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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总结
任课教师贾宪涛3月16日教研室主任年月日
第一讲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概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
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法律环境。
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行过程,实际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环绕着如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主)一系列行为总和。
建造师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核心,必要具备较高水平合同管理能力,熟悉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这是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目的依法、依约实现必然规定,也是承包商保护其合法权益客观需要。
更为急迫是,国内加入WTO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承包商不但要继续面对国内激烈竞争,还将面临来自跨国承包商巨头在更高层面上竞争。
而前者与后者差距更多地体当前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方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缩小这种差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商无疑将在激烈竞争中处在下风,甚至被裁减出局。
正是在这样时代背景下,本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把“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有关知识”纳入到规定建造师应当掌握知识体系中。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设立于综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有关知识”中,共有知识点22个,其中规定掌握有14条,熟悉有4条,理解有4条。
在学习大纲这某些内容时,规定学员通过学习形成两个知识体系:
第一,规定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国内建设工程合同重要内容及合同管理基本规定,并在此基本上形成一种清晰完整合同知识体系;
第二,规定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国内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并在此基本上初步形成一种清晰完整法律知识体系。
这两个知识体系不是互相独立,而是互相联系。
合同始终依存于一定法律环境,而法律则通过合同调节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因而,建立合同和法律这两大知识体系,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进而实现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实现质奔腾必然规定。
二、建造师执业规定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及从事其她施工活动管理,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规定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都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岗位上执业。
同步勉励和倡导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其她业务。
三建造师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执业技术能力
1)具备一定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有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备丰富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可以纯熟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和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3)具备丰富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执业技术能力
l)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及关于行业管理规定;
2)具备一定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备一定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要接受继续教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建造师执业范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
(2)从事其她施工活动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她业务。
第2讲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内容
了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五、诉讼时效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结;
六、债权
三、法律行为成立条件;
七、物权
四、代理法律规定。
八、知识产权
第二讲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种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由于三个要素内涵不同,则构成不同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重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节,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
1)国家机关
·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筹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执行。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机关。
它涉及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社会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社会组织普通应为法人。
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法人必要依法成立;
有必要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
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如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公司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步,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
在普通状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权利、义务所指向事物,即法律关系客体。
法学理论上,普通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体现为财客体
财普通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在法律关系中体现为财客体重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标,即一定数量货币。
2)体现为物客体
法律意义上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备经济价值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体现为行为客体
法律意义上行为是指人故意识活动。
4)体现为非物质财富客体
法律意义上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成果或智力方面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
权利主体可规定其她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权利,因其她主体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规定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要按法律规定或商定承担应负责任。
义务和权利是互相相应,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终结
(1)法律关系产生
法律关系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某单位与其她单位订立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权利和义务。
此时,受法律规范调节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变更
法律关系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变化。
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变化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事物发生变化。
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变更,必然导致相应权利和义务,即内容变更。
(3)法律关系终结
法律关系终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结
法律关系终结,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获得了各自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合同终结
法律关系合同终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结。
3)违约终结
法律关系违约终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状况下才干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状况决定。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状况,即是人们普通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因素。
法律事实按与否包括当事人意志为根据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法律事实,涉及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故意识活动。
行为涉及积极作为和悲观不作为。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法律行为主体只有获得了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后来作出民事行为法律才干承认。
(2)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
意思表达真实就是说行为人体现于外部表达与其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行为内容合法体现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行为内容合法一方面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另一方面,行为内容合法还涉及行为人实行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达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凡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要采用法律规定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容许范畴选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她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皆为合法。
四、代理法律规定
(1)代理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普通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依照被代理人委托而产生代理。
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要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则必要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要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取代理人。
由于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行,且实行成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而,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后果,甚至还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委托授权范畴要明确。
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因此,被代理人授权范畴一定要明确。
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导致损失,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事项必要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她人进行违法活动;
同步,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委托,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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