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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
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4、财政结算体制不变原则。
按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进行财政结算。
三、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整建制归县财政局管理。
四、乡镇财政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乡镇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3、负责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等的征收工作。
4、负责编报年度乡镇财政收支预决算。
5、负责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6、负责对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贯彻落实。
7、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8、依法监管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信息,组织培训会计人员,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9、负责检查乡镇所属部门和单位对财税政策、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
10、配合做好“村财乡管”、“乡财县管”、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化解等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五、机构设置
每个乡镇财政所设置所长、会计、专管员(可按一岗多人设置)和文秘四个岗位。
财政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安排全所人员业务分工,明确各自工作岗位职责,制订年度财政工作计划,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督促全所人员圆满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会计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专管员具体负责乡镇财政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及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秘具体负责做好各类文件的登记、保管、立卷、存档、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做好办公室勤杂内务工作。
六、乡镇财政所的财务管理
乡镇财政所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预算安排的经费全额拨入财政所,所有资金通过“乡财县管乡用”网络进行拨付、审核、支付、使用。
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所有财务工作。
1、预算共编。
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支出范围,统一定额标准、统一核算办法”和“保人员工资、保正常运转、保重点支出”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2、账户统设。
由县级财政部门分不同用途,按规定统一为乡镇财政开设账户,实行集中核算。
特殊情况需开设账户的,要单独上报审批。
3、集中收付。
乡镇一般性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县级国库;
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设的资金专户;
体制结算收入、补助收入等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根据年初预算,乡镇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付实行统发;
乡镇财政对预算单位实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代行管理单位账务,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报帐;
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对行政村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村财乡管村用”。
4、采购统办。
乡镇各项采购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乡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
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从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供应商。
5、票据统管。
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购领和使用,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礼县林业局
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划转乡镇后管理法(讨论)
一、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
(一)乡镇财政所上划县级财政局管理,属于县财政局派出机构。
(二)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人事、工资一并纳入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与工资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日常岗位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可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
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负责,人员的选拔、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
一般干部调动,由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副所长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调动,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拟定人选,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
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县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
(四)财政所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为所在乡镇政府提供优质服务。
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有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文明办公,既要认真完成县财政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守工作时间。
(六)财政所人员参加县财政局岗位目标综合考评,对乡镇财政所人员实行县财政局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考评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分值权重按县财政局考核占70%、当地党委、政府考核占30%累加后计算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先、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乡镇党委、政府侧重考评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县财政局侧重考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七)乡镇财政所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与备品,要认真清查、登记造册,所有权归县财政局,财政所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
变更、处置和报废等,必须报县财政局批准。
(八)乡镇财政所的正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拨付。
(九)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所在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安全制度,认真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值班值宿;
发生事故,按所在乡镇值班值宿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农安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2006年1月4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财政体制和税费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继续实行对一般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经济中心乡镇财政实行“乡财乡管”的办法,逐步建立“区别对待,保证基本支出,确定固定上解或补助基数,超收奖励,增支不补,短收抵扣”的统收统支与分税制并用的财政体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确保乡镇政府作为一级财政预算的法律地位不变;
(二)乡镇预算管理权、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
(三)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上划县财政管理,其同级财政监审管理权限,统一由县财政局负责;
(四)坚持区别对待,继续实行“乡财县管和乡财乡管”的政策,进一步完善“预算共编、账户统设、收入统管、支出统拨、工资统发、采购统办”的管理模式的原则。
三、收支范围划分
(一)收入范围划分
1、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收入范围。
按照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口径,乡镇收入为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国税征收利息税)40%、企业所得税40%(地税征收部分)、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收入。
2、实行“乡财乡管”的乡镇收入范围。
按照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口径,乡镇收入为增值税25%、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企业所得税40%、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收入。
为了保证乡镇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各乡镇如遇到国家政策性投资或税种税率调整等特殊情况,所增加或减少的一次性税源或其他收入,不计入乡镇收入统计范围。
(二)支出范围划分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实际,乡镇财政支出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
四、乡镇收支基数确定
(一)收入基数确定。
按照乡镇财政收入范围,2006年一般预算收入基数为,以2005年的收入计划为基数,再加上税收奖励基数和增长因素,在此基础上,根据乡镇经济发展和乡镇财政的现状确定乡镇收入建议数。
以后每年递增,增速同县级同步。
(二)支出基数确定。
按照乡镇财政支出范围,以2005年调后乡镇支出预算为基础,采取“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结合税费改革的有关支出项目确定。
基数确定后,凡政策性增支均由县级财政负担。
(三)固定上解或补助。
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其差额为固定上解基数;
乡镇一般预算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其差额为固定补助基数。
(四)超收奖励
1、对“乡财乡管”的合隆、华家、伏龙泉、哈拉海和农安镇五乡镇一般预算收入按现行体制办法,确定收支基数,增收全部留用,涉及“两税”比照省对县的办法,继续实行结算返还政策;
农安镇征收区域确定为新工业园区和并入乡镇。
2、对“乡财县管”的乡镇一般预算收入超过建议数时,县级财政按超收部分的50%奖励。
乡镇超收的奖励在下一年度兑现。
奖励资金使用由乡镇统筹提出意见,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
(五)增支不补和短收抵扣。
除政策性增支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县级财政负担外,乡镇超计划增加支出部分自行负担,县财政不再追补财力;
对乡镇未完成当年基数和建议数,短收部分县财政将在安排缓解困难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通过结算方式进行抵扣,直至此项资金全部抵扣。
实行“乡财乡管”乡镇当年不够抵扣数额的,结转下年抵扣(结转下年部分从结算奖励和缓解困难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抵扣)。
五、乡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预[2004]1505号),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统筹安排、专户管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保证乡村组织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需要,在此基础上,视财力可能兼顾其他方面的支出需求。
(一)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除乡道修建、农村大病救助和民兵训练费留归县统筹安排外,其他全部下放,下放后的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统筹安排编入乡镇年度预算,经本级人代会通过后,报县政府备案。
县政府对乡镇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中不适当的安排,将予以调整。
(二)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范围:
计划生育补贴、九年义务教育经费、“村财乡管”经费、村组计生人员报酬、优抚对象补助、敬老院和散居五保户补助、特困户补助、文化娱乐费和义务兵优待金。
(三)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办法。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年初县财政根据测算,将核给乡镇年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总额,分季度或年度(以借款方式通过结算完成)直接拨入财政所专项支出账户。
财政所按照县政府审核后的税费改革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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