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施工工程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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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设计施工图见附件)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等全包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2、结算方法:
工程量按照甲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图纸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计算,套用:
(1)装饰部分执行2015年湖南省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按三级企业收费,计划利润为3%,不计预算包干费;
税前下浮不低于10%;
(2)水电安装部分执行2015年湖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按三类工程收费,不计预算包干费,税前下浮不低于8%;
(3)土建部分执行2015年湖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按三类工程收费,不计预算包干费,税前下浮不低于8%;
(4)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第四条工期
(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
否则视为: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不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应达到优良。
因乙方有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优良。
第六条工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按实际数量结算。
其中设计费元,施工费元。
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50%,当工期进度过尾,验收合格后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资费45%,剩余5%尾款为保修金,一年以后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立即停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并及时将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并送达给乙方,乙方才予以实施。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须按甲方的要求停工。
4、若由于甲方变更、修改设计造成工程预算总价款增加,按实际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保修期
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完毕。
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维修,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根据业主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及业主。
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5、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6、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装修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整改。
7、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或破坏工程楼房的承重结构。
8、竣工验收后,乙方人员必须在2日内清理并撤离施工场地。
9、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
10、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天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办理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乙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1、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结算。
12、乙方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
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省于甲方乙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13、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的,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否则,每违反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行为同时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9、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1000元的违约金,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0、甲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1、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2、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等的著作权归属甲方。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签定日期:
附件:
施工图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因违约而解除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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