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6年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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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也无特殊情况说明者即视为旷工。
迟到/早退时间(分钟)
处罚
迟到/早退≦30
扣30元罚款
30<迟到/早退≦60
扣100元罚款
迟到/早退>60
当天无工资
注:
如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旷工时间
0.5个工作日内(含累计)
一天工资
1个工作日内(含累计)
两天工资
2个工作日内(含累计)
四天工资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
扣除30天工资,直接视为辞退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并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加班
一、为了鼓励员工进行良好的时间管理,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二、加班分为因工作进度和工期的需要由公司或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加班、增加工作或因工作需提前完成的临时加班等三种。
三、加班时间规定:
员工一天内在公司工作间的停留时间超过11小时,即可视为加班。
(例如,某员工早上10:
00到公司上班如果晚上加班超过23:
00,那么这个时间就将被认为是该员工当天加班的起始时间,加班时间以不低于2个小时以上为准。
四、工作日夜间加班或周日加班的,在正常上下班后,还需进行加班,加班前或加班后给行政部留加班单交代事由,提出推迟次日上班的时间或者安排合适的时间调休。
五、加班给予餐补,标准为20元/人/次,如加班时间至深夜公交停运后而需乘坐出租车的费用采用实报实销。
六、非公司安排或处于计划内及工作性质的工作加班视为自行加班,不享受加班餐补和交通费报销。
七、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加班,由项目部门人采用一对一调休方式作为补休。
如果不能补休的,工作日加班的按1.5倍薪金支付加班费用;
双休日加班的按2倍薪金支付加班费用,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加班费可享受基本日工资3倍的薪金待遇。
第二章请休假程序
第七条休假是指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全薪假期,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等。
请假是指员工按规定享受除休假以外的假期,包括事假、病假等。
员工请休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填写时需区分请假类型。
第八条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员工请休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填写时注明请假时间、并详述理由。
二、部门负责人请休假须经CEO批准,部门员工3天以内(含3天)须经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须经负责人审核并由CEO批准。
结果报备人事部。
杜绝小时假。
(详情请参照下表)
职别
请假数
审批权限
部门负责人
CEO
行政
N天
批准
报备
员工
3日以内(含3天)
3日以上
审核
批准
第九条请休假流程
一、员工请休假除紧急事故或病假外,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公司人事部审核请假事由和请假天数后,再按请休假批准权限审批。
二、员工请休假获准后,应将本人经办工作移交给代理人后方可离岗。
因急病或突发事故未能事前请假者,应于规定到达单位时间前电话报告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并在三日内补办书面请休假手续。
如规定上班时间两小时内未履行口头请假程序且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补请病、事假,一概以旷工处理。
三、有权审批人员应对员工请假或补请假理由认真审核,如有疑问应要求员工提供确实证据,方可准假。
四、所有人员的请休假结果须报备公司行政部。
五、员工假满返岗后应及时持已获批的《请假申请单》至公司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试用期员工请假者(事假、年休假、病假、婚假、丧假、陪产假、节育假),试用期均顺延。
第三章年休假
第十一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根据员工累计工龄的长短,享有一定期限的带薪年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二条年休假期核定方法
一、按员工累计工龄划分:
累计工龄
休假天数
1年(含)至10年
5天
10年(含)至20年
10天
20年(含)以上
15天
二、员工入司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办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四、员工累计工龄,是按员工本人的社会工作年限进行累计,工作年限核定标准为:
1.员工入职时须提供有效证明工作年限的依据交公司审核确定带薪年休假条件与标准。
2.未能提供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公司不予认定累计社会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员工在规定的年休假期内,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工资发给。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五条员工年休假最多可分四次,每次至少一天,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每年一月份核定员工可休年休假天数,工龄按周年计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年休假规定未尽事宜,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病假
第十八条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交《请假申请单》,并附上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每月每人有一天全薪病假,超出部分按工资的70%发放;
无有效医疗机构证明的请假,按事假处理。
若对员工提交的病假资料有疑问,可安排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情节恶劣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电话通知直接领导或综合部,说明请假事由和天数,并在返岗后的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受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限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标准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郑州市相关医疗期规定实施:
一、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设置,员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连续或累计病休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满21个工作日的,计算为1个月医疗期。
第二十一条员工所享受的医疗期根据其所在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病假跨年度者,其假期应连续计算,但统计上可截年统计。
请假不满一天者,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
第二十三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70%计算):
一、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二、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公司按以下标准核发疾病救济费,不再支付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工伤保险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五章事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如有私事必须暂离工作岗位,可向公司申请事假。
公司员工自入司之日起可享有事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事假,按天计扣日薪。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最多享受二十天事假,试用期需相应顺延。
正式员工年度内累计最多享受三十天事假。
如事假申请未经公司批准而未到岗的,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请假跨年度者,其假期应连续计算,但统计上可截年统计。
第二十八条请假不满一天者,3.5小时以内按半天计,超过3.5小时按一天计。
第二十九条凡请事假者,如有年休假,一律以年休假抵充。
第六章婚假
第三十条公司员工办理入司手续后,经法定程序履行结婚手续的,可在办理结婚手续后的半年内休婚假,婚假时间为三天。
晚婚者再增加七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晚婚假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在规定时间内,员工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婚假者,视为员工主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婚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晚婚假包含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婚假期内,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第三十三条员工请婚假除需提前填写《员工请假单》外,需同时附结婚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如各业务部及营业部所在地政府对婚假待遇如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七章丧假
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等死亡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丧假三天。
各业务部及营业部所在地政府如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二天路程假。
第三十七条丧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八条员工在规定的丧假期内,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第八章产假
第三十九条公司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有效证明,并根据请休假流程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四十一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四十二条产假、难产假、流产假均以自然天数计算,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晚育、晚育护理假
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第四十四条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五条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正常发给。
第四十六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四十七条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据证明(包括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公司实行的病假待遇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按《郑州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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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考勤 休假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