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商务局责任清单表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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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外向型产业园区建设。
(四)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社区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提出发展的对策建议,协调推动社区服务业体系建设,解决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牵头全区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研究提出发展的对策建议,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牵头协调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
(七)牵头全区商贸会展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区商贸重大节会统筹协调。
(八)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信息并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按职责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九)牵头制定全区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推动全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拟订商品市场规划、城市商业布局规划和城市市场体系建设规划。
(十)负责全区对外贸易工作;
指导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
组织实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以及机电、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政策。
(十一)负责全区服务贸易工作,指导、推动、协调全区服务贸易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全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指导推动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和服务创新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管理多双边对我区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区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与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的职责分工。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序号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举办会展备案(含变更)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号)第条:
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
(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信息发布前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日内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举办除本条第
(一)、第
(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日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成都市青羊区商务局
责任事项
、立项责任:
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步审核并转报。
、审查责任:
对企业进行资料深入审查和实地核查。
、决定公布责任: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该企业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如通过即时告知并转报,如没通过即时说明理由。
、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
《成都市商务委员会突发事件商品供应应急手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早期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与相关企业签订突发事件商品供应协议。
预测生活必需品市场动向。
发现问题,采取控制措施。
、解释备案责任:
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
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1.组织责任:
组织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服务网点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
.送达责任:
告知企业核查结果。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单用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办事流程。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需补正的材料。
.备案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告知企业备案结果。
.其他:
。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对再生资源网店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文件精神,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对洗染业经营者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决定公布责任:
依据商务部《洗染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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