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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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已收案1004件,结案1044件,同期结案率104.0%。
从结案方式来看,2015年老年庭判决229件,占30.7%;
调解144件,占19.3%;
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273件,占36.6%;
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19件,占2.5%;
其他结案方式81件,占10.9%(其中裁定保全69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11件,终结1件)。
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55.9%。
2016年老年庭判决429件,占43.4%;
调解168件,占17.0%;
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297件,占30.1%;
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24件,占2.4%;
其他结案方式70件,占7.1%(其中裁定保全49件,终结3件,裁定驳回起诉18件)。
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47.1%。
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判决410件,占39.3%;
调解220件,占21.1%;
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370件,占35.4%;
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14件,占1.3%;
其他结案方式30件,占2.9%(其中裁定驳回起诉22件,罚款决定5件,与本院其他案件并案审理3件)。
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56.5%。
(二)老年人涉讼情况
从老年人的诉讼地位来看,在2015年-2017年9月期间所结的2778件案件中,老年人仅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为1092件,占39.3%;
老年人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为993件,占35.7%;
老年人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为2件,占0.1%;
涉案双方均有老年人的案件为691件,占24.9%。
从当事人年龄层次来看,低龄老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
2015年-2017年9月期间所结的2778件涉老民事案件中,涉及60-69岁老年人的案件为1863件,占67.0%;
涉及70-79岁老年人的案件为618件,占22.2%;
涉及80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为297件,占10.7%;
其中最高龄当事人为98岁。
二、涉老民事审判的特点和难点
(一)四大案件类型呈“三升一降”的分布特点
从案件特点来看,四大类案件呈“三升一降”的分布特点。
2016年度老年庭受理涉老案件共计1063件,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399件(2015年同期275件),合同类纠纷420件(2015年同期398件),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207件(2015年同期147件),特别程序37件(2015年同期121件)。
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占据全部案件的37.5%,合同类纠纷占据全部案件的39.5%。
与2015年同期相比,权属、侵权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以及合同类纠纷的收案数量均有所上升。
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受理的1004件涉老案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239件,合同类纠纷581件,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174件,特别程序10件。
(二)家庭和邻里矛盾引发纠纷占比大
2015-2017年9月期间,老年庭受理的涉老案件中,除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外,收案数量前五位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离婚纠纷。
其中,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和离婚纠纷发生于当事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相邻关系纠纷发生于街坊邻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也多发于熟人朋友之间,这几类涉及家事和邻里朋友关系的案件合计占全部涉老案件数量的59.3%,家庭和邻里矛盾引发纠纷所占比例较大,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纠纷增幅明显。
从近几年的涉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来看,2014年老年庭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为119起,2015为133起,2016年为233起(其中48起属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2017年9月30日,静安法院老年庭本年已受理民间借贷纠纷492起(其中331起属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涉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的上升趋势日渐显现。
近年来,在银行贷款限制、社会诚信缺失以及老年人不懂法、不知法、盲目追求高额利息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呈现出纠纷数量上升快、借款人送达难、案件事实认定难、案件判决执行难、借贷运作模式多、标的额增大等特点。
二是涉老继承纠纷数量持续居高。
2015年老年庭受理涉老继承纠纷117件,2016年受理120件(其中33件原属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数量持续居高。
涉老继承纠纷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案件标的额较高,被继承人遗产中多涉及房屋,随着房价上涨,案件标的额也逐渐攀升;
2、遗产类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银行存款、现金以外,股票、基金、股权作为遗产已不鲜见;
3、遗嘱效力频受质疑,实践中有些遗嘱的形式并非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存在一定瑕疵,故常涉及到笔迹鉴定、遗嘱作成时间鉴定、声纹鉴定、相关案外人出庭作证等,给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4、继承人之间关系恶化,如当事人各自就操办丧事费用和被继承人生前开销进行举证并要求在遗产中予以扣除的情形,导致案件事实查明困难,调解基础薄弱。
三是相邻关系纠纷屡见不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膨胀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相邻关系中的矛盾日渐突出。
静安区作为上海市中心城区,存在住房密度相对较大、居住空间相对有限的情况,故在同一楼栋内居民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和摩擦,在我院所有相邻关系案件的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
此类案件虽然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但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对立严重,或积怨已深,冲突很难调和;
此外,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修复方案和费用等事项,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高昂的鉴定费常超出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额,这些均为相邻矛盾的解决增加难度。
(三)老年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
在涉老民事审判中,部分老年人因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证据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完成证明责任比较困难;
或因传统的厌讼、惧讼心理,导致消极应诉,或刻意躲避法院,最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静安法院老年庭受理的涉老民间借贷纠纷为例,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闲散资金,借贷行为具有随意性,或金额较小,或借贷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或朋友等熟人关系,因此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随意性,一旦款项得不到偿还,出借人就面临举证困难的风险,集中表现在:
借贷双方不签订借条或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
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没有约定利息,或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
款项交付以现金交付的形式,没有相应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取款记录等。
从借款人的角度讲,因证据意识薄弱导致借款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集中表现在:
借款人因用现金还款而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还清借款;
出借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当场收回部分作为预先扣除的利息,借款人要求以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的,往往很难证明。
此外,很多案件中被告消极应诉、拒不参加庭审、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导致这类纠纷案件事实认定更为困难。
(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旧突出
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老年庭受理的涉老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共计135件,其中: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5件,因旅游活动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2件,在敬老院、养老院等医养结合机构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为5件,在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因突然刹车或起动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为8件。
究其原因:
一是老年人的自然衰老,身体灵敏度、应变能力、抵抗力等身体机能下降,较易受到伤害;
二是随着社会发展,老年人经济条件逐渐变得宽裕,社交活动更广泛,很多老年人选择跟老龄同伴旅游甚至自行出游,或有部分老人在没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出行,导致因商场地面湿滑、公交巴士开车不稳等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较多;
三是因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不到位,而老年人受伤后起医疗费用、后续费用往往较高,老年当事人及家属提出高昂赔偿费用,致原被告双方很难调解;
四是对养老院等医养结合机构的保障机制不足,老年人在受到人身损害后部分医养结合机构害怕承担责任,致家属情绪激动,扩大矛盾。
(五)老龄监护问题依然严峻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老年庭受理赡养费纠纷9件,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3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共60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48件(3起涉养老机构案件)。
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已受理赡养费纠纷14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7件(2起涉养老机构案件)。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老年人的监护情况存在指定监护制度不够完善、社会养老制度尚未健全等问题。
一是多人监护时监护人之间易产生矛盾。
现行规定并未限制指定监护人的人数,实践中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时易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如2017年1月受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为一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居委会指定其女儿和儿子均为监护人。
现其女儿代理原告将其儿子(另一名监护人)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将原告放置在被告处损失的财物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其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有权保管原告财物。
这种植根于监护人指定之时的矛盾给法院解决纠纷增加了难度。
二是“监护人”概念使用不规范、不统一,当事人易对此产生混淆。
现实生活中,很多证件上出现的“监护人”措辞,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这给当事人造成概念混淆,也给法院的释明工作增添难度。
如残疾证上往往有“监护人”措辞,但并非法律意义上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行为的监护人,当事人对此往往产生混淆。
三是孤老的监护问题。
实践中存在部分老人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者虽然存在相关近亲属但该近亲属本身也无行为能力,这部分老人的监护就成了问题。
最近几年“失独老人”的比例有所上升,在“失独老人”逐渐迈入高龄阶段后,其监护问题亟待解决。
四是养老机构尚未健全。
如因养老机构的设施管理存在瑕疵,设备简陋,容易导致老年人发生摔倒等意外;
有些机构因用工制度混乱,聘用临时工、退休人员等担任护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致看护不周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等问题。
三、对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开展审判工作
近年来,涉老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老年人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诉讼意愿更加积极。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进一步探索和把握老年当事人的心理、生理特点,拓展老年审判工作新思路。
在审判方式上,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措施,如:
在庭审发问时,多注意老人是否听清,是否理解;
在开庭过程中,多注重调解,加强疏导,对于确有必要上门了解情况的,可视情况前往居委会、物业公司、纠纷现场等地调查,甚至前往老年当事人家上门谈话,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此外,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无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因此有时候确有必要适用证据规则,部分老年当事人因举证能力有限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难免会产生消极情绪,因此法院的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
我们应认真做好判后答疑,为当事人解答对于判决的不服和疑问,通过给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案情分析,平复当事人情绪,最终达到服判息诉,解决纠纷的目的。
(二)开辟涉老审判绿色通道
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应为老年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保护措施。
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提出的诉讼,严格遵守审限要求,努力提高审理效率,实行快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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