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民生政策培训手册最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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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九)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民生政策
(一)残疾证办理流程
申请对象:
在X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肢体、听力、言语、精神、智力、视力等方面缺陷的个人。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
(2)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残疾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户口属于所在地本辖县区;
2.到所在乡镇或街道办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并盖章;
3.到定点医院进行评残鉴定。
(3)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残疾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个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7张
(4)办理证件:
残疾人证。
(5)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鉴定时间)。
(6)办理收费:
残疾证办理事项不收费
(7)对于行动不方便的残疾人亦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
0543-5021798
(二)关于重度残疾居民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根据《X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规定: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
经与区劳保处农保科商议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个人申请→区残联开具证明→区劳保处农保科审核
各乡镇办残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愿办理。
重度残疾人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证一、二级人员
(三)贫困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落实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推动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实现的具体工作措施。
一、任务目标
进一步认识做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力做好,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低保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凡具有我区常驻户口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均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生活补贴。
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X市户口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三、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X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复印件等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
4、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
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工作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以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推进全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计划进程,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落实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推动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实现的具体工作措施。
进一步认识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力做好,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低保重度残疾人。
凡具有我区常驻户口的重度残疾人均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生活补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X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等材料。
4、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进行审定。
(三)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
0-6岁是残疾儿童康复的黄金时期,对其进行科学的抢救性康复,可以最大程度的补偿残疾儿童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缺陷,对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5号)关于“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残疾类别包括: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
(1)救助对象和条件
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0-6岁的听力言语儿童、智力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残疾儿童。
有条件的市可放宽到9周岁。
救助条件:
1、具有X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资助低保家庭的残疾儿童或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低收的贫困家庭、一户多残等。
2、在项目实施的年龄范围内
3、经定点机构评估,诊断明确、有康复需求、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
4、家庭成员配合,保证救助对象在康复机构接受项目规定时间的救助(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10个月,智力儿童至少6个月以上的康复训练),家长协调配合定点机构做好孩子的康复训练工作,并遵守康复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救助标准
康复训练:
脑瘫儿童每人每年人均25200元、治疗240天的标准给予康复训练补助并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其中财政补贴7200元,6000元用于康复训练,1200元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每人每年1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智力儿童中央财政为每名残疾儿童提供12000元康复训练补贴;
孤独症儿童按照12000元的标准提供康复训练补贴。
(3)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批
残联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依托,成立领导小组,做好入户调查工作,筛选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建立筛查档案。
(4)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由儿童家长(监护人)携带患儿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贫困家庭,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指导填写《X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初审。
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实筛查,报区残联复审。
3.复审。
区残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向残疾人儿童家长(监护人)说明原因。
4.审批。
市残联组织专家按照救助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康复潜力评估,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公示。
公示结果及时告知其家长(监护人)。
符合条件的发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到定点机构康复训练。
不符合条件者向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或当面说明情况。
(4)康复训练与评估
在康复训练过程中,残疾儿童因特殊原因终止康复训练1个月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与区残联沟通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取消救助资格,并将变更情况存档。
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脑瘫儿童在康复机构训练一年,经专家组评估,确无康复价值的,应告知家长,终止该项目救助。
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5)管理与监督
残联、财政、人社、计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
区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患儿筛查、对救助对象的审核、建立健全康复档案,对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定期对救助儿童通过电话随访或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情况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上报市残联。
做好与定点机构的沟通,要求定点机构做好整改工作。
做到患儿家长和康复机构双重满意。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对康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计生部门配合卫生、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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