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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现象的复兴及其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加速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均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自治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在实现村民自治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问题,即如何消除传统宗族文化的影响,使村民自治建设走上健康之路。
一、宗族观念的复萌及其危害
中国宗族文化传统极深。
族权被毛泽东称作是束缚我国农民的四大绳索之一。
解放后,经过一系列政治运动,宗族势力被视为封建残余已被基本清除,宗族现象暂时消隐。
然而,这种消隐是以牺牲农村村民自治为代价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农村基层政治实行村民自治政策。
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80年代中后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得以制定。
这为农村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却也带来宗族活动的复萌。
宗族的复萌最初表现为传统习俗、礼节的复兴;
在宗族现象较为严重的地区则发展到成立宗族组织,颁布所谓的“族规”。
前一种形式较为普遍,如重续族谱,维修、扩建、重建宗祠,家族联谊,祭祖等。
后一种情况虽较为少见,但影响极为恶劣。
它使农村基层组织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甚至还同地方政府严重对抗,如“黎村事件”。
这警示我们对宗族复萌的现象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宗族现象带有严重的封建性,其复萌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滞后性。
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宗族的复萌虽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但在某些落后地区,宗族现象对其村民自治构成了严重威胁,绝不可等闲视之。
二、宗族观念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我国的乡村基层政治建设的发展表现为三种类型:
一是经济整合型,经济与村民自治建设良性发展;
二是组织协调型,管理有效,秩序稳定;
三是管理瘫痪型,调控严重失灵,社会秩序极为混乱。
而宗族势力的扩张大多出现在第三种类型中,并给村民自治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基层政治的根本是基层的直接民主选举。
宗族的复萌直接影响了村民的民主选举。
在宗族观念深厚的农村,整个选举过程都笼罩在宗族势力之下。
本家观念使选民常是从本族利益出发,投本家一票,使“外姓人”落选,或是根本得不到提名。
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影响了民主选举的正常进行。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而宗族势力复萌则对民主管理造成了冲击:
村干部、尤其是靠家族势力当选的干部,其管理行为容易发生偏差而过多地考虑本族人的利益。
这导致了村委会的管理出现不公,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另外,一些农村事务的处理权可能会由有较高声望和地位的族长来行使,这不但使村委会的职能弱化,而且会造成偏袒,形成不公。
这些非理性弊端严重影响了村民的自我管理。
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同外界的接触更广泛,需要的帮助也更多。
这对村委会的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宗族观念的影响下,这种服务会因过多地照顾到本宗族的利益而使服务的性质发生错位。
这就严重地影响了村民的自我服务能力。
宗族观念还影响到农村的文化生活。
本来就不是十分活跃的农村文化生活在宗族观念的影响下逐渐被所谓的“宗族联谊”、“家族大会”所取代。
殡葬仪式等陈规陋习死灰复燃。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村民的自我教育能力。
宗族观念在村民民主选举、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等方面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只有消除这些影响村民自治才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宗族复萌现象要综合治理
在我国,宗族观念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传统。
缺乏经济交流,地域观念强烈,生产封闭落后是宗族观念滋生的土壤。
所以单靠政治运动是无法消除的。
而且建国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完全打破农村的上述落后状况,这给宗族的复萌提供了温床。
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推动全国市场的形成和统一、加强经济联系,才能彻底破坏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支撑。
尤其是在宗族势力较强的地区,只有加强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支撑,严厉打击形成割据、对抗政府的地方宗族势力,才会使村民自治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然而,国家的干预应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
国家不能借口宗族势力会影响村民自治而对民主选举进行干涉。
国家政权只有有所为,有所不为,并积极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村民自治才会健康发展。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增强村民民主、法制观念。
宗族影响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凭借家族人数上的优势对少数人的权利构成侵害。
村民自治的直接选举很容易为占多数的宗族势力所利用。
对于这种问题就要诉诸法律,通过法律可以抵制“多数人的暴政”。
只有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增强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才会使广大农民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
宗族传统文化是一种文化形态,宗族复萌其实就是一种文化的复萌。
因此,只有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从深层次上清除宗族传统观念。
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村民“公民-国家”观念的培养,村民自我教育的加强,都会对宗族观念的清除起到良好的作用。
宗族观念在我国有着长期的历史传统,因此,要消除其消极影响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多方面入手,综合治理。
只有这样,才会为村民自治扫平道路,加快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正确引导宗族力量 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
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调动农村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等一切力量,共同致力于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
宗族力量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力量,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不容忽视。
现阶段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宗族势力还不具备彻底消亡的条件。
正视宗族力量的客观存在,积极加以引导,扬利弃弊,可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农村宗族势力呈现的特点
宗族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
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注重传统文化传承的民族,从家庭发展到宗族,跟生产历史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历史以来,宗族就一直是经济社会不容忽视的力量,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农村宗族势力基础的广泛性。
我国家族文化根深蒂固,宗族观念源远流长。
早在奴隶社会,就有宗族势力的雏形。
封建社会时期,这种以同姓同宗利益为核心的宗族观念得到了丰富和延续,并逐渐发展成为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的显性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宗族观念被弱化,力量日趋式微。
1980年代,农村体制改革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带来宗族力量逐步复兴。
宗族势力作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跨历史时空、跨地区界限、跨社会阶层、跨行业组织的广泛力量,在祭祀祖先、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等各个方面,频繁活动,在农村具有普遍存在的广泛性。
二是农村宗族势力组织的严密性。
目前,农村宗族势力仍然有蔓延和扩张的趋势,少数宗族主持宗族活动的人员文化程度较高,多为地方有影响的“能人”,甚至逐渐成为有实力与农村基层组织相抗衡的社会组织。
大部分宗族选出了族长、房长、户长等宗族大小头目,分管各项事宜,订有严密族规,规定了宗族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详细的宗族活动计划,并定期举行各类活动,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网络。
如邵阳市新宁县一渡水镇李姓宗族,选出辈分较高的“泽”字辈做族长,各分房的长辈做房长、户长,在修谱过程中,建立了老、中、青编委班子,设立了财经、联络、印刷等管理小组,并对族内以后的活动做了安排。
三是农村宗族势力活动的多样性。
主要的活动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修族谱。
续修断开的族谱,有的宗族在族谱完成之后,还想方设法联合别处的同姓氏族,修订总族谱,把一些挂不上名号,理不清支脉的同姓氏族“收族”。
第二,清明祭祀。
在传统的清明节期间,组织本族人员为祖宗扫墓、祭祀。
近年来,此风愈演愈烈,由此闹出许多械斗事件,据统计,2000年至2005年邵阳市新宁共发生此类案件46起。
第三,维护族人利益。
在同姓相对集中的一些村组,组织族人巡查,保护族人利益,防止偷、扒、盗、抢,同时向族人灌输宗族观念。
第四,济困资贫,兴办公益。
族人出现困难时,族长会动员全族人出钱出力,予以帮助。
另外,采取募捐集资方式开展公益事业。
一些宗族对此形成了许多规定,如金石镇渡潭村唐姓,限定60岁的老人不再从事重体力劳动等等。
马头桥乡蒋剑锋父子已累计出资1000多万元支持家乡的修桥修路、建学校。
二、农村宗族势力存在的根源分析
族观念是分散的小生产、自然经济的的必然产物。
“宗族组织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流布范围最普遍的社会组织,拥有的民众之广为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所不能比拟”。
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是物质、文化、社会和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
1.传统的文化根源。
几千年以来,儒释道三种文化交替影响中华民族,虽然它们的起源和对自然社会的认识有所区别,但它们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对“孝”的极力推崇,从“忠孝礼义”到“百行孝为先”再到阴阳轮回,无不散发着浓浓的孝文化气息。
正是这种浓厚的孝文化,从孝双亲发展到尊长辈、敬祖宗,进而形成了体系完整的宗族观念。
同时,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也借助宗族观念和力量来加强和巩固其统治,更使宗族观念和宗族力量不断得到强化和加强。
2.落后的生产方式。
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注定了个人或单个家庭无法完成生产生活的全部,社会化程度不高,也不可能提供个人和家庭需要的支持和服务,家庭自身和家庭之间所具有的血缘亲情关系成为生活中的主要人际互助关系。
这种彼此依存、相互协作的人际关系逐步发展成有组织的宗族关系。
例如嫁娶、丧葬、传统祭祀等活动时,单靠一家一户难以完成,这就为宗族势力的介入留下了宽阔空间。
我国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家庭功能得到强化,家庭经营成为农村主要生产经营方式,为宗族的复活和繁衍提供了可能。
从邵阳新宁一渡水、巡田等地的情况来看,各宗族在祭祀、婚嫁、丧葬等活动的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和经费筹措都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较系统的制度。
3.薄弱的法制观念。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依法办事的观念很弱。
大量个体利益实体之间发生冲突时,缺少法律法规进行调处。
此外,少数干部的违规违法行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时,群众需要也希望有组织保护自己。
这些本应由政策法律完成的功能,却因尚处初建阶段或群众思想观念的问题而出现功能缺失,为宗族势力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在新宁县,宗族势力对本族成员行使“司法权力”的现象比较突出。
相当一部分族规都直接或间接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
有些族规规定,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劝诫、罚款直到肉体的惩罚。
20世纪80年代末期,邵阳新宁一渡水镇严塘村就发生一起兄长把弟弟沉塘致死的案件。
案件发生后,所有同宗同族的人,都认为兄长在“执规”,联名向法院求情,要求从轻处罚兄长。
4.缺位的政府管理。
当农民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一家一户显得力量薄弱。
为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他们需要政府的帮助。
由于我们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制尚不健全,政府对农村的管理上存在缺位现象。
少数农村基层组织处于软弱涣散状态,不能为广大农民提供实质性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得不转而依赖宗族间的互助,致使一些宗族形成了“经济联合体”。
这些族内的经济联合体,对内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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