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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9.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
1、当事人即使约定了明确租赁期限,单位采取书面形式,且该期限为6个月以上,视为不
定期租赁
2、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名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视为不定期租赁
3、当事人在合同中尚未约定租赁期限
论述题(本题10分)
40.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
如承诺制度中,对要约非实质性的修改的承诺视
为合同成立
(3)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
(4)严格限制了合同违约解除条件:
根本违约才可以解除
36、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7.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合同标的种类、品质相同;
3、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38.简述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特征。
(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39.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原则。
风险负担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时,损失由谁负担。
负担原则:
(1)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3)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0分)
40.试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当事人才能享有某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代位权、撤销权等涉及第三人的行为是相对性的例外。
36.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举一实践合同实例。
诺成合同,一方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交付标的才能成立。
二者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是一般合同形式,实践合同须由法律特别规定。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客运、一般保管、民间借贷合同等。
37.比较胁迫、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1)胁迫是一方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立合同,胁迫方具有故意,受胁迫方出于无奈;
(2)乘人之危是一方利用对方危难处境、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件,一方在主观上也有故意;
(3)显失公平是一方轻率、无经验而订立了对自己严重不利的合同,但对方并无故意,往往是轻率方自己过错。
39.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区别:
(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40.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做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
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
不能产生信赖的,也无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但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产生生效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3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当当事人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根据诚实守信原则相互负有先合同义务,包括忠实、相互照顾和协助、不欺诈、遵守允诺等。
37.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及其生效的条件。
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当事人约定、强制性规定不可移转的除外)
(3)承担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4)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
(5)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式——无要求,但须明示
38.比较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1)不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
无效是指合同内容违法。
(2)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意志,合同条款欠缺也可解释补漏;
合同效力体现国家意志,内容违法无效不可通过解释有效。
(3)即使不成立,也可通过实际履行达成合意;
无效合同不得履行。
(4)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是否成立;
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
(5)合同不成立可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有行政、刑事责任。
39.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也往往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两类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
(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盒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说种类物。
40.试述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
合同权利,又称为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完全债权具有以下效力: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
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立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称为不完全债权。
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37.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种类。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8.简述损害赔偿限制中的减轻规则。
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其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特点:
1.一方的违约导致损害的发生;
2.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的扩大;
3.导致损失扩大。
后果:
因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扩大的损失由非违约方负责。
39.试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指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合同。
此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特征:
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合同签字人,但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履行和请求履行的权利。
2.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3.合同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篇二:
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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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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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
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
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经济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
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篇三:
合同法简答题
简答题
1.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即是否发生只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
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定的事实,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当然具有的限制,不属于合同的条件。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
(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
(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依《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有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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