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806246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45KB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海洋石油作业事故灾难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
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灾难;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灾难。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
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
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
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
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
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海油安办和应急指挥中心;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
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海油安办:
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加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
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
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由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造成人员坠海需要海事部门配合搜救时,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协助搜救。
由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造成的海上溢油事故,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组织配合协调指挥。
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海油安办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各级地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
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应的海油安办地区监督处(中央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海油安办地区监督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的海油安办分部,海油安办分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
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见6.2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4.3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到调度统计司;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信息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海油安办分部接到Ⅱ级以上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发布必要的海上交通通告,并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4.5指挥和协调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
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
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洋 石油天然气 作业 事故 灾难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