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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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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三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
员工是指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招用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第十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向有关部门备案。
公司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员工应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
员工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拒绝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保证金、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十三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培训员工的,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
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公司保存备查。
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由此设定的违约金金额以实际培训费用支出为上限。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按比例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式样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一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按规定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
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无效。
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除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对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超过6个月。
在此期间,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员工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未提交辞职报告,或者应当提前30日辞职报告,而在提交辞职报告后未满30日离职的,属于自动离职。
员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对员工违约责任的设定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其他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数额确定。
基于培训协议所设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
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员工与公司就伤残补偿(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
第三十二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福利待遇。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
**
冬季:
第三十六条 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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