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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10
第五章权益归属11
第二十条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11
第二十一条补偿缴费归属规则12
第六章基金管理12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13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14
第二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14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14
第三十二条调整本细则的程序14
第三十四条终止本细则的程序15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16
第十章附则16
附件①: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17
附件②:
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18
释义
企业年金:
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
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
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
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
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本单位定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
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
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单位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参加人员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参加本细则:
(一)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其他条件:
试用期满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①),经本单位审核通过后参加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后加入本单位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本月、√次月)起参加本细则。
第六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职工可以自愿退出本方案,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过本单位签章确认后即为退出本方案,退出本方案的次月起停止个人缴费,本单位同时停止企业缴费。
其个人账户标识为保留账户,仍在本计划中管理运作。
。
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职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细则,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八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
暂停缴费后,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集团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九条企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缴费方式:
单位缴费总额每年为上一会计年度工资总额的5%,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4%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月、□季度、□年度)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会计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入司职工的首年个人缴费基数为试用期转正当月的工资收入,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于对计划建立时临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缴费。
(一)补偿范围为:
对于距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含10年)的参加职工,补偿缴费分配办法为:
职工退休时,计算其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子账户的积累额,当该积累额不足以支持该职工分20年按以下标准领取待遇时,则对其进行补贴,以达到下述领取标准:
注:
1.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上述标准假设按3%逐年增长。
2.管理层指公司总经理助理(含)以上级别人员。
(二)对于距离退休年限超过10年,不足15年(不含10年)的参加职工,在其退休时,计算其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子账户的积累额,当该积累额不足以支持该职工分20年按522元/月领取待遇时,则对其进行补贴,以达到522元/月。
(三)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10年内,如企业中止或暂停缴费的,则上述领取标准须适当下调,具体由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四)职工退休前因个人原因暂停或中止缴费的,则不享受上述补偿缴费。
补偿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本单位将根据职工退休时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积累情况,确定是采用一次性还是分期的方式,向职工个人账户拨付企业补偿性缴费。
补偿结束后,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可通过集体协商另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但该余额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方式:
职工个人缴费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
第十三条单位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暂停缴费,职工同时暂停缴费;
单位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缴费。
因单位原因暂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单位可以视经济情况予以补缴,职工个人(√补缴□不补缴)暂停缴费期间个人缴费。
补缴年限不得超过实际暂停缴费年限;
(二)职工个人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
申请暂停缴费的条件是于缴费基数调整月(7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恢复缴费的条件是于缴费基数调整月(7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单位盖章确认后生效。
同时填写《职工暂停(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
个人暂停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
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
不弥补暂停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
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方式处理:
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八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权益归属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第二十一条补偿缴费归属规则
补偿缴费按照以下方式归属。
职工退休前归属比例为0%,退休后归属比例为100%;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三条本企业年金基金采取(□理事会受托、√法人受托)管理模式。
本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细则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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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年金 方案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