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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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关于《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
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相关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
河纺社区居委会(项目现场办公室)
联系电话:
80742815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征收
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参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石政函〔2012〕38号);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15号);
(三)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8〕第11号);
二、征收范围
东至建华北大街,西至民心河,南至规划路,北至北宋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详见规划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七、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1、被征收房屋
(1)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200元/㎡;
(2)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1400元/㎡。
2、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7300元/㎡。
(三)公摊补助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成套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0.2617。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相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签约交房奖。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公摊补助(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1次;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12个月;
5、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
每部88元,计发1次;
(2)空调迁移费:
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
每台100元,计发1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
每路158元,计发1次;
(5)网络移机费:
每路200元,计发1次。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7、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在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8、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住房保障。
(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货币化安置补助费按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文件执行。
9、在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贴近面积段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不计楼层差价)。
3、实行产权条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
5、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计发2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7、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
每部88元,计发2次;
(2)空调迁移费:
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2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
每台100元,计发2次;
(4)有限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2次;
(5)网络移机费:
每路200元,计发2次。
8、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9、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在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10、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值调换、贴近面积段安置”的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内的(含30㎡),按平均优惠价6000元/㎡±楼层差价计算;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的面积,按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17300元/㎡±楼层差价计算;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后20日内(含20日),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优惠。
八、非住宅房屋(公产房屋)的补偿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政策,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九、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1)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产权人),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查核实后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
(2)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存有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等情况的,由辖区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的限额内给予补助;
十、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
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
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十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参照河北省建设厅38号文件之相关精神予以补偿。
十三、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审核后,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四)凡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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