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承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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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丰南
工程规模:
10万平米
资金来源:
自筹
二、承包范围
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
1、建筑工程:
护坡工程、土方工程[其中,配合土方施工单位进行挖土方、运出场外并消纳土方(指余土外运土方),完成室外肥槽回填土和室内房心回填土]、降水工程、基础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结构工程(含二次结构)、台阶、散水工程等,按设计施工图施工。
2、装修工程:
(1).内装修工程:
地下室(人防)及人防出口、设备用房及管井内按设计施工图要求装修,公共区域按设计图纸完成精装修,其它部位的室内墙面做到抹灰面、楼地面做到垫层面、洗手间做到防水及防水保护层。
(2).外装修工程:
A.外墙面砖、外墙涂料,按设计施工图要求装修;
B.所有人防门、防火门按施工图施工。
3、给排水工程:
按施工图施工(其中洗手间:
给水管做到立管、支管不施工,排水按施工图施工,洁具不安装)。
4、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按施工图施工。
5、电气(强电)工程:
设备用房、电气井内及公共区域按设计施工图要求施工,其他部位灯具按座灯头或吊线灯施工,开关、插座按合格的普通考虑;
6、弱电预埋工程:
弱电(电视、电信、空调、楼控、消防报警、消防广播、音响等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预留预埋电线管、盒及穿带线,弱电线槽安装。
7、为完成专业分包工程所需配合的土建项目投标报价施工图内容,管道开挖、预埋件、预埋管、检查井、孔洞预留、水池、设备基础等相关项目。
8、与室外市政、室外强电、弱电管线交接处做到建筑物外边线1.5米。
9、总承包单位在本工程施工中的临时设施如临时给排水系统。
临时消防系统、临电、硬化路面及临时道路等完工后须全部拆走并清理、清洁及平整(发包人要求留下的除外)。
10、发包人指定另行专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预留、预埋、补洞、堵洞、设备基础、预埋件、穿墙套管等内容均含在总承包施工范围内。
所有的孔洞封堵,无论何原因均在总包施工范围内。
甲方直接发包工程范围:
本合同承包人自行承包部分不包含以下内容:
电梯工程、幕墙工程、外立面门窗工程、通风空调设备供货、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变配电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燃气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室外工程,此部分专业承包工程由甲方直接发包。
具体交付标准双方依据施工图纸另行协商(本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项目除外)。
三、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
小写:
RMB220,000,000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382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1年6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2年6月30日。
其中:
主体结构阶段竣工日期:
2011年11月30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双方确认的图纸预算书;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洽商变更。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4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
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3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1.3.1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
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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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