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20年 电大考试题库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804036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8.25KB
法律文书 20年 电大考试题库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
《法律文书 20年 电大考试题库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文书 20年 电大考试题库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表格式文书
D
报告式文书
参考答案:
B;
考生答案:
A;
试题分数:
3;
考生得分: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是判决的()。
关键
基础
依据
灵魂
D;
;
3.监狱起诉意见书中的当事人称为()。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罪犯
犯罪分子
C;
4.公证文书签署人员应写为()。
公务员
公证人
公务人员
公证员
5.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
)。
上一级仲裁机关
人民检察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立案的第99号刑事案件,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当表述为()。
(2013)海刑初字第99号
(2013)京刑初字第99号
京刑初字(2013)第99号
海刑初字(2013)第99号
主观题
简答题(共3题,共12分)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试题分值:
4分)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分)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1分);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分)。
教师姓名
操作类型
试题得分
评语
510trj
评阅
0.0
什么是民事决定书?
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1分)就民事诉讼中(1分)的特殊事项(1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1分)。
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1分)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1分),以及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2分)。
写作主题(共1题,共50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年5月10日,×
×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
民诉被告郭×
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
民、被告郭×
平以及证人王×
、李×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之父郭×
松,男,1942年出生,1968年结婚,1970年得一子,名叫郭×
民。
郭×
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
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
县×
镇东大街10号。
2004年妻子病故。
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
私企老板。
松一家人原住两间平房,过着淡泊的生活。
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
因此郭×
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
平的照顾。
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
平对郭×
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
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
特别是郭×
松退休后,郭×
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平照顾郭×
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
松办学有方,使×
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
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
2000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
2002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
松为了对郭×
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12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
、现任镇小学校长李×
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
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松在遗嘱中写明:
“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
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
2013年3月1日,郭×
松突发脑溢血死亡。
因郭×
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
丧事由郭×
平办理。
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
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
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
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
县人民法院状告郭×
平。
民诉称:
(一)被告郭×
平对原告父亲郭×
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
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
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
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
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郭×
平辩称:
(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
松的关心与帮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
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
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的感情。
答辩人关心、照顾郭×
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
松立遗嘱将财产赠给自己。
(二)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
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
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
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三)原告怀疑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
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且遗嘱经过公证。
因此,郭×
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以上事实,有王×
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
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
而被告是郭×
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
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
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原告说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又说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
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告按照郭×
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是依法办事,应予支持。
原告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
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
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
据此,人民法院确认郭×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
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
平继承。
当事人情况:
民,男,43岁,初中毕业,汉族,×
市×
县人。
私企老板,住×
街×
号。
平,男,37岁,初中毕业,×
厂工人。
汉族,×
住×
镇东大街14号。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王×
,审判员李×
,张×
。
书记员赵×
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
判决书签发日期是2013年6月2日。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50分)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
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原、被告基本情况(4分);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分)。
(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共35分)
1.事实(20分)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先写原告诉称的内容(4分),后写被告辩称的内容(4分)。
(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先写法院认定的事实(8分),后写法院认定的证据(4分)。
【要求:
叙述纠纷过程及始末情况清楚,主要情节具体,行文条理明晰,文字简洁。
】
2.理由(10分)
(1)阐明判决的理由(8分);
(2)援引法律条款(2分)。
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判决的理由,说理要充分;
援引法律条文准确、具体;
对原、被告的诉讼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应作出评判。
3.判决结果(5分)
(1)写明判决的标的(3分);
(2)写明财产由谁继承(2分)。
(三)尾部(5分)
1.诉讼费用的负担(1分);
2.交代上诉事项(2分);
3.合议庭成员署名(1分);
4.书记员署名和判决签发日期(1分)。
【说明:
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
写作辅题(共1题,共20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赵×
生与被告胡×
成离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
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审判员张×
,书记员王×
),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
月×
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
成自愿离婚,经人民法院批准;
(二)双方婚生男孩胡×
随被告胡×
成共同生活,原告自2013年8月份起按月承担抚育费人民币400元,至胡×
18周岁时止;
(三)现在各人处的财物归各人所有,被告胡×
成一次性付给原告赵×
生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
原、被告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生育一子,姓名为胡×
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尚可。
自2001年8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相互争吵。
2010年6月,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较激烈的争执,原告一气之下,即离家居住他处至今。
分居期间,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因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生,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文书 20年 电大考试题库及答案 20 电大 考试 题库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