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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知规律”的内涵
我们知道,经验科学通过观察自然现象发现其背后的规律,包括可能系统性地预见人的行为,从而通过解释人的行为发现普遍原理。
而这些普遍原理都有自然律的特征。
这些自然律是自然界中的客观秩序或规律性,它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人类合理预见的基础。
随着经验科学内部详细分工的出现,物理学家就会尝试在经验科学中发现物理定律,化学家发现化学原理,生物学家发现基因、进化规律等。
那么,基于各类学科综合基础之上的认知科学,它的研究者——认知科学家——也会尝试发现另外一种自然律,即认知规律。
但是恰好在这一点上,认知科学和其他的科学之间似乎出现了某些差别。
显然,我们很少怀疑物理、化学等定律的存在,而与认知相关的规律是否存在就是另一回事呢?
也就是说,认知科学是否也像其他的具体科学一样有着自身的认知规律呢?
费泽尔认为认知科学存在着认知规律。
他通过分析心身之间的区别,得出了存在认知规律的看法。
他认为“‘大脑’和‘心灵’之间的一般区别,好像是我们应该期待什么,即大脑关注神经病理学结构,心灵关注认知功能。
一方面是‘大脑’和‘心灵’之间特殊的差别;
另一方面是‘心灵’和‘心灵状态’之间的差别。
一方面,需要反应映出神经病理学方面的倾向性和意向之间的不同;
另一方面是认知的倾向性和意向之间的差别。
”[1]86-87我们认为费泽尔分析并得出这些区别是很重要的。
他把心灵和大脑、心灵状态和大脑状态的关系用二维关系表现出来:
这个二维关系说明,心灵和心灵状态都是具有认知功能方面的内容;
心灵具有某种倾向性,心灵状态表现为意向性的特征。
大脑和大脑状态都属于神经病理学结构范围内的物质结构。
为了获得心灵状态的倾向性心灵,人们就会在维持那种心灵的学习的、条件的这种模式的基础上,预设它们的发现。
例如,心灵操作映像时,可以在相似关系的基础上预设获得不同颜色、形状、大小等实例辨别的能力,心灵操作符号方面的内容时,通过使用凸显条件的方法,来预设获得区分不同原因或结果(例如,烟和火)事例的能力。
大脑状态为了获得大脑的倾向性,在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就会在大脑和大脑状态中引发预设各种具体大脑状态的所获之物(不仅包括治疗的步骤和其他条件,还包括引发那些变化的个人条件作用的经历)。
而对于大脑和大脑状态最重要的是具体的认知功能(倾向性和意向性),它们会通过各种关系与特殊的神经结构相联系。
因此,正是由于心灵和心灵状态中存在着这样的认知功能,脑和大脑状态似乎才有意义。
这样看来,自然规律确实不同于认知规律。
前者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类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它们,尽管它们也是有意识的人在发现和利用它们;
而认知规律是通过对人脑这种未知而复杂事物及其功能及关系的探究,这种研究对象显然不同于自然现象。
自然规律可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如日蚀、地震等,人们可以借助自然规律来发现认知的产生与发展,以及认知过程中各个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认知规律的作用则是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
因此,认知规律虽然也是自然规律,但是它们负载了心理现象的规律,由于心理现象的不可观察性和隐藏性,其复杂性和神秘性强于自然规律。
这也是人们为什么怀疑是否存在认知规律的原因所在。
二 认知规律的不同形式
费泽尔在明确大脑和心灵之间、大脑状态和心灵状态之间所存在的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六条认知规律。
我们将这些规则概括为:
心脑同一律、心灵状态因果律、心灵认知刺激反应律、心脑隐射同一律、脑认知刺激反应律和脑状态因果律。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心脑状态同一律
费泽尔认为,人们应该首先思考一种可能的认知规律,这种规律应该是获得大脑状态B*倾向性的大脑与获得心灵状态M*倾向性的心灵的相关联的规律。
假定这样的心灵是这样的大脑的永恒性,是合理的,那么,永恒性的关系可以通过虚拟条件“…==>——”来表示,当心灵与大脑相关时,这种规律称之为第一种认知规律(LC-1),其基本的形式表达式为:
(z)(t)(B*zt==>M*zt)
其中t代表时间,z代表事物,B*为脑状态,M*为心灵状态。
认知规律LC-1主要说明的是:
在时间t内成为大脑B*实例的任何事物z必须同时是M*的实例。
换句话说,恰好是具有大脑状态B*的大脑的事物也必须是具有心灵状态M*的心灵,因为心灵M的状态可能就是B类大脑状态的永恒性。
我们将这种形式化的表达式概括为心脑状态同一律。
也就是说,心灵的状态同一于大脑中的物理状态。
“所谓的同一论或许可以被大致描述为这样一个理论:
心即脑,或更为具体地说,心的事件、状态和过程就是大脑的事件、状态和过程。
”[2]这等于说,心脑状态同一律承认任何类型的心理状态等同于某种类型的神经状态。
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哲学史早期的一些发现与争论,特别是围绕心灵和大脑、或心智与大脑之间的讨论似乎更显得模糊。
例如,唯物主义质疑主观和客观、心智和大脑的区分,坚持认为表象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实体,试图把心智和大脑统一起来。
但是这两者的差别似乎都是很大的,不同时代的哲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
我们知道,早在300年前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就把心灵说成是通过松果腺来表达的实体。
松果腺是位于脑中部的一个器官,它是人类所独有的。
笛卡尔认为,松果腺是灵魂的所在地,心灵在松果腺中产生各种运动,这些运动转而又在神经中而后在身体上产生运动,给身心的相互作用指定一个地点。
尽管笛卡尔关于松果腺的这种说法从当代脑科学的研究成果来看是错误的,但他有关心身之间关系的争论影响到后来理论的形成。
例如,对松果腺的放弃,斯宾诺莎提出了平行论,马勃伯朗士提出偶因论,莱尼布尼茨提出前定和谐论。
马赫认为心理的东西和物理的东西的吻合或差异才能确定实在。
这种心智框架下的认知形式,使得我们在认识的过程中,必须把一些意识、观念、直觉、映像等的东西加在被认识的事物之中。
尽管他肯定了心智的作用,却是基于心智框架下的认识形式。
从本体论意义上讲,人的心智应该是独立存在的。
主客观的分离并不能很好地认识事物本身,因为人立于其中,不可避免地夹杂了认识上的偏差。
普罗泰戈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就蕴涵了认识事物从主观出发,肯定了事物的存在,但事物的对错、是非及本质也由人而定,这样往往会导致相对主义。
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使人开始从心智的角度去思考外在世界怎样存在于人的认识之中,怎样来表征外部的世界。
洛克立足于经验,使用人的心灵直觉来解释各种观念及其形成。
莱布尼茨更是认为人的心灵中自然存在着一些天赋的原则和观念,通过这些原则和观念把握事物的内涵和外延。
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尽管取消了笛卡尔二元论所面临的难题,但夸大了心智的范围,从而容易导致主观与客观、心与身的对立。
虽然关于大脑与心灵的理论层出不穷,都未能像费泽尔那样形式化地表达出非常清晰的说明。
(二)心灵状态因果律
费泽尔认为,“如果形式规律(LC-1)为真,那么它就具有支持其他规律的可能性。
”[1]88]这充分说明,如果认知规律成立,就可推出其他的认知规律。
正如他分析的那样,心灵有三种类型:
使用映像的心灵、使用指示的心灵和使用符号的心灵。
而使用符号的心灵在某些可能值的限定范围内获得符号能力SA(symbolicabilities),而这样的符号能力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SA1可能是英语,SA2可能是法语……),心灵会相应地在这样一个限定的范围内获得符号的能力SA(SA1,SA2,…)趋于降低的倾向。
这里的界限很难详细地进行说明。
但是我们通过分析得知,在一定的值域范围内恰好要得到的某个值会依赖环境并随着环境因素EF(environmentalfactors)而发生变化,这些环境因素既包含社会的也包含生理的,它们可能是在更大的值域范围内下降的因素(EF1可能是讲英语的父母,EF2可能参加了一所讲英语语法的学校……)。
于是,在特殊社会和生理环境范围内,也能够形成心灵状态M*这样的心灵与具体符号能力处理相关的规律。
其中时间t代表了大概的时间范围,时间t’则指的是具体的或分散组合后的时间,心灵状态所获得的两种不同的倾向性,即普遍强度和或然强度。
换句话说,符号能力(SA)受到环境因素(EF)影响而表现出两种趋向,继而进一步影响到心灵状态所获得倾向性的程度。
这里的普遍强度和或然强度都是心灵倾向的两个特征,普遍强度指事物作用于心灵,心灵状态所表现出的稳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倾向。
或然强度指事物作用于心灵,心灵状态所表现的或然的、可能的倾向。
因此,这种认知规律表征了决定性的因果联系。
毫不例外,心灵状态M*的心灵会获得符号能力SA,这种符号能力SA会受到环境要素EF的限制。
同时它也表征了或然性的因果联系,伴有或然性p的心灵状态M*的心灵获得的那些符号的能力会受到相应过程的限制。
心灵状态展现的这种倾向性特征,正如赖尔所言:
“具有一个倾向性特征并非处于一个特别的状态或发生一个特别的变化;
它是当某一特定条件得以实现时,必定或易处于一个特定状态或发生某一特定变化。
”[3]
形式化的表达式展示了这种心灵状态因果律主要受到的影响和限制,或者说,由于各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反过来又作用于心灵状态和大脑状态,无论是大脑意在获得的倾向性还是心灵意在获得的意向性,首先承认的是心的状态与大脑状态的同一,基于这样的根基,认知会在各种环境因果条件的限定下,作出相应的变化和调节。
(三)心灵认知刺激反应律
正如我们已经发现的那样,当符号系统出现的行为是具体的动机、信念、伦理、才能、能力和机会组成的复杂因果系统的结果(依赖于世界的状态)时,就会关系到人的行为。
各种变化说明了某些具体限定范围内的人会处于M(M1,M2…)这样的完整的心灵状态中。
具有M这样的心灵会在映像、指示或符号的影响下做出反应R(要么伴有普遍的强度,要么伴有或然性的强度)。
这种认知规律的表达式(LC-3)是:
(a):
(z)(t)[Mzt==>(Szt=u=>Rzt’)]
(b):
(z)(t)[Mzt==>(Szt=p=>Rzt’)]
这里的M代表心灵(mind),S代表刺激物(stimulus),R代表反应(response)。
当人的行为在某一时间段受到某些刺激物刺激或限制时表现出的反应,同时心灵所表现出的普遍强度和或然强度的倾向。
这种规律把作为结果的具体行为反应与作为原因的具体刺激物同心灵状态联系起来。
这种认知规律(a)表征了普遍性u的因果联系,无疑体现了反应R这样行为的M这样的心灵受到了S这样刺激物的限制。
认知规律(b)表征了或然性的因果联系,伴有或然性p的M这样的心灵体现了这些刺激之下的反应。
纵观认知规律(LC-3)我们会发现,它实际凸显了“心理-行为”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
“任何个体外显行为的肇因是他所具有的内心状态,而且这种‘心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规律性与普遍性。
”[4]48依据这个原则我们会推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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