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最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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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系×
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
的侄子,2010年前随父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10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12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
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12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
现押于×
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作业二
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07]第×
被告人:
孙×
,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
省×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
市×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路×
号,孙×
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0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12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2年9月13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
,女,住×
号,2005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12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于2012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晚上孙×
先后两次煮食。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好友李×
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
2、物证:
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
3、证词:
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
4、现场勘查笔录。
5、经法医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中法刑字[2013]第37号
公诉机关×
犯罪嫌疑人刘×
,男,×
县人,26岁,19×
年×
月×
日生,汉族。
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到×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11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12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13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看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2月,×
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2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
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13年4月10日
法律文书作业三
秦×
浩抢劫、强奸,鲁×
成、李×
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
刑终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
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生于1990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
县,初中文化,原×
厂工人,住×
街×
楼×
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生于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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