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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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白酒
0.5元/斤
20%
薯类白酒
啤酒
250元/吨
——
220元/吨
黄酒
240元/吨
其他酒
10%
酒精
5%
合计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销售额×
(二)啤酒、黄酒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A06020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年月日单位:
吨、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
附:
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
单价
定额税率(元/吨)
葡萄酒(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完税价格
税款金额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
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
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
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八、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2
A06021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粮食
白酒
薯类
白酒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
税款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酒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纳税人填报。
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为吨。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受托加工数量×
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的“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数。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3
A06022生产经营情况表
啤酒(适用税率250元/吨)
啤酒(适用税率220元/吨)
生产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酒及酒精直接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酒及酒精直接销售额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出口免税销售额
A0621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生产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单位:
元(价格)、万元(销售收入)
序号
品名
规格
出厂价格
产品成本利润率
销售
价格
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
销售收入
备注
1
2
3
4
5
6
7=4/6
8
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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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 消费品 消费税 纳税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