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间非正式解纷方式的法经济学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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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法律人被假定成具有理性人特性的个体,他们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着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法律收益越大,他们就越有动力获取他们的权利,并积极争取享受更多的权利以摆脱法律规定的义务。
理性人通过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做出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选择。
法经济学是研究民间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利工具。
(一)选择民间非正式解纷方式符合效率原则
1、个人理性角度
相对于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民间非正式纠纷解决所具有的费用低廉、省时省力以及风险能够控制的特点符合了纠纷的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要求。
对于纠纷诉讼外解决的成本分析将首先从货币分析开始,沿着货币成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时间精力成本的顺序往下。
①
货币成本。
在理性选择理论中关于最大化假设的层次划分中,内涵最丰富的是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货币成本最小化或货币收益最大化。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需要支付一系列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或其他申请费;
()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费用;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②民间非正式纠纷解决程序的费用和负担通常根据不同的机制类型、性质功能而采取不同的原则和做法。
有调查显示,尽管中国农民普遍认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获得的结果最为公正,但考虑到较高的审判执行成本的人最终还是倾向于公正性不尽如人意但却成本低廉的干部解决和私了方式。
③
机会成本。
货币成本即实际费用支出是当事人首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如果将货币(财富)最大化假设拓宽变成自我利益最大化,一些非货币(财富)性的因素将被容纳进来。
机会成本简言之,即为了任何目的的资源使用都将产生放弃可能是最有价值的另一种选择的成本。
机会成本是在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采纳某一种方案而放弃其他最优方案所损失的利益,是一种用已丧失的收益来评价的概念成本,并非实际所发生的货币性支出,但它却真实存在。
对于诉讼而言,它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就是当事人未采用其他诉讼外方式而损失的潜在收益,因选择诉讼而损失的潜在利益,相对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而损失的潜在利益较大,因此,理性的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人类对财富最大化与非财富最大化的双重追求表明,制度或法律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影响着人们为其偏好所支付的成本,决定了人们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的行为选择。
”④
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是实际结果与预期效用的比率。
并不是诉讼的风险就一定比诉讼外的风险大,风险程度和预期收入是当事人自己所认为的,或者说是当事人某种方面的一种偏好,这些因素对当事人做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
影响诉讼风险成本增大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现时期社会信用的危机。
一方面,诉讼费用的存在,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滥诉的发生,但是也会导致财富状况悬殊的当事人在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司法亲和力和公信力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作为信用载体之一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人们的相互行为提供一种合理的预期,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费用。
这种预期需要建立在符合“经济人”特征的行为预期机制至上,即确立法律主体对未来明确的、稳定的行为预期,以帮助其顺利完成“成本—收益”分析活动,进而确定行为决策预期。
人们与其说是相信法律和诉讼本身,不如说是相信法律和诉讼被广泛信奉的事实状态。
当一个国家正式的诉诸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执行的结果不符合个人预期的时候,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个体就会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
时间、精力成本。
《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
”第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虽然法律对时限的规定是对审期上限的规定,但时间的跨度对当事人而言,仍是较长的。
而且审判实践中超过期限延期审判的情况经常出现。
审理案件的时间越长,纠纷当事人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就越多,消耗掉的各种社会资源也就越多,同时也
就意味着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低下。
针对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便捷的程序设计和时限要求,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掌握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实现投入和产出的最优比,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用最大化。
如果将人的时间和精力视为一种稀缺的资源要素,它在诉讼上的投入,会占用其他更有效率的生产性活动上的投入,从而降低其他方式所能获得的收益和产出;
相反,如果只需要将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非正式纠纷解决程序上,那么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其他更加高效的生产性活动中,不仅当事人自身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且从社会财富的总量上看也是增加的。
、国家社会成本
从个人理性选择的角度出发,民间非正式解纷机制的低成本运作的种种优势当然地吸引着纠纷当事人。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如果纠纷当事人选择这些非正式解纷机制而不进行诉讼,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前期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制度建设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收益。
但是事实上国家和社会为了纠纷解决而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前提投入是一种沉没成本,不管当事人选择诉讼,利用法律资源来解决纠纷,还是选择非正式的解纷方式,都不会收回这部分的成本。
在投入的前期成本无法收回的前提下,后期的行为选择就取决于后期不同决策之间的成本比较。
当选择非诉的成本小于诉讼的成本时,国家和社会没有必要强制当事人为了不造成前期成本投入的浪费而采取诉讼的方式,从而可能造成事实上更大的浪费和低效。
从一定意义上看,正是通过立法和司法成本的投入,才使当事人有依法获得利益补偿和使其财产权利得以实现的效用预期,将诉讼救济作为其维护权利的最后底线,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能获得最大效益的方式。
因此,这种对纠纷解决立法和司法的前期投入不但不是浪费,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而是以法律和诉讼作为底线形成的理性选择的结果。
(二)当事人拥有较大的意思自治权
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整个过程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平等性、互利性等特点,当事人能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乃至最终达成和解都可以谈判交易。
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上的经济学,基本上都在强调个人自主决策、自愿交易的原则和自由市场的概念。
法经济学的分析体系也没有超脱这一框架,仍然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与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所有的诉讼都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来完成的。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与法官所处的地位不同,诉讼当事人即使能够完全充分地表达其要求和主张,法官的判决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为纠纷双方提供了诉讼之外的另一种可行途径,那就是自愿协商,平等交易。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进行讨价还价,在可交易的空间内寻求最大化的目标,获取各自的诉求和主张的利益,因此更容易实现效率前提下的均衡。
正如罗伯特·
考特和托马斯·
尤伦所说:
“在当事人可以相互谈判通过合作解决他们的分歧时,则不管相关的法律规则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有效率的。
”
(三)符合当事人对地方性知识的相对稳定偏好
我国是一个重人情的社会,加上法制进程较晚,法制观念没有完全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因此在人们的传统思想中对于纠纷,尤其是对于当事人之间具有
比较紧密的人缘、血缘、地缘关系的纠纷解决,原则上都以“和为贵”。
即使存在健全的司法机制和可利用的司法资源(何况现在司法并不健全,司法的可获得性并不强)人们对纠纷采取的这种内在消化方式短时期内不会改变。
民间经济纠纷解决过程中,纠纷当事人对民族习惯、地方习俗①的偏好导致了较多地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
如果将诉讼的物质或货币收益视为一种可量化的要素,那么人情、面子、良好的社会舆论和评价以及未来的良好合作关系等就是建立在人们心理效用基础上的另一种非货币要素或者不可量化要素。
作为理性的当事人,他们的效用函数集合是包含了成本支出、货币收益、关系维系、良好声誉等一系列要素的函数。
理性的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货币性的收益,从而造成与对方关系的破裂,以及群体或行业内部他人对自己的负面评价,相对于通过非诉讼方式获得良好的声誉、达到关系的维系而丧失货币性收益而言,二者的效用是无差异的。
理性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以维系良好的关系而放弃一部分货币收益,与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造成声誉、关系等的破坏,二者的效用是相同的。
而受传统“和为贵”思想和社会规范约束等的影响,人们会选择诉讼外的和解、调解等方式。
(四)符合当事人的需求偏好多样性假设
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除了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之外,还因为司法有限性的存在,因此人们选择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只是一种替代性的次优选择,同时满足了纠纷当事人需求偏好的多样性。
法律作为社会信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其重要功能之一在于为当事人的相互行为提供一种合理的预期,最大限度地减少行为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建立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①。
这种法律信用的预期要符合“理性经济人”特征的行为预期机制,即确立法律主体对未来明确的、稳定的行为预期,以使其顺利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进而完成行为决策。
当一个国家写在文本上的正式法律或其执行结果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时,当事人就会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
司法的腐败和有限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二、民间非正式解纷方式的经济成本分析
官方正式的解纷方式和民间非正式的解纷方式在不同条件下能够满足个体权利救济需求。
在同一时间,权力主体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并有所取舍。
非正式解纷方式和正式的解纷方式之间存在由于效率和效用比较而产生一定的替代关系。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个体将选择带来效用最大化的救济方式。
在此构建模型来分析个体对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
>
<()
其中“”代表选择民间非正式解纷解决机制、“”代表选择官方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下标、分别表示民间非正式解纷解决机制、官方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解决纠纷的效用。
从该模型不难发现,个体在权衡两种救济方式带来的效用的基础上,决定选择效用最大化的救济方式。
结合实际情况,理性个体将在权衡两种不同救济方式产生成本收益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此外,由于受传统文化、社会习俗等影响个体对两种救济方式的评价,个体对两种救济方式的主观评价不一,即个体偏好不同其选择也会有所不同。
可见,影响的主要因素为救济成本、收益、个体需求偏好。
具体分析如下:
(一)救济成本分析
救济成本─一一项对权利寻求救济的交易活动(如诉讼、仲裁和调解)所需的成本,泛指纠纷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利而准备、进行和监督、履行有关交易的费用。
从当事人角度看,救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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