实验室所在院(系)提名,学校直接聘任。
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的院(系)提出名单,设备处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提名、教育部任命。
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
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院(系)各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专职人员(包括工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以及全职或工作量大于三分之二兼职的教师实行坐班制。
教研室的教师要以不同的方式负责部分实验室的工作,或承担部分实验项目工作量,或轮换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可根据所在岗位向工人、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教师系列发展;
实验系列和工程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定计划单列,成立专门的学科组进行评议,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
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纳入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但在学科组内评议时要充分考虑实验教学工作的特殊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已,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有敬业乐业和奉献精神,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 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三条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它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
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论文、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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