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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职能发挥、工作成效情况。
二、考核调查时间
9月15日—17日
三、考核组人员组成
由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中的4名市领导任考核组组长,从市直有关单位抽调24名干部组成4个考核组。
具体抽调单位人员如下: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各抽调2名干部(其中正科级干部各1名,担任考核组常务副组长);
市政法委抽调2名干部(其中副科级干部1名、担任考核组副组长);
市直党工委抽调1名干部;
市人口计生局、市计生协会抽调13名干部(其中副科级干部3名、担任考核组副组长)。
四、考核调查形式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相结合的形式。
五、考核调查范围
本次考核的单位主要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具体是:
市委党校、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农业与海洋局、林业局、水利局、教育局、科技局、文体局、卫生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局、药监局、公路分局等25个部门,并分别抽检溪美、柳城、美林、仑苍、洪濑、诗山、梅山、丰州、霞美、官桥、水头、石井等12个乡镇(街道)派出所(公安分局)、流管所、工商所、卫生院、中学等单位。
六、考核评定
根据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综合考核情况,分别评定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
七、奖惩方法
考核被评为“好”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考核被评为“差、较差”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全市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检仍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该单位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种评先活动。
八、工作纪律
㈠在考核调查期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凡弄虚作假应付考核的,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阻挠、影响考核调查工作的,视为不合格单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㈡考核组人员要严格执行考核方案,不得随意变更调查口径,在调查中如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考核组组长汇报,并当场妥善处理。
㈢调查结束后当晚将考核材料装袋,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封存签名后交给人口计生局专人保管。
㈣考核组人员要遵守纪律,注意保密,服从工作安排,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㈤严禁送、受钱款或礼物,一经发现,送、受双方均按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10年部门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责任状》的要求,认真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范围包括本单位及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
考核情况列入部门的综合考核内容。
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教育局要负责通知其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附件:
1.南安市2010年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考核内容
2.南安市2010年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考核日程表
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日
附件1
南安市2010年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考核内容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㈠部门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部门计生齐抓共管工作。
㈡部门计生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熟悉本部门计生齐抓共管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具体负责人员参与本部门的计生事务,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㈠每年召开3次以上会议研究计生齐抓共管工作。
㈡根据部门职能特点,制定出台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有督促落实。
㈢实行属地管理,负责督促本部门计生对象落实“两查”、节育措施等,依法足额兑现独生子女奖励费。
㈣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半年、年终总结有计生齐抓共管工作内容。
三、加强学习,深入宣传
㈠在单位范围内张贴、悬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材料,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㈡结合部门开展的各种活动,深入开展计生的宣传服务活动,积极营造全市计生工作齐抓共管的氛围。
四、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㈠有关成员单位
1、市委党校
⑴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把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各类培训课程之中。
⑵充分发挥“人口与计生”学校的职能作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抓好相关人员的培训。
2、法院
⑴立足本单位实际,积极宣传《行政诉讼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强制执行过程成为计划生育国策和法律的宣传过程。
⑵强化司法服务保护意识,支持配合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⑶相关科室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基层法庭主动配合当地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工作。
⑷依法审查,确保非诉计生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
3、公安局
(1)做好总人口、人口自然变动与迁移变动的登记、清查、清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做好出生人口登记工作,在迁移户口时要严格把关,防止空挂户、口袋户现象的发生。
⑵不得违反户口政策办理寄户和未成年人单独立户,严禁在户口登记上弄虚作假和随意更改年龄。
⑶实行流动人口“多证合一”管理制度,各流管所(站)在办理流入育龄妇女《暂住证》时,应当认真核查其户籍地发放,并经现居住地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通报给当地计生办;
在清理、清查流动人口时,应将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采集清楚,完整准确录入到相关信息系统。
⑷在乡镇(街道)一级实行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人口管理情况交流通报制度。
派出所每月参加乡镇计生例会,通报所掌握的出生、死亡、迁入(含蓝印户口)、迁出变动情况。
在各级计生检查、考核时应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⑸加强对出租(借)房主及承租人的管理,督促出租(借)房主及承租人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同时落实计划生育责任人制度。
(6)及时依法查处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报复及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
同时,切实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弃婴、溺婴和制作、销售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查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案件。
⑺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三户”,在申请办理各种证件、手续时,优先给予办理、安排。
4、司法局
(1)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列入普法范围,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2)在依法规范和协助制订村规民约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基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以此激励和约束群众的生育行为,使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3)在依法推进小区文明建设时,充分利用丰富的社区教育资源,加强社区居民、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促使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轨道。
(4)积极为计划生育“三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5、财政局
(1)落实经费,确保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确保当年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经费达到省市要求。
(2)计生管理员、计生协会会长、中心户长工资实行财政专项定补,及时足额兑现。
(3)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按照“四权分离”原则,保证每一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都能领到相关奖励和扶助金。
(4)完督促各级财政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6、人事局
(1))在干部、职工录(聘)用、调配调动、调资升级、晋升职务、评先评优等方面严格按照计生有关规定把好计划生育关。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在开展计划生育业务培训,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聘任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指导和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3)做好计划生育干部再教育工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录聘用干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计生“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在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介绍安排劳动就业和劳务输出。
(2)促用人单位维护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证育龄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3)督在办理审批各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时,把好计划生育关。
(4)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和计生“二女”户。
8、规划建设局
(1)在办理、发放施工单位各种手续执照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人员及家属中的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计生办备案。
(2)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人员及家属中的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有效证件者,应通报当地计生办。
(3)建筑质量监督站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查验当地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予以验收。
9、民政局
(1)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协助做好婚前教育的普及工作,严禁早婚和近亲结婚,提倡晚婚。
要宣传动员新婚夫妇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2)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定期互通有关信息制度,婚姻登记情况应及时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3)加大对《收养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手续,严格把好收养关,禁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收养行为。
(4)积极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给予生活保障,在安排救济救灾款时,向计划生育户倾斜;
要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对象全部列入“低保”名单,并对享受农村“低保”的计生“二女”户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计划生育户的对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做好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三户”的调查摸底和资金登记发放工作。
(6)在村级换届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好计划生育关。
10、农业与海洋局
(1)在制定农村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人口计生工作,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能够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2)采取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
(3)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优先扶持,组织科技人员挂钩帮扶农村计生“二女”户,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
(4)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帮扶对象的确定和项目资金的落实。
11、林业局
(1)做到“四个同步”:
一是林业工作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同步安排。
二是林业生产计划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计划同步下达。
三是林业生产资金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帮扶资金同步到位。
四是林业工作实绩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实绩同步检查验收。
(2)做到“六个优先”:
一是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优良种苗。
二是优先为计划生育户传授林、果、茶、竹栽培技术,在举办科技培训班时,对计划生育户的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三是在山地开发、经营、林木采伐等林业生产承包活动中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户。
四是优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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