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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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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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禁止擅自为分包商提供担保26
案例12 设备租赁合同管理要闭合28
案例13 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完备合同条款30
案例14 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控制,降低合同风险32
案例15 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34
案例16 抓住诉讼时效做文章36
案例17 胜诉案件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38
案例18 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41
案例19 注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43
案例20 业主不能依审计决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45
案例21 加强保险合同管理50
案例22 从严控制整体分包项目,加强过程管控53
案例1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为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
“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项目经理部)承担。
”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
2003年6月,A公司项目部在B公司的合同经办人C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
不久,C从B公司辞职。
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终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违约金和利息。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方的合同签订人(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2、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至合同指定账户。
若需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的代理人。
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领取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代理人及时补办签字手续,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6、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要及时索要原件。
7、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2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
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
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
据A公司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
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
C公司持有的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A公司主张项目经理部印章系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因分包合同系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项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判决A公司承担给付分包工程款的责任。
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问题。
为避免项目印章管理出现类似问题,杜绝因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纠纷,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1、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应统一刻制,以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公司刻制,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子公司刻制。
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中应附有项目经理部的印模。
2、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必须明确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关机构和部门,以便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3、未经公司(子公司)同意,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刻制分部或工区印章,不得自行发文成立分部或工区。
不得任命分包商负责人为项目工区负责人。
4、严禁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印章、项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借给分包单位使用。
5、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详细的印鉴使用记载。
6、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的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上面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7、在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印章应及时交回公司(子公司)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待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后销毁。
案例3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
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
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
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原打印的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只在一份合同上添加了该手写条款,且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
尔后,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
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应视同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法院认定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
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签订的合同页面较多时,要加盖骑缝章或者由合同签定人逐页小签。
3、合同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须公证和备案。
案例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2007年,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钢模板。
合同约定:
A公司提供图纸,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于2007年12月30日交付货物。
后由于B公司资金不足,备料不充足,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2008年1月,A公司多次电话或派人催货,其中在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载明:
“……贵公司应于2007年12月30日发货的模板,2008年1月10日未能发货;
和贵厂口头约定1月20日发货,但至今仍未发货……”。
后因考虑到B公司多次拖延发货,并以不发货胁迫A公司加价,加之考虑到工期紧张,A公司无奈之下于2008年2月9日致函B公司解除合同。
2008年5月,B公司以货物已经加工完毕,受不可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接收货物,支付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表明双方已经口头协商约定将模板的交货时间重新约定为1月20日,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B公司迟延交货并不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遂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1、合同履行中,双方来往函件较频繁,必须高度重视来往函件的措辞。
合同来往函件中必须严格界定宽限期和合同变更的区别。
在合同对方单位违约、容许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时,催促对方履约的函件必须防止将宽限期表述为履约期限的变更。
2、建立往来函件的审核把关制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函件,发文要经过部门会签、领导审核。
3、要建立往来函件登记管理制度。
要加强往来函件的保管,形成往来函件的规范档案。
4、解除合同时,要力争采取协议解除的方式,双方签定书面的解除协议。
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必须慎重,必要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免被对方抢得先机。
案例5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
“诉讼应由某市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
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
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C地法院以管辖约定无效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单但十分重要的条款。
按照公司《合同范本》有关要求约定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提供很大便利,为此我们应做到:
1、为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在我方享有一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合同争议。
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否则约定无效。
同时约定两个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的约定也无效。
3、约定仲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
(2)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仲裁机构名称中都没有“市”字,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得约定某某市仲裁委员会。
如,应约定武汉仲裁委员会,而不应约定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3)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5、关于约定诉讼。
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对管辖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
“若出现争议,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将直接导致此约定无效。
6、加工定做合同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
案例6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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