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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以被告不明确,又输了官司。
由于保险单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结果以双方接受中院的调解,以折中的方式结束官司,死者家属无法获得正常的赔偿。
结案后,我们不难发现这存在一
个逻辑上的谬误:
如果某保险公司没有接受过此类保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什么还要接受调解,给受害人一个折中的赔偿?
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很明显该保险公司很心虚,这一定存在猫腻!
案后,陈律师让我拿出我自己家的交强险保单,进于研究分析。
经过我们的研究,发现我的这份保单也存在合同欺骗。
我再打电话给我的另三个买了别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朋友,叫他们拿保单出来看看,结果也存在基本一样的合同欺骗。
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会给车主详细解释格式化保险合同及保单的详细内容,这一切的内容并不与相关法律、法规有何冲突,车主也会觉得合符法律规定,没有什么问题,再者,这些都是格式化的条款,不管谁买交强险,其规定的条款都一样,只是个人信息与车相关的资料不一样而矣,因而谁都不会多想,按业务人员的要求、按程序办理即可。
办理完毕,你绝对想不到保单上存在严重自相矛盾的地方,这是某些保险公司处心积累,早有恶意的预谋,专门钻投保人粗心大意的空子。
你很放心地把保险单放家里,即可尽情的驾驭你的爱车上路了。
可是,由于你的粗心,这份保险单却不能充分的发挥其保险功能。
下面,以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单与发票为例,让大家去了解一个根本让人无法接受的现实:
一、保险单上的保险人与盖章是相互矛盾的
我是在海口一家保险公司为我的爱车购买交强险的,在最底下“保险人”内容一栏,保险人公司名称为“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其后跟着盖的章却是“**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用章”(见下图1,涉及到具体公司通过处理图片来盖住)。
两个名称不一致,到底我购买交强险的公司是哪个?
我们先来分析保险人公司名称“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这是一个公司吗?
这是独立的法人吗?
众所周知,很多公司都会有海南分公司的业务部,但我保单出现的这个省略了部分内容的公司业务部,你能认定它是什么公司的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吗?
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庭上,法官是不允许你想当然的,因为法官要求你提供证据,你提供的这张保险单就是证据,是你最有力的证据,然而,保险上记载的保险公司名称却是一个无法明确的保险公司!
这是一个不存在的被告。
想不到吧,你手上最有力的证据,在打官司时却成了你无奈的废纸!
保险单有如保险合同,按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必须明确,此时,我会觉得自己太不小心了,当时怎么就不认真查看核实呢!
反想一下,购买交强险时,在我的保险单上打下这个不明确的“海南分公司业务部”的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跟我一样不小心吗?
保险公司有法律顾问、有法务部,他们会审查这一份合同,每个人都会那么不小心吗?
该公司每年都签订很多同类的合同,每一份合同都是不小心吗?
其居心可想而知了。
图1
此时有朋友会问,保险公司的名称不明确不怕,后面还有他们公司盖的章呢,在法庭上我可以告盖章的公司呀。
很好,我保单上盖章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了解过了,那确实是一个公司,但公司地址并不在海南,可能在北京,也可能在上海,也可能在其它地方。
这个公司根本不在海南,在海南也没有营业部,我怎么会在海南买到他的保险呢?
当时怎么的就盖了这个章,我也确实没有
留意,你说我能起诉告那个“**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吗?
你可能会对我说,管他呢,反正谁盖章我就告谁,你可以斗气,你可以想当然,但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方会于此提出抗辩,被保险人是谁,明确吧,车主的名字呀(我的名字我当然认得),保险人栏中已经明确注明了保险人公司名称呢,对方就会对法官说,被告应当是“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你被保险公司抛回到我刚才分析“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那里了。
到此,你会发现,你告这两个所谓的“公司”的其中任何一个都会出现问题,你一狠心,就想跟我说,两个一起告,由法官定。
我敢说,你又错了,法官无义务帮你查明被告,而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被告的,法院根本就不会立案,也就是说,你要起诉对方,必须自己先弄明白哪个是被告,说到这里,你会觉得非常痛苦,是吧?
二、真正的保险人出现在发票上
保险单上的“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不是保险人,谁是真正的保险人呢?
我们查了一下所有的保险资料,在发票上发现真正的保险公司(见下图2)。
真正的保险公司是: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陈律师告诉我,收了我的保险费的是“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单上应该出现的必须明确的保险公司却在发票上,而在保险单上根本就没出现过!
此时,你应该明白了,保险单与发票,出现了三个“公司”各不相同。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不是同一个公司,而是相互独立的法人。
我买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保险,却盖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章。
由于大多数投保人不懂“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海南省分公司营业部”的复杂关系,没有深究这个保单是否合法。
从法律上说,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伪造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做了一份错误百出的保单,诈骗了投保人,而且还欺骗了整个社会,没有尽到其社会责任。
有人就问:
“那第三方受害人,为什么不状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存在问题就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而被告没有这个义务。
当受害人被机动车夺去生命后,其家属作为原告及其代理人,根本不知道该机动车的
车主在哪个公司买的交强险,很难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陈律师动用了很多朋友和社会关系,查到了该机动车的车主肇事人的交强险保单,却因为这份错误百出的保单输了官司。
而诉讼时,被告更不会提供保险发票,所以,原告代理人是根本找不着哪个保险公司是被告。
图2
三、谁是交强险保单的受益者与受害者
很多人问:
你说得那么惊心动魄的,好象也没几个保险公司会难为购买保险的车主呀,出了事保险公司不都按规定赔付给车主了吗?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处心积虑地造出这样的一张自相矛盾的交强险保单?
谁是这张保单的受益者与受害者?
我举例说明如下:
话说张三是车主,李四是保险公司,王五是受害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三开车把王五给撞死了,张三负次要责任(假设按30%责任算),假定王五当场死亡,王五死后,王五的妻子刘红要告张三、李四,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0万元(假设的),那此时,张三,李四应当如何赔偿呢?
也就是各赔偿多少呢?
可分为两种处理情况。
1、有明确的保险公司,会按如下处理:
依据的法律规定有两条:
第一、在能明确交强险保险公司是李四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再结合保险单的赔偿规定,李四应当赔偿刘红11万元(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张三应当赔偿2.7万元(9万元*30%),共13.7万元。
2、不能确定保险公司时,会按如下处理:
在不能明确保险公司时,则因无法确定李四是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能由张三个人承担,那张三应当赔偿多少钱呢?
很明显,按法律规定,张三应当赔偿6万元(20万*30%)。
至此,大家可以非常清楚的知道第一种情况下,刘红可以获得13.7万元赔偿,第二种情况下,刘红却只能获得6万元赔偿。
很明显,刘红无法明确保险公司相对能明确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少获得赔偿7.7万元(13.7万元-6万元)!
在一般情况下,张三撞死了王五,张三会提供保险单以证明其买有交强险,然而,那张保险单能让刘红确定得了保险公司是谁吗?
因此,刘红在本案中,其夫被车撞死,刘红是受害者,刘红在起诉要求赔偿时由于无法明确被告,将会再一次成为受害者!
最后,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张三购买交强险不是白买了吗?
不然,案子结束后,保险公司是不会让购买保险的人吃亏的,保险公司一定会按法院的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完全赔付给张三的(即6万元),明显的,整个案件中,张三没有因为保险单的问题而遭受损失,然而,刘红却少获得了7.7万元的赔偿,问:
谁得到了该7.7万元的利益呢?
读者可以自己去思考,此处不做深入分析。
由此可总结出保险公司的的这个精心的骗局:
保险人的是一个没有法人资格
篇三:
试题(交强险)
1签订交强险保单的同时,投保人(B)
a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
B应该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c以上两种都可以供客户选择
2凡与强制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取(a)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以上两种方式同时采用
3被保险人是指(ac)
a投保人
B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的乘坐人员
c投保人指定的合法驾驶人
d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人
4受害人包括以下哪几种(cd)
a造成该交通事故的车上驾驶人员
c发生交通事故时遭受人身伤亡的人
d发生交通事故时遭受财产损失的人
5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分为(aBcd)
a死亡伤残限额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d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被保人无责的赔偿限额包括(aBd)
a无责死亡限额为11000元
B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c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
d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7以下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中赔付的有(aBcd)
a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B护理费
c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d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以下属于理疗费用赔偿项目中赔付的有(aBcd)
a医药费
B住院伙食补助费
c必要合理的后续整容费
d必要合理的后续营养费
9下列属于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有(aBcd)
a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B驾驶人醉酒的
c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d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10下列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和垫付的有(aBcd)
a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B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受害人停业停产等造成的损失
c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受害人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d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11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有(aBcd)
a临时提车
B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c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d到异地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
12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交的材料包括(aBcd)
a交强险的保险单
B被保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d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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