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833779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2.09KB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Word格式.docx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Word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1、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
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
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
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
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设立父权。
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得到减刑或免刑,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儒家“刑不上大夫”思想在立法原则上的体现,是一种赤裸裸的特权法,而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
而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
在司法制度方面,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
“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若无法律规定或法律有悖常理时,就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
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大体相适应。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混乱动荡的时代,但中国法律儒家化程度却进一步加深,主要是儒家礼仪、礼教的东西逐渐通过儒生们参与立法,“引礼入律”将其变成了律典。
特别是在“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存留养亲”制度上得以体现。
这是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一个飞跃。
一是八议制度,其确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
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
“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二是准五服以制罪,它来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泰史律》,其又称《晋律》或《张杜律》。
五等丧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是根据血缘远近来划分的。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
以尊犯卑,服制越近,罪责越轻,服制越远,罪责越重。
反过来,以卑犯尊,服制越近,罪责越重,服制越远,罪责越轻。
总之,“亲亲尊尊”的礼制引入了法律,从而维护了“三纲五常”。
三是重罪十条,其首创于《北齐律》。
它是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统称。
包括: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四是官当,其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来抵罪的一种制度。
这也是“刑不上大夫”的一个具体体现。
五是存留养亲,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
这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可见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更进一步了。
而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高度发达的时期,又特别是唐朝,长安曾一度成为世界的经济贸易中心,国际大都市,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也有了高度的发展,特别是《唐律疏议》,它是封建法律的代表,奠定了我国封建法律的规范,承上启下,影响十分深远。
在律疏结合、结构严谨以及立法技巧上都为世界其他封建法律所未见。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统治经验不断丰富和成熟的标志。
后代各朝的律法都沿用于此,仅仅只做稍微的改变,如后周与宋《刑统》、《金律》、《辽律》、元《至元新格》、《明律》,就算《清律》虽屡经修校,其形式固有异于唐,但基本内容仍存,即使清末变法,至民国法典,受西方法律影响,而《唐律》脉络仍很明显。
而且《唐律》对当时及以后东亚诸国的法律也有影响。
在日本,如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六卷,其十二篇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
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有略有省并。
在朝鲜,据《高丽史》载: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在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颁布的《刑书》等均参用《唐律》。
此外,当时的流球、西域诸邦的法典中,也有不少源于《唐律》的脉络。
此外,近代比较法学派论述的“世界法系”中的“中华法系”,其中心即为《唐律》。
西南政法大学高绍先教授认为:
“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唐律疏义》堪称世界法律史上三块引人注目的丰碑。
”也就是说如果罗马法和拿破仑民法典是奴隶制和资本主义时期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典,则《唐律》是封建法典中最具有世界性的典型意义。
由于唐朝是封建社会高度发达的时期,且自从汉中期确定儒家的正统地位始,儒家思想一直在古代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因此法律儒家化也就正是成熟与完成了。
其具体表现是:
一是唐代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由此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作为政治的核心,刑律则为一准乎礼;
二是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作为指导思想,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作为指导。
法律之儒家化,依据“一准乎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弥漫着儒家思想的体味。
三是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根据儒家思想而来。
对于一定年龄的规定如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
四是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
一准乎礼,礼之精神最根本的是“别贵贱,异尊卑”即等级制与家长制。
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
唐代差不多是在完善法律儒家化,多从细节出发。
从汉到唐其实质是汉代齐儒学提倡的“儒术”的不断刑律化的过程。
从汉代的以礼入法,到魏晋时期的礼法融合,再到唐代的礼法合一并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
“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
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三、法律儒家化的特征
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
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
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三、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一是对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影响。
从西汉起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进程,儒家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而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活动中,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礼法并用、立法宽简等等。
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从而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立法。
在其儒家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对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
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之中。
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开辟了礼法结合的途径。
确立了如“八议”、“十恶”、“官当”、“五刑”等法律制度,并将不忠、不孝定为“大逆不道”而给予严惩。
这些做法都将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和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是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起严密的统治网,维护着封建统治。
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体现在用儒家思想来指导司法,如汉代的春秋决狱就是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利用皇权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正文但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这就实际上赋予了《春秋》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
司法执行方面也极大的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如秋冬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古代 法律 儒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