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岭煤矿全员培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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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岭煤矿全员培训教案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法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和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和落实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目的: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
2.《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法》
1.立法的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
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煤矿安全规程》
立法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煤矿安全管理
第一节 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一、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管理:
是指管理对象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安全管理: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针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状况实施有效的制约的一系类活动。
二、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
提高各种灾害预防水平,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隐患和危险,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损失(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推动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煤矿实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1.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根本对策。
2.搞好安全管理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保证。
3.安全与卫生技术作用的发挥需要以有效的安全管理为基础。
4.搞好安全管理才能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煤矿安全管理任务
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分析、研究、评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从组织、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源,预防事故的发生或最大程度的减少事故损失程度,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第二节新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煤矿安全规章制度
一、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7)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二、井下作业有矿领导带班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节工伤保险知识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
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作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
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家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报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
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
(6)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8)劳动争议处理;
(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节 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2.安全生产监督权;
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
9.批评、检举、控告权;
10.投诉上告权;
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二、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第三节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的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时的安全、健康。
2.劳动保护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3.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自救器、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呼吸护具、眼防护用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第四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包括合同工、农协工、轮换工等)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每天入井前,要开好班前会,认真听取区(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各项安全检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入井前,还要认真想一想,自己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预防方法及采取的措施;入井前要认真检查一遍,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带齐,工作中该使用的大小工具是否带全,不要遗忘在井上,以免影响工作。
锋利的工具,应套上防护套或装入工具箱内,以防伤人或伤己;新入井的工人还应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要虚心向老工人学习。
二、《规程》关于新工人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1.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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