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关于整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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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对征地移民资金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那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并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那么
第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期末,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编制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相关可比、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九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钱账分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制约关系。
第十四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对征地移民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在不违反本方法的前提下,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内容自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必要时可建立辅助账。
第二十条
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拨出征地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向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的征地移民资金。
2.按规定拨出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付给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的征地移民资金。
4.本科目应按接收拨款单位和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11号科目
征地移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时发生的支出,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工程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税费缴纳及其他费用方面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农村移民安置支出: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的各项支出。
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学校及医疗网点调整补助费、根底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移民双瓮厕所及沼气池补助费、移民渔船及渔具补助费、外迁移民专业工程增容费、其他补偿费(含零星果木及林木补偿费、坟墓迁移费、建房困难补助费、临时搬迁道路补助费及其他)。
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农村移民安置的概算工程分别就地安置和外迁安置进行明细核算。
(2)城集镇迁建支出: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城集镇迁建的各项支出。
新址征地费、根底设施补偿费(含场地平整、室外工程、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其他等)、对外连接设施补偿费、居民迁移补偿费、建成区农户迁移补偿费、农村移民进镇迁移补偿费、单位迁建补偿费(含镇内单位和镇外单位)、旧城功能恢复费、其他补偿费。
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城集镇迁建的概算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3)工业企业迁建支出: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工业企业迁建的各项支出。
新址征地费、根底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设施及设备补偿费、流动资产搬迁费、停产损失费、其他。
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迂建的概算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4)专业工程复建支出: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专业工程恢复改建的各项支出。
交通设施恢复改建费(等级公路和桥梁)、渡口及码头改建费、输变电设施恢复改建费、电信设施恢复改建费、播送电视设施恢复改建费、水利水电设施恢复改建费、文物古迹保护费、库周交通恢复费、其他工程补偿费(含输水管道、水文和水位站、库周水准测绘控制网点、国防光缆及其他)。
本明细科目应按照专业工程恢复改建的概算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5)防护工程支出: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防护工程建设的各项支出。
(6)库底清理支出: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库底清理的各项支出。
(7)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各项支出。
(8)税费支出: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方案支付的各项税费支出。
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本明细科目应按照缴纳税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9)其他费用支出:
核算分摊到设计单元工程的其他费用支出。
3.实际发生各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摊入待摊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其他费用支出-×
×
设计单元工程),贷记“待摊支出〞科目。
移民工程完工时,累计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应转入已完工移民工程的实际本钱,借记“已完工移民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用于未完工移民工程的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数。
5.本科目应按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待摊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移民工程的各项支出。
(1)勘测规划设计科研费: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发生的勘测、规划、设计及科研费用。
(2)实施管理费: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工资、办公、差旅等经常性管理费用。
(3)实施机构开办费: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其启动和运作所发生的配置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开办费用。
(4)技术培训费: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发生的费用。
(5)监理监测评估费: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监理费和监测评估费。
(6)工程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工程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7)咨询效劳费: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咨询效劳费。
(8)其他:
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其他待摊支出。
3.实际发生上述各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所有待摊支出应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摊入相关的设计单元工程,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一其他费用支出(×
设计单元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121号科目
已完工移民工程
1.本科目核算已完工的各项设计单元工程的实际本钱。
2.移民工程完工时,累计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应转入已完工移民工程的实际本钱,借记本科目,贷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完工移民工程的累计本钱。
4.本科目应按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的库存现金。
征地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2.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其他单位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支出现金时,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第1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省级以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征地移民资金、省(市)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工程法人按合同支付的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征地移民资金〞科目。
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方案向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出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拨出征地移民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用银行存款时,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征地移民管理机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第141号科目
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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