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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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系统组成
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
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
1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服务意为:
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10增值税缴纳人意为:
已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单位)。
11成品意为:
已经通过生产流程,已成为完整的、可使用的产品。
12血液制品:
即由人血及血液制造,经医学组织认可质量的产品。
13
0%额度,即在商品出口时索征额度0%的增值税,但不同于免除,因为使用0%额度可以申请送还进项增值税,若为免除,则不可以申请返还进项增值税。
第五条(修改)关于增值税的政府政策
政府出台增值税方面的政策,旨在鼓励、促进商品生产、服务、投资的持续发展,发展增值税申报、缴纳、收缴机制使其更加方便、现代化,保证公平、透明以及可查性。
政府根据能力,在各个阶段为政府各部门的增值税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如配备人力资源,预算、基础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设备。
政府为各增值税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新增):
增值税工作的原则
在增值税工作中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保证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
2保证促进商品生产、服务业、投资得以持续发展;
3保证现代化、服务方便、迅捷、公平、透明以及可查;
4保证横向和纵向的良好沟通协作
5保证决定、合同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与的地区及世界的合约的落实执行
第七条(修改):
个人、法人以及组织的义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使用商品、服务个人、法人以及组织,均根据本法律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第八条(修改):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开展商业活动、谋生、生活,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国内、国外的个人、法人以及机构。
第九条国际合作
政府打开大门,欢迎外国、地区和世界进行关于增值税方面的传授管理、使用、现代技术方面经验的合作,在人力资源、技术能力、收集交换信息情报展开合作以便使得增值税工作得以发展,以及执行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与的国际合同、条约等。
第二部分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增值税的范围
第十条(新增):
有责任收取增值税的主体
在老挝增值税系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或者经政府地税部门委派的人员(单位),有责任向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并根据本法律向交入国库。
第十一条(修改)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有:
进口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商品、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的无固定居住地人员的服务、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以及组织的服务,本法第12条以及第16条第2点中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十二条(修改)被免除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被免除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如下即:
1进口、销售未经加工,或经初步加工如切、磨、烘烤、碾压去皮脱粒的农业植物
2销售各种有生命、无生命的、整体的、成部分的动物,未经加工,或经过初步加工即:
鲜活切块或保持在防腐状态等。
3造林、工业林、果树林、以及药用林种植服务
4进口、销售各类植物种子、动物种畜、饲料、防疫疫苗、饲料、疫苗生产原材料等。
5、各类对生态、人类、牲畜健康生命无害的肥料生产、农产品加工、生物肥、化学肥料、杀虫剂生产业所用原材料。
6进口、销售农业机械设备
7进口用于政府机构研究、试验和科学分析,或者经政府批准的经营活动主体所进行的研究、试验和科学分析所用的化学品。
8进口、销售税务印花或邮政的邮票
9进口飞机,以及用于国内外航空运输的材料设备
10进口用于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燃料以及其他油品,以及在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在飞机中提供的商品销售服务。
11根据决定、国际合同以及相关部委的批准,用于使馆、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际组织的公务活动使用的商品。
12经相关部委的批准,进口、销售学习书籍、教材、现代化教学用品如:
计算机、投影仪、现代化教学设备等。
13无商业性质的、有政府政策性任务的政治报纸、杂志、电视节目、政策宣传广播
14有关教育的服务项目如:
幼儿园、学前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职业培训中心、专科学校、学院以及综合性大学。
15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批准的活动中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
16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或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授权的,进口用于为印制货币提供担保的金条或进口纸质或金属性质的货币。
17健康、生命,牲畜或种植树木的保险业
18人畜健康检查、治疗、化验服务
19进口、销售草药、畜药、人畜所用的用于躯体上替代之用的人造器官,人血、病人、残疾人或老年人所用的车辆。
20进口、销售各医院、医疗站所用服务社会的医用工具、设备、分析设备等等。
21进口用于公益的特种交通工具,如:
消防车、救护车、维修车、电视广播采访车,以及其他政府或社会组织所用的专业特种车辆。
22国防—公安工作所用车辆,但不包括行政工作车辆
23根据《关税法》中的规定,进口属于已完成学业的学生,履行完职责的政府人员、外交官,或者有意迁移至老挝永久居住的外国人的若干类型的消费品以及礼品,但不包括由继承遗产而得的物品。
24在政府与外国签订的无偿援助项目中,在项目合同、条约、约定中规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具体的免增值税的商品服务条目在其他法规中另行规定。
第二章增值税的计算
第十三条(修改)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将增值税的起征基础,乘以增值税率。
2应交增值税为:
用出项增值税减去进项增值税
3出项增值税的计算,为:
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乘以增值税税率
4入项增值税的计算,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或根据销售者提供的发票。
第十四条(修改)增值税的起算基础
增值税的起算基础如下即:
1关于从外国进口商品:
为边境买卖实际价格(CIF)加进口关税加使用税(如有)
2关于在国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
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加使用税(如有)但不包括增值税。
3关于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无固定居住地人员处购买的服务,为未包括增值税的实际服务购买价值。
4关于未在增值税系统中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商品的,为实际边境买卖价格(CIF)加进口关税加使用税(如有)加毛利润
关于毛利润的比例,规定在其他法规中。
如增值税纳税人有其他副业收入,则应同样加入至增值税起算基础中,如果经营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则需要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官方汇率折算为基普。
第十五条(修改)关于调整增值税起算基础
增值税起算基础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调整即:
1顾客退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或者服务费的情况
2经营活动主体之后取消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
3经营活动主体之后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涨价或降价的情况
根据上述各项调整增值税起算基础,将在销售方出具含增值税的发票以及在增值税申报单中申报增值税金额后方得以执行。
第十六条(修改)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如下即:
110%税率,针对被征收增值税的进口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或在其国内生产和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出口非成品的自然资源。
20%税率,针对国内生产或国内无法生产或无法足额提供而需自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化学品,材料,生产用机器和交通工具产品,以便作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和投资中使用。
出口的成品商品、自然资源。
本条第二点中的具体项目在其他法规中另有规定。
第十七条(修改)增值税的计算征收
计算征收增值税需按照以下诸项征收:
1在自国外进口商品时,在进口关税申报时征收。
2国内销售商品和服务时,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征收。
3自我消费以及无偿赠与的的商品和服务,在实际使用时或在交接所有权时征收。
4从无固定居住地的个人、以及未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注册的法人以及组织方购买服务时,需要在向上述个人、法人和组织付款时扣除并征收增值税。
第十八条(新增)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时间限制
如果认为证据确凿,资料齐全,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在有增值税产生的商品或服务销售之日起算的3年时间之内计算并追缴征收增值税。
以上追缴的增值税款,需要在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出具支付令10日内缴纳。
第三章扣除、送还以及缴纳增值税
第十九条(新增)有权扣除进项增值税的主体
有权扣除进项增值税的主体为根据本法22条内中规定的正确完整落实的,处在增值税系统中的各经营活动开展主体。
第二十条(补充)可扣除的进项增值税
可扣除的进项增值税,为下列处在于增值税系统中主体的增值税:
1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中的产品,或用于有关需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活动中的服务的所有进项增值税,但不包括本法12条中所规定的项目
2根据政府规定允许部分扣除的油料、电力、固定资产方面的进项增值税。
3在国内销售的自然资源的进项增值税
4用于需缴纳或得以免除增值税的营业活动中的商品或服务的进项增值税,仅允许扣除需缴纳的增值税的该部分。
第二十一条(新增):
扣除增值税的条件
商品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需在以下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方可扣除即:
1经营活动开展的主体必须在增值税系统之内
2按月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包括根据地税部门的预制表格附加提供发票使用清单和月购买—销售清单
3相关部门的进口证明文件,包括用于证明已于进口地缴纳增值税的银行和国库的收款发票。
4出口证明文件(针对出口主体),包括出口相关的收款发票
5扣除进项增值税最迟不能超过自进项增值税产生当月起算的6个月,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仍不扣除,或未能提供可供扣除的增值税,需要让自身所在地税部门考虑批准以后再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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