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市)指标(新)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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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
指标
县级市(区)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5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及丘陵区
≥20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8
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9
噪声环境质量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化学需氧量(COD)
<3.5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80
工业用水重复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50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3.5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95
四、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全县(含县级市、区)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街道)”。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
计算公式为:
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
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数据来源:
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
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是指区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是指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积。
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9、噪声环境质量
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
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
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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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生态 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