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核心制度化基础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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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背景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关于部门、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专家,根据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地方行业原则,经重复讨论修改后共同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原则》,其目是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和详细内容,易于操作,便于考核,使治理工作按照规范化、原则化规定得以进一步推动。
二、基本概念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涉及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以及宣教、观念变革和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系统工程。
综合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详细内容,所有治理工作应当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四个方面原则和规定进行规范。
其中,清洁化和秩序化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基本性工作;
优美化是进一步开展治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必然规定;
制度化则是长期保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政策保障。
四个方面各有其特定概念、内涵,又密切有关,缺一不可。
其中,清洁化是指对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在环境卫生和容貌方面定性及量化规定;
秩序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秩序和管理方面定性及量化规定;
优美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风貌特色和外观形象方面定性及定量规定;
制度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方面定性和定量规定。
三、原则构成
本原则由省级关于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分别编写、共同研究,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单项原则系列,以规范治理工作推动、最后形成稳定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其中,近期编写完毕单项 原则重要由下列内容构成:
1、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原则
2、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原则
3、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原则
4、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原则
5、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原则
6、临街店铺与摊点治理原则
7、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原则
8、保洁队伍及其工作机制建设原则
9、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原则
10、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原则
11、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治理原则
12、水利建设综合治理原则
13、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原则
14、环保原则
15、市场监管及户外广告监管治理原则
四、合用范畴
本原则系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需要而制定治理目的,不同于有关规范或技术原则。
按原则编写体例,各单项原则均按总则、都市(县城)、镇乡、村庄和灾后安顿点五个层次,分别针对总则中注明专项治理工作;
每一层次详细治理工作,则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和制度化规定逐个编写。
原则中涉及详细规定和指标,系依照国家和省关于政策、规范和原则,在参照其她省区有关工作经验基本上,依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城乡环境实际状况加以调节而来,仅合用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原则
1.总则
1.1为规范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的在该领域详细贯彻,特制定本原则。
1.2本原则所称道路,涉及车行道和人行道(含相应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等各类桥梁)、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所称广场,涉及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公共交通首末站、以及公共设施集散区和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原则根据《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市容貌原则》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有关原则、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总体原则制定。
1.4本原则分都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顿社区四类。
都市原则合用于设市都市,县城(独立工矿区、远离主城区都市行政区)参照执行;
乡镇原则合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
村庄原则合用于农村村庄(组);
过渡社区原则合用于灾后建立各类过渡性集中安顿点。
2.城市
2.1清洁化原则
2.1.1地面
(一)都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重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和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
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
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
(二)都市次干道和支路,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未清理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
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
(三)都市背街小巷地面、边沟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
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约40cmX40cm);
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
2.1.2附属设施
(一)都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重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附设路灯、护栏、树池盖板和道路批示牌等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
(二)都市次干道和支路,每100米道路范畴内,有积尘或污泥附属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设施不得超过2处。
(三)都市背街小巷,每100米道路范畴内,有积尘、污泥附属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设施不得超过3处。
2.2秩序化原则
2.2.1地面
(一)新建道路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安全与畅通。
设立有人行道和车行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道路,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规定;
道路用地应占都市建设用地面积8%-15%(200万以上大都市,宜为15%-20%),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
(二)新建道路宽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原则上迅速通道宽度保持35-45米,主干道路宽度保持35-55米,次干道路宽度保持30-50米,支路宽度保持15-30米。
(三)新建道路坡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原则上最大道路纵坡不得不不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不大于0.2%,道路横坡应控制在1.5-2.0%。
新建广场坡度最大不得不不大于3%,最小不不大于0.2%,地形困难时,应建成阶梯式广场。
(四)公交首末站应设立在都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应不不大于1000㎡。
2.2.2附属设施
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
其中:
(一)路灯:
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并具备防水、防尘性能灯具。
其中主干道路面平均照度应不不大于或等于20(1X),次干道路面平均照度应不不大于或等于10(1X),支路面平均照度应不不大于或等于8(1X),景观道路面平均照度应不不大于或等于7.5(1X)。
(二)护栏:
人行天桥、都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立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路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2m路段,应设立护栏等;
护栏高度不低于90公分,空花护栏以竖向分隔为主,分隔间距普通不不不大于15公分。
(三)人行道:
设立人行道新建道路,其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不大于3-5米,人行道铺装面层应采用平整、抗滑、耐磨材料铺设,基层材料应具备恰当强度。
(四)树池:
新建道路设立树池时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不不大于或等于1.5m;
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不不大于或等于1.2×
1.8m,并采用空花盖板或绿化地被等方式进行覆盖。
(五)盲道:
盲道宽度按0.3-0.6米设立,半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及树木等障碍物,并在交叉路口等处设立缘石坡道。
(六)无障碍通道:
都市重要道路、建筑物及居住区人行天桥应按照宽度不低于2米规定设立安全坡道,坡度以3%-5%为宜。
(七)道路批示牌:
交通标志应设立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发现并能精确判读醒目位置,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2.0-2.8m。
2.3优美化原则
2.3.1地面
(一)都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重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乡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道路地面材质均匀,广场地面图案美观大方。
(二)都市次干道路支路,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6%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乡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
(三)都市背街小巷,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乡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
2.3.2附属设施
(一)都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重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
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范畴内,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设施不得超过2处;
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一种灯杆作一处计算)。
(二)都市次干道和支路,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
同一条道路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设施不得超过3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
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
(三)都市背街小巷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
同一条背街小巷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设施不得超过4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
(四)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上路灯(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照明灯具)、护栏、人行道地面、树池盖板和道路批示牌等应进行统一设计,保证同一道路或广场上述设施外形美观、一致并与所在环境保持协调。
(五)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上布置井盖、雨水口、道牙、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规格、外形统一、布局整洁。
2.4制度化原则
2.4.1建立专职保洁队伍,贯彻有关经费与人员。
2.4.2制定地方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工作规程,或制定地方道路广场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化保洁机制。
2.4.3加强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管护,建立分段(分片)责任追究制度。
3.乡镇
3.1清洁化原则
3.1.1地面
(一)重要道路与各类广场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
未清理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
痰迹、烟头、纸屑、及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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