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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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
4.2.2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止运行,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破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动火作业可按照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固定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范围外,从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
5、动火作业主要风险分析火灾与爆炸、灼烫、机械伤害、中毒和窒息、触电、噪声
6、职责
6.1动火作业负责人(现场负责人)
6.1.1对本次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6.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主要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6.1.3确认本次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审批表(见附件1)是否完整、正确,签字是否有效。
6.1.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和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并带领动火相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6.1.5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度与落实,并向动火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6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
离开。
6.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矿长)
6.2.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
6.2.2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安全措施。
6.2.3对符合要求动火作业进行审批,为本次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核人。
6.3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
6.3.1参与风险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度。
6.3.2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3.3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3.4若发现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6.3.5动火人必须持有有效的焊工特种作业证。
6.4监火人
6.4.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4.2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且现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
6.4.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6.4.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监火人应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清理,清除残火,各类消防设备应放置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6.5动火分析人(专职安全员)
6.5.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上填写取样地点、时间、数据,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5.2本次二级动火作业初审人。
6.5.3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4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措施。
6.5.5对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交代和培训。
7、动火作业审批
7.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施工单位、部门向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通车间一级动火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安全环保部与车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当地应急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动火,否则严禁动火。
7.2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班组提出申请,由车间负责人会同动火班组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车间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可,并报矿长
批准后,方可准许动火。
8、动火作业要求
8.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措施。
8.2动火地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或移动设备。
8.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防火措施。
8.4使用气焊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点间距不应小于10m。
8.5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的火种后方可离开。
8.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走也,因生产需要确实要动火的,动火作业进行升级管理。
9、动火分析
9.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9.2动火化验分析标准:
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9.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9.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符合检测气体要求。
10、《动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管理
10.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留火作业负责人现场备查,必须随身携带;
第二联由动火部位班组保存;
第三联交车间安全管理部门,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10.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10.3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许可证。
10.4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后,第一初审人(车间专职安全员)必须对动火现场负责、监火人、动火人进行现场安全事故事项的交代。
10.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
附件1:
()级动火作业安全证及安全措施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人: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监火人
危害识别(在辨识出的事故类型后打√)
事故类别
打√
火灾
灼烫
其他爆炸
触电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车辆伤害
起重伤害
淹溺
坍塌
冒顶片帮
透水
放炮
瓦斯爆炸
火药爆炸
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
机械伤害
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安全措施(填写背面安全措施相应的序号,以/分开):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
时间
年月日时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动火部位车间安全管理人员
动火部位车间负责人
动火部位厂级安全部门审核:
签章:
年月日
公司消防部门审核:
备注:
1、动火作业的分级: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
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部位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数据的采集分析由动火部位单位进行。
6、《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留火作业负责人现场备查,第二联交动火部位车间,
第三联交动火部位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一级及以上),保存一年
序号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
动火作业设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已清除
2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
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已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
洗、置换
4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已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已查明,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已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8
距动火点30m内无各类可燃气体排放;
距动火点15m内无各类可燃液体排放;
9
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无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0
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已检查
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12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m,并采取防晒措施避免在烈日下曝晒。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严禁负压动火作业,使系统保持正压,
14
有应急通道并确保畅通,动火区与生产区有明显的警示隔离标识
15
与动火设备相关连接管线已断开并加装盲板完全隔离
16
动火设备内部物料已清理干净并经过吹扫或水洗具备动火条件
17
补充措施:
其他安全要求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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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火 作业 审批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