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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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谁发包、谁监管;
谁用工、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五)动态考核,优胜劣汰。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三)检查、指导、考核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督总站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对备案的承包商“五关”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制定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示范文本,在审核承包合同的同时审核安全生产合同,监督检查签署安全生产合同的合规合法性。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在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负责对违规违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条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公司要求,组织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考核工作,按要求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二)组织对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核,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验收;
(三)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保证本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
(五)按要求及时上报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事件,并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录入HSE信息系统;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部和建设单位汇报承包商签约或变更情况,并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备案。
(七)参与、配合做好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承担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承包商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承包商准入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对于每次拟进入公司承担任务的承包商均必须经过安全资质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选择或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所在行业要求的其他安全相关资质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等。
第十五条对于近三年内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承包商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准入。
第四章承包商选择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选择合格承包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采购部门应在招标文件格式中明确安全内容要求,规范招标安全文件格式,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文件的齐全完整性。
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此项费用。
采购部门应统一规范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格式要求,并审查文件齐全完整性。
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拨付给承包商,费用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
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结算应经项目现场HSE经理签字确认专款专用后方可结算。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选派掌握有关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人员,审核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承包商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
第二十条依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各单位在谈判阶段应当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优先采用集团公司或者公司制订的示范文本。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的,在工程服务合同中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条款。
项目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HSE)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安全生产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
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HSE)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描述;
(二)项目部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
(六)合同的效力;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HSE)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合同应在项目现场安全管理部门备案,项目现场安全管理部门按合同要求监督检查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各单位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必要时承包商的安全资质报建设单位认可、安全生产(HSE)合同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章承包商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根据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入厂(场)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应将培训和考试记录保存归档,必要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承包商员工离开工作区域1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施工作业。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入厂(场)许可证,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入厂(场)安全教育开始前,各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合格后才能参加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确保施工方案中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管,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向项目现场派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派驻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对项目现场承包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审查承包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承包商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与施工的界面交接,同时联系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工程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核查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检查承包商列入概算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识别的项目危害因素,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要求承包商员工进场必须携带入厂(场)许可证。
从事特种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作业。
在日常安全检查、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时,应当收回入厂(场)许可证,并禁止其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与承包商、建设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条各单位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第四十一条承包商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并收回入厂(场)许可证:
(一)未经入场教育培训者在场作业的,现场不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的,其他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
(二)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的;
(三)在易燃易爆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的;
(四)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的;
(五)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
(六)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
(八)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九)未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的;
(十)无票证从事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的;
(十一)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擅自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二)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三)擅自拆除、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的;
(十四)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的;
(十五)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十六)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的;
(十七)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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