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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7)保险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二)进出口货运险承保的主要范围
1、保险标的除货物本身外,还包括运输过程,或者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既承保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害,还承保运输过程的完成。
2、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的,不仅限于“海上航程”,在与贸易的配合方面,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走在航运的前面,航运中“门到门”的概念迟至20世纪70年代集装箱运输推广后才出现。
保险责任期间的扩展大大简化了贸易上对保险的安排,而且有利于节省保险费和避免漏保等。
3、承保的风险多种多样,既有海上危险,又有陆上危险,而且货物品种繁多,对运输的适应性不一,风险各异,对保险费的承受能力也有很大差异。
今天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完全有能力提供适当的险种组合,使贸易商以最经济的保险费支出,获得最合适的保险保障。
4、一张保险单同时承保货方的多种保险利益,除CIF价格外,还可能包含一定加成比例的相关费用,如货物转卖时的增值以及货物受损时仍可能收取的进口关税等。
5、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货物保险单,连同提单和货物发票构成信用证贸易的三大基本结汇文件;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每一贸易术语所包含的货物保险方面的安排都做出了规定;
在联合国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明确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原则。
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航运及海商法关系密切,船舶的适航性与适货性,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货物包装、积载、操作与照料等,皆影响到货物保险的投保、理赔和追偿。
(三)进出口货运险需要了解的主要风险
了解和掌握进出口货运险所涉及的主要风险,对保险人前期的风险评估、承保,以及发生损失后,保险人的准确定责、定损,理赔、追偿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资信
在风险评估中,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誉与道德状况是至关重要的。
其原因在于风险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的因素有关。
2、保险标的物的特性
保险标的是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对象。
在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作为标的物的货物品种繁多,其本身的特性与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了解货物本身的特性,准确地运用条款,对界定保险责任以及确定责任方至关重要。
3、运输工具的多样性
对于公路运输,运载车辆应有合格的保险及年审,按车的载重吨位限内承运货物。
对于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应调查是否取得公路路政管理局的可行性认可;
对于远洋运输,应核实承运船舶的建造年份、吨位、配备和适航证书,了解船舶的注册地、船东、保赔协会;
内河水运更要注意船舶对船公司的挂靠合同、责任内容及是否办有船舶保险,以避免海事欺诈发生。
另外,如有可能应尽量了解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如其是否有不良经营记录。
4、货物的积载和包装
货物的积载和包装对危险产生的可能性有很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包装是否妥当,适合商品特性,主要从包装材料、外形分类、衬垫物及容量限制四个方面考虑。
这对在理赔时分清责任方十分重要。
5、航程与港口
运输路线、航程远近,是否中转,是否转船、换柜及扩展内陆运输,港口的设施、管理等因素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产生与否有极大影响。
同时,也是理赔人员判断货损发生的时间的重要因素之一。
6、货物的运输季节
主要分析货物启运期间的气候因素,航行中经过的海域、地区,诸如季风、寒流、雨季等对货物的影响,准确判别货损的真实原因。
7、损失记录
通过对高风险、高保额货物以往的出险记录,为承保部门提供准确、真实的数据,分析该货物以往的损失情况,帮助承保部门从严承保,以防止危险逆选择。
同时,建议承保部门针对不同货物的损失率选择和制定不同的特殊条款。
(四)与进出口货运险相关的国际法律、公约等的适用
由于进出口货运险与国际贸易、国际运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在处理进出口货运险赔案时经常会涉及到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与进出口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
比如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有: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伦敦救助仲裁协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理赔人员应熟悉这些条款、公约的主要内容,同时在处理日常的具体赔案时合理地加以运用。
二、对我司进出口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理解和掌握
我司现行进出口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及邮包保险条款等,鉴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且在实务中应用最为广泛,因此,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对我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理解和掌握
我司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于1981年1月1日修订完成并使用,统一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主险条款囊括于其中。
该条款虽有文字简练的特点,但也存在笼统片面的缺陷。
有些问题虽有原则规定,但不够明确具体,在理解掌握上容易产生分歧。
因此,对于我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理解和掌握要在立足于条款本身表述的基础上,同时应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贸易、航运惯例。
1、责任范围
(1)列明风险条款与非列明风险条款
从条款结构来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列明风险条款和非列明风险条款两类。
列明风险条款就是保险条款对承保的风险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详细明示,而不是采用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进行概括。
列明风险条款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就限定在所列举的风险项目中,被保险人索赔必须举证证明损失是列明风险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原因所致,否则,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不能证明损失属承保范围为由而拒赔。
非列明风险条款主要采用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对承保风险进行概括,或者对部分承保风险列明,对部分承保风险进行一般概括。
非列明风险条款一般对除外责任进行详细列明,主要通过列举除外风险来限定承保风险。
在非列明风险条款下,只要被保险人初步证明了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保险条款规定的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范畴,保险人欲从保险事故原因上抗辩进行拒赔,就须证明损失是保单除外责任条款中列明的某项除外风险所致。
我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和水渍险条款属于列明风险条款,但是对于一切险条款是否属于列明风险条款,业界存在较大的分歧。
(2)对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责任范围的具体理解
①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源自全损险,即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货物发生的全损。
按照现今的条款规定,概括的说,平安险主要是不承保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条款责任范围中,需特别引起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A.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推定全损。
“恶劣气候”是海上灾害的一种,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
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
总体上,对“恶劣气候”的解释应从宽,至少不要求达到不可抗力。
“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
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指船舶,但不限于海船,还包括运输过程中使用的驳船和内河船只。
“搁浅、触礁”,应做广义解释,泛指船舶与水底发生接触。
“沉没”,指船舶因任何原因在水中丧失漂浮,包括船舶倾覆,但不包括货物落海,但船舶并未沉没,只是剧烈摇摆或上浪的情况。
“互撞”,指船舶之间发生碰撞。
“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指载运保险货物的船舶与水中的流冰或船舶以外的其他物体(如码头、灯浮等)发生接触。
而“火灾”及“爆炸”并不仅限于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的陆运或仓储阶段发生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货损,也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本条是指,如果货物遭受部分损失的原因,既可能是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又可能是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不包括船舶碰撞或触碰其他物体)这4种意外事故时,保险人要负责赔偿,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货物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而是上述4种船舶发生的意外事故之一。
但是,如果货物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虽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但运输工具已完成脱险,在正常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又遭受上述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项承保风险限于货物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如吊钩脱落,吊绳断裂或吊杆折断等,整件货物掉落海中所造成的货损。
“整件货物”,不要求是某一保险单证下的全部货物,但是如果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在海里所致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限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但是,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方便或者本身的利益,或为避免或减少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施救费用条款的措辞虽然在三种险别情况下皆是一样的,但其所涵盖的责任范围,实际上随险别不同而变化。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本条是指,船舶遭遇海难后,随之引起的续运费用,由保险人另行予以补偿,但受下述四个方面的限制:
a.续运费用必须是合理必要的;
b.续运费用仍受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的约束;
c.续运费用应不属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
d.施救费用外的续运费用,限于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
“海难”是海上风险的一种,它是海上固有的风险,但并非包括航海所发生的一切灾难或意外事故。
海难仅是指海上意外事故,如,沉没,碰撞,触礁,飓风及一般偶发的灾难,而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窃盗、抛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等均不是海难。
G.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是保护承运人利益的条款,其主要内容:
在两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时,货主负有承担承运船舶依法赔付船舶互撞责任损失的义务。
“船舶互撞责任”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习惯上包含的一个条款,使得最终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
②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A或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各项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承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AllRisks简称A.R)
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一切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本身受保险法意义上的可承保风险这一概念的限制,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所谓“外来原因”,可理解为普通的风险,排除任何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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