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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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盈余分配表(4)
吉林省妇联
2011年6月21日
附件1:
关于申报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经)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办发[2009]38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总体部署,通过财政资金扶持,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调动农民创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任务
充分利用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市场营销和技术信息服务中的困难,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带户功能和市场竞争能力,引领示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申报的条件、程序、扶持重点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经营范围明确。
合作社有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经营状况良好。
成员出资总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
成员间合作关系紧密,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购买的生产资料一般低于市场价的10%以上。
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销售的农产品一般高于市场价的10%以上。
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20%以上。
3.组织机构健全。
依法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理事会、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实行民主决策。
4.产权关系清晰。
合作社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规模较大,成员40个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
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和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记录完整。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比例达到60%以上。
5.服务设施完善。
合作社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服务。
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登记注册。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的不得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数量。
长春市、吉林市本级申报不超过5个,四平市白城市本级申报不超过3个,延边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可以申报1个,其它地区市级申报不超过2个;
每个县(市)(含双阳区、江源区)申报数量不超过6个。
申请专项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申请用途要符合《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要明确具体。
2.申报材料。
按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见附件)要求内容提供申报材料,认真填写《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
申报材料要装订整齐,一式5份,合作社留存1份,其余4份报乡镇经管站和财政所。
经乡镇经管站和财政所审核,在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农经)局和财政局各2份。
3.审核报送。
农业(农经)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经)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农委经管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1份。
城区的申报程序与县(市)相同,最后由市(州)农委(农经局)、财政局,市(州)审核合格后,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农委经管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1份。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并发送申报材料至jilinnongjing@。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扶持重点
1.对成员进行政策法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培训。
2.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原产地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认证,注册商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4.购置农产品整理加工、储藏保鲜、运输及质量检测等相关设备仪器。
5.开展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产品,建设营销网络等经营服务活动。
6.合作社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重点支持。
一是有自己的生产标准或按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二是有注册商标或品牌认证,荣获吉林省名牌或中国名牌;
三是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扶持;
四是农村妇女、大学毕业生、残疾人领办创办;
五是承担过国家和省级涉农项目;
六是有益于村内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七是规模大、带户功能强,社会知名度高,或其它方面比较突出的合作社。
用于教育培训内容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资金的10%。
省级专项资金只能作为合作社发展建设的扶持资金使用,且合作社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扶持资金的20%。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及其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评审办法
在各地审核上报基础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省农委、省财政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专家评审、封闭打分、随机抽检、择优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
择优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并划分扶持资金档次。
依据《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资金扶持。
四、工作要求
为了做好2011年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申报工作。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工作,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分类、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严格把握申报条件,认真组织申报,保证申报的合作社能够很好地发挥示范、引导和服务功能。
(二)严格把关审核。
各地要认真做好合作社材料的审核、申报工作,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条件。
评审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评审项目不得分。
材料申报后,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将随机对部分合作社抽查,一旦发现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将追究所在市(州)和县(市、区)的责任,并取消合作社参评资格。
(三)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项目资金下达后,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按照申报内容使用专项资金,并根据国家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要求,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接受成员监督。
(四)开展项目检查。
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对完不成建设任务、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追回相应的扶持资金,并缩减下年申报数量。
项目建成后,请于2012年1月底前,由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2:
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姓名:
填报日期: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申报资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情况、人员情况、组织机构、生产经营、产业发展、产权关系、财务管理、民主决策、教育培训等。
拟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数量、合作社自筹资金数量、项目用途等。
二、申报表格
三、其它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盖章);
(二)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工商局盖章);
(三)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工商局盖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五)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和品牌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其他证书;
(六)获得的省、市、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
附件3:
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1)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和手机)
法人代表身份
经营范围
会计姓名
注册登记时间
主管部门
注册登记证号
注册资金
(万元)
产品商标名称
是否制定实施
生产质量标准
基地、产品得到
何种认证
得过哪级
名牌产品
成员人数
入股人数
股金总额(万元)
2010年股金分红总额(万元)
拥有20%以上
股份人数
是否建立成员帐户
附件4:
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
合作社章:
(盖章或由理事长签名)
一、申请资金用途
二、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账号:
三、合作社
意见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四、乡(镇)财政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五、乡(镇)经管站意见
六、县(市)财政局意见
七、县(市)农委、农业(农经)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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