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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管项目启动
第六条动产融资业务经授信审批同意后,对我行委托监管商进行抵/质押物现场监管的动产融资业务,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模式和客户用款计划确定监管项目启动时间,做好入驻监管准备工作。
1、分行书面通知监管商入驻监管时间及我行监管要求;
监管方结合《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和我行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操作流程,并发送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区域动产融资中心,以下简称交易融资中心)审查备案。
2、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业务模式、监管模式选择相应的格式合同文本及协议,签订前须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对合同、协议进行专业性审查,审查后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与协议签署过程。
如合同、协议需修改、增加相应的约定条款的,必须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过。
针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的授信业务,相关协议应明确监管商对运输过程的监管责任。
(一)监管商输出监管模式下,监管商需与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签订分行认可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监管场地详细范围,且注明为中国ⅩⅩ银行监管业务使用,保证监管商对监管场地的使用权,并落实监管商对货物的实质性监管。
(二)在抵押监管的模式下,如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经办单位客户经理负责审查监管商是否获得监管场地使用权并能履行监管职能,交易融资中心进行复核。
如监管商无法提供有关使用权证明的,监管商应在监管协议中承诺其巳获得监管场地使用权并能履行监管职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如果监管场地为港口、码头、期交所指定交割仓等公共仓场地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在业务操作中应约定我行作为存货人,或由我行、借款人、监管商及公共仓储方签订《四方协议》(需经法律部门审核通过),明确公共仓储方在监管过程中的相关仓储义务。
三、分行负责督促监管商按《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附件2-3)要求明确监管人员及相应安排,进行项目流程等方
面培训及操作前沟通学习,准备与监管项目对应的监管标牌、标签、单据、凭证、台账等日常监管资料。
四、动产融资业务监管场地应符合我行业务管理需要及抵/质押物保管要求:
(一)监管场地相对封闭,能保证抵/质押物独立堆放,港口、码头及针对特定商品或监管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监管场地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以二十四小时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
(三)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消防基础设施,监管项目中如抵/质押物为特殊类商品,仓储方应具备特殊的仓储资格,监管场
地应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
(四)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抵/质押物数量、重量度量工具;
(五)其他与具体监管项目相关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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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商进行监管场地调查和整理,配备安全、消防、计量和生活等日常监管设施,确保监管人员二十四小时监管需要。
6、监管商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监管项目启动:
(一)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放款核库前通知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对货物进行清点盘库,确定各品种货物价值、数量等信息,并协助我行收集相关权属、品质资料。
(二)预付转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上游企业发货入库前通知监管商人员入驻监管场地,进行货物入库前准备。
第三章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
第七条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分行应安排客户经理按我行格式合同管理、双人面签等制度要求,结合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模式与受信人、相关担保人(如有)、上游厂商(如有)等签妥协议文本,合同签订过程须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与,以确保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动产抵押方式的动产融资业务应按我行现行动产抵押操作要求办妥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动产质押方式的动产融资
业务应在货物入库后办妥货物出质手续。
第九条根据分行内部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的不同,动产融资业务放款审查职能由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和放款中心完成,交易融资产品中心负责实质性审查,放款中心负责形式审查。
放款审查前须完成额度申请、核价、核库及相关权属、质量、保险审查资料收集工作,具体操作及后续审查参照相关细则及办法。
对于涉及全国性监管商监管额度或核心厂商总对总额度的,须填写《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使用审批表》或《核心厂商回购额度使用审批表》(附件2-4)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申请,获批后方可放款。
第十条收款确认
针对预付类业务,分行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银行承兑汇票送达及回执取回等工作环节:
一、融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银票的收款人必须为与我行及受信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或其授权的收款方;
融资方式为开立信用证的,信用证受益人必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物为标的的进口合同的供货方。
2、融资方式为贷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一并直接付给供货方,或者开具以供货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
以银行汇票、支票形式支付的,应注明“不得背书转让”,授信终审意见另有规定的按终审意见执行。
3、办理首笔业务时,银票的送达原则上必须由我行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分行应尽量以我行人员实地双人送达的方式递送票据,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经分行认定并签署合作协议的专业物流商(含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分行应与认定的专业物流商签署协议明确交票和签收等有关事项。
分行通过快递送票且无法签署合作协议的,应按总行运营管理关于票据传递和送达的相关操作规定办理。
4、供货方收到银票或款项后应及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或《收款证明》,在十个工作日内交付我行,确认函如非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的,应由三方协议指定的供货方签收人签章。
首笔业务釆取银票方式的,确认函直接交付我行工作人员,并由其携回交交易融资中心归档保管。
第四章到货与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须由我行或监管商进行监管。
现货模式下货物直接存放我行指定仓库,分行、监管商现场核库并确定权属后,由抵/质押人出据《动产抵/质押清单》,分行、监管商在《动产抵/质押清单》上共同签章确认;
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动产抵/质押清单》核价,同时填列《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交由监管商处执行核库、核价、出账审查等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先票/款后货模式下的到货与入库
卖方收到我行银票或款项后,在约定的发货期(发货期从出账日或开票日算起)内将货物发到我行指定仓库,上游卖方发货单注明我行或我行代受信人(买方)为收货人,于发货当日通知我行相关发货情况,到货后与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商及受信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卖方代办运输的,应经授信终审审批同意,并明确运输方、运输方式、在途保险、接货仓库等相关事项,分行落实专人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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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根据卖方发货情况安排货物接收事宜,并督促监管商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每次入库时,监管商应核实上游卖方发货单上载明的货物品名、材质、规格、重量等信息是否与实际到货信息相符,如实际到货信息与发货单不符时,监管商应即时反馈至交易融资中心。
2、监管商根据入库情况打印入库单,借款人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监管商向分行出具《动产抵/质押清单》。
3、监管商每天根据实际出入库数量,及时更新《动产抵/质押清单》,于次日发至分行,原件按月交接。
4、监管商根据我行的每次开票信息,核算卖方向借款人所发货物的价值,若到货期内票面下的货物仍未到齐,应即时通知分行。
5、监管商负责对相关货权、抵/质押资料的收集。
监管商
收集的资料一般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
单、入库单等。
第十三条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转现货模式
如企业需要叙做押汇等授信方式转现货抵/质押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业务价格盯市应从开立信用证之日开始,开证时应将所开立信用证项下货物进口价格按以下公式推算该批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杂费+其他合理费用),该完税价格为该笔业务项下担保货物进行盯市的初始价格,如推算结果明显高于国内销售公允价的应谨慎处理,要求客户提高保证金或暂缓出账。
信用证来单后,申请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后,分行或产品部门出具对单据处理的意见,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根据当时国内销售公允价核定价格。
(一)由分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报关、报检的,单据由交易融资中心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送达报关公司或仓储监管商,办理交接手续,同时通知授信申请人准备各项费用。
(二)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客户自行报关的,由我行交易融资中心人员或仓储监管商人员全程参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制单据。
(三)报关报检手续办理完毕后,货物由指定的运输方运至我行指定仓库。
第十四条抵/质押物在仓库内应分企业、分区域独立存放(港口、码头除外),对质物要求悬挂、粘贴我行所要求的质押标识,同时分行应落实对质物的实质性监管,确保抵/质押的有效性。
第五章货权管理
第十五条权属审查
1、分行应建立货权资料出账前审查、出账后动态核实机制,通过货权资料及单证审查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货物监管动态跟踪等情况对货物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避免货权出现法律瑕疵。
2、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应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提供足以证明抵/质押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运输货运单椐、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我行应对抵/质押物权属进行审查,审查流程如下:
(一)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客户经理对货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人在资料上签字确认。
客户经理是抵/质押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货物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第一责任。
(二)首次出账时,巡库核货岗和客户经理需到现场核查货物,并核对货权资料和抵/质押物类型规格是否一致。
(三)货权审查岗对抵/质押物权属进行审查(详见《中国ⅩⅩ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质物权属及品质检验管理办法》)。
(四)在出账后的日常监管操作中,对于阶段性回购模式存在抵/质押物不断入库的情况,分行应负责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审查。
分行可要求监管商负责新入库抵/质押物的货权资料收集和形式审查,并由客户经理在日常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巡库核货岗在日常巡库时对抵/质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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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进行检查核实:
1、我行与监管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应明确要求监管商负责收集货物权属资料。
2、一般情况下,监管商收集权属资料范围应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单、入库单等。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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