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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管改造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加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怎样在繁重的改造任务面前,有效地遏制和杜绝罪犯自杀事故的发生,确保狱内三个秩序的持续稳定,已成为摆在监狱工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通过对一些狱内罪犯自杀案例的研究分析,再结合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出,罪犯自杀虽然有其客观性,但是由于其在行动上的受限制性以及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下,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掌握每一个罪犯的个体特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罪犯自杀的主要原因
罪犯是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等方面与常人不同,往往在处理问题时非常偏激,容易走向极端,特别是那些有过特殊的人生经历、家庭支离破碎以及其他不同寻常的经历的罪犯,更容易走向极端,往往是常人想不到,认为不可能的问题,他们却认为很正常。
导致罪犯自杀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大致可以从外界和自身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罪犯自杀的外界原因
1社会方面的原因
中国是一个有上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自古以来的观念就把吃官司、进大牢是看作是为人所不齿的事情,一个人一旦进监狱后就会受到社会,家庭甚至自己的不同程度的歧视,这种状况给他们带来极大的痛苦,使他们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甚至感到绝望,从而通过自杀的方式使自己从痛苦中获得解脱,这也就成为许多新入监的服刑人员自杀的原因。
如罪犯邹某,女,因盗窃罪于199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同年4月24日跳楼自杀,时龄21周岁。
留下的遗书称自己丢了家人的脸,对不起家人,没脸再活在这个世上......
2家庭方面的原因
服刑人员自杀原因可能来自于家庭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服刑人员面临着来自家庭的压力,许多服刑人员入监后受到家庭的歧视和抛弃,父母与之断绝父子关系,配偶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的冷淡漠然,亲友的疏远,许多服刑人员长期无人接见,使这些劳教人员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包袱;
另一方面家庭的变故对服刑人员的情绪造成很大的影响,由于心理卫生知识的缺乏,不会正确运用合理的心理调节机制和缺乏适当的疏导途径,这些服刑人员会选择自杀的方式寻求解脱。
如罪犯汪某,服刑前是南京x大学期工作的公司总经理,因贪污罪被判刑十二年。
其妻和儿子在探监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双双身亡,汪犯知道后痛不欲生,遂发生自杀事故。
3环境方面的原因
罪犯长期受到一些牢头的欺压,并且得不到干警的关心,或从事较高强度的生产劳动而无力承担时,就会感到活着不如死了好。
近年来由于监狱经济困扰,许多监狱让犯人从事较为繁重的体力劳动,超时劳动非常严重,罪犯本来在服刑期间思想压力就大,再加上这种不堪重负的劳动任务的压力,更甚者当罪犯完不成劳动任务时就对罪犯采取非常粗暴的惩罚,有一部分罪犯在受到惩罚后就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例如罪犯杨某,腿有残疾,在生产劳动中很吃力,经常完不成劳动任务,受到干警的多次惩罚,再加上犯人小组长的催逼,致使该犯产生了活着不如死了好的想法,20xx年该犯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趁夜间厕所无人之机,在厕所的暖气管道上实施上吊自杀,由于其他犯人去厕所及时发现,才使得该犯自杀未遂。
另外,比较隐蔽的场所以及可供罪犯实施自杀的绳索、刃具等工具也会对罪犯的自杀产生诱导作用,当罪犯独处隐蔽场所而身边又有自杀工具时,极有可能产生自杀念头并马上实施自杀。
这在年轻的罪犯中表现较为突出,他们容易冲动,常常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自杀念头,他们一想到死马上就采取行动,对自己面临的危机状态缺乏冷静地分析和理智的思考,往往认为没办法了,只有死路一条,思考也变得极其狭窄,如果有一定的外界环境以利于他们实施自杀,那末他们的冲动极易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罪犯自杀的自身原因
1刑期长,思想压力大,丧失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如:
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入监后觉得自己刑期长,再怎么积极改造都要服刑八年以上,自己的黄
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第2页金岁月就将在监狱中度过,因而感到极度绝望,走上了自杀之路。
罪犯单某,6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已认为刑期又长,身体状况也一直不佳,担心到死前也出不了监狱,心情沮丧,悲观失望,最终选择自杀,以”脱离苦海”,后被抢救。
2长年无接见,无信件包裹,无汇款的”三无”人员,缺乏家庭温暖,对生活失去信心,无牵挂而轻生。
通过调研发现:
在罪犯群体中,”三无”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大多数人自卑心理强,不易与他人融为一体,受冷落现象时有发生.对这部分犯人,我们在其入监来队初期,就应通过深入细致的排摸工作,做到心中有底,同时给予必要的关心,重视.这些人因缺乏家庭温暖,遇挫折爱钻牛角尖,在外因的诱导和不健康的内因作用下,往往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自杀行为。
如:
罪犯许某,系外省籍犯,父母都已去世,哥哥姐姐自他入监后一直没来接见,也没来过信,于1999年喝农药自杀。
又如:
罪犯路某因盗窃判刑五年,在服刑期间沉默寡言,很少和其他罪犯聊天,每天只是参加劳动,家中从没来亲人接见,20xx年该犯利用中午吃饭之机,独自一人溜到监区库房,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实施上吊自杀。
3身患疾病,思想包袱严重而备感绝望。
许某入监前即患病,入监后疾病加重,20xx年7月起腿部经常疼痛,在监区医院治疗了16次,但疼痛反而加重。
她难以忍受病痛的折磨,又深感自己不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记功、减刑无望,因而情绪十分低落。
于20xx年5月上吊自杀。
4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或有漏罪担心在排查中被发现,心态失衡而轻生。
如通州监狱罪犯赵海脱逃未遂畏罪自杀案即为典型案例。
1996年10月17日,赵犯在拾棉花时趁隙脱逃。
因不熟悉地形,未能逃出搜捕圈,眼看脱逃无路,害怕被捕加刑,一时想不开,最终用裤带吊死在渔场的看渔棚里。
5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的罪犯。
许多存在自杀念头的罪犯都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一般表现为情绪低落、失眠、食欲减退、疲乏、注意力不集中、自责等,有的就是心理疾病,他们长期处于这种心理的折磨,心理压力会越来越重,有的甚至会出现幻觉,自责是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自责有利于罪犯的认罪服法,但是过度自责,形成心理沉重的压力就不利于改造了,就会成为自杀的主要因素。
二罪犯自杀前的外在表现
自杀并不都是突发,绝大部分有自杀念头的罪犯在实施自杀前都有许多异常表现:
1语言上
有些罪犯会在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同改面前流露出想死的念头,谈话的内容也常以死亡为主要话题。
打听自杀的方法,搜集自杀的资料。
一些长期不接见的罪犯会突然向其他犯人说“过几天家中来人接见”等。
象前面讲的罪犯路某,就是在实施自杀的前两天向其他罪犯说家中要来接见,说自己的妻子要来,其实该犯根本就没结过婚,说来人接见也只是想象而已。
2行为上
突然的、明显的行为改变,放弃个人的财产,或做事先的分配,将心爱的东西分送他人等等。
3外表上
睡眠与饮食状况变得紊乱:
表情淡漠、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明显不同于往常,消极、悲观、焦躁不安,常常哭泣,回避其他人。
一些罪犯在身体也会有一些症状反应,有的是由于抑郁情绪所致会感到疲劳、体重减轻、食欲不振、头晕等,有的则是罪犯装病欺骗干警,从而获得一个人独处的机会来实施自杀行为。
实际上大多数罪犯在实施自杀前也希望好好的活着,他们希望会有人帮他,希望得到亲人的原谅和帮助,希望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解决这一思想深处的难题,可是他们认为实现这些希望比死亡更难,只能以死来获的解脱。
如果在这个时候得到了亲人的原谅,如果这时我们的干警及时发现并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我想他们也就不会再去实施自杀。
三对罪犯自杀事件的预防措施
罪犯的自杀具有客观必然性。
由于人生的巨大落差和转折,部分罪犯产生自杀心理和倾向是正常的,甚至个别罪犯防不胜防地自杀得逞的情况也难以避免。
但经过仔细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监管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是对新入监罪犯入监后的心理转换工作不够及时、有效。
新入监罪犯往往因为人生的重大挫折而产生绝望心理,对监管改造的抵触情绪较强烈,很难用一般的教育方法使其顺利完成角色、地位和心理转换。
二是及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不够深入、细致。
人都是珍惜自己生命的,罪犯也一样。
欲走上自杀道路的罪犯,他们同样会留念生活,留念家庭,在自杀前必然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往往会有一些异常言行表现出来。
三是动员家庭力量运用亲情感化罪犯不够。
虽然监狱方面不能强迫罪犯亲人来探监,但应该及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四是监管场所的安全设施存在一定薄弱环节。
从上述的这些案例来看,多是采取上吊,服毒,跳楼等方式,说明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对刀具,绳索等物品的管理以及三楼以上的生产场所有所疏忽。
五是罪犯互监制度落实不到位。
防止罪犯自杀同样是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
而且,经过积极努力,罪犯自杀事件也是可以减少和遏制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防止罪犯自杀的主要职责在监管方面,既要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安全防范设施使罪犯不能自杀,更要通过思想转化工作使罪犯不愿自杀。
我们的监狱干警内心必须树立自杀是可以预防的观念,我们首先应明白自杀是有规律可循的,否则我们就没有信心去防范罪犯自杀。
罪犯自杀有很多可以预见的征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罪犯的自杀采取预防措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人性化执法。
从遏制罪犯自杀的角度说,监管方面着重要强化三个理念。
一是强化以人为本理念。
监管改造场所是社会的一个特殊区域,需要有特殊的监管手段和秩序。
但是,罪犯也是人,也具有人性中基本的、共同的因素和需求;
同时,罪犯也有家庭,一人犯罪,往往牵扯到全家。
为此,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除了在法律的角度履行监管罪犯职责外,还要从人性、家庭和社会的角度,去分析他们犯罪的原因,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尊重并尽量考虑他们的合理需求,给以人性化的关怀,尽量化解对罪犯及家庭的负面因素。
二是强化人权理念。
罪犯也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监管机关和人员要克服重监管、轻人权的思想,充分重视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克服不把罪犯当人看的轻视、歧视偏向,防止对犯人辱骂、嘲笑、殴打等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防止少数罪犯在监狱内称王称霸,歧视、压迫其他罪犯的事件发生。
三是强化职责理念。
尤其要明确,防止罪犯自杀也是监管工作不可推卸和忽视的重要职责。
监管人员要增强防止罪犯自杀的责任心、主动性和防范意识,牢固树立“监管无小事”、“居安思危”的思想,把防范工作尽量考虑周到、细致、完善一些,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严防自杀事件发生。
(二)加强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罪犯心理矫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
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罪犯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心理调节能力的训练,提高踏破铁鞋无觅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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