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保险学第二章作业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796999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2.83KB
完整版保险学第二章作业Word文档格式.docx
《完整版保险学第二章作业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版保险学第二章作业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6.简述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原因。
(1这是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7.简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
一是漏报;
而是
误告;
三是隐瞒;
四是欺诈。
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
一般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肌肤保先进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
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
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及时违反保证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险人,保
险人仍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是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
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
8.简述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
险合同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
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9.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各类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犹豫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3投保人于其所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4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
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是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
存在保险利益;
而当权利人担心亦无人的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
利人对其信誉怀疑而存在保险利益
10.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11.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
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
12.简述如何判断近因。
第一种方法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第二种方法是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1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
第一: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其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第二: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第三:
坚持损失补偿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14.简述如何应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补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2危险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15.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说它们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2代位原则
(3保险委付
16.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所具备的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17.简述委付及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偿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条件是:
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第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第三,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第四,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第五,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
18.简述代位追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第一,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
其他义务;
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义务和权利全部接受,既获得了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的产生的义务。
第二,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
付后,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
还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两人在
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
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
“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
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
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
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
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望通过法律手
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
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中,夏仲青买的是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它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
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当事故发生时,夏仲青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
申请,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而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要求?
因为保
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是违法
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
围的规定,夏仲青和邱小眉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
合保险利益原则,夏仲青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而法院也因
为相同原因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根据保险法和婚姻法分析,对于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和法院的判定结果
是错误、不当的。
原因有以下:
1.本案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了婚姻事实,
尽管未进行登记,他们的婚姻是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他们两人的
婚姻关系仅仅是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办理结婚登记,却符合结
婚成立的实质条件的,他们双方完全志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除此之外没有妨碍到公共秩序;
2.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适用《保险法》关于配偶之
间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但是夏、邱二人同居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两人在经
济上具有较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
夏出于对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
保障与他一起生活、同居的邱的利益而决定投保,应是合理的,并且夏为邱投
保人身保险是征得了作为被保险人的邱的统一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否定夏对
邱因获得后者同意而有保险利益的这一事实。
这点上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法律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同一关系吗?
保险法律关系可以用《婚姻法》来调整吗?
答案是否定的,《保险法》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及保险行政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案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婚姻法》涉及的是婚姻及基于婚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尽管两者有联系,除非法律上有明确的准用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可以用《婚姻法》来调整保险法律关系,更不能用《婚姻法》的规定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所以夏仲青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
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分析与结论: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
”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
“买保险不能赚钱。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如果要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补偿王某打捞付出的艰辛劳动,以及支付给张某的4000元。
本例思考:
财产保险中的物上代位原则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了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为非法,但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打捞堂兄尸体,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4000元。
王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完整版 保险学 第二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