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程监理规范标准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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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一般规定
5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
6工程建设阶段监理
4
7合同管理
8
8监理档案管理
10
附录A
工程建设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13
附录B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9
言
本规范内容共8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一般规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阶段监理、合同管理、监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工程建设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四川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规范由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联合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廖清贵
宿以明
吕良琼
张茂祥
赵顺才
张建明
本规范于2008-04-28首次发布
1 范围
1.1 本规范适用于林木种苗工程、造林工程、森林经营、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等各类林业工程项目。
1.2 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对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1.3 林业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林业行业标准、规程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7908—1999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6001—1985
育苗技术规程
GB/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
3 术语
3.1 林业工程
凡是由国家、地方、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机构或自然人实施的林业项目。
3.2 建设单位
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工程建设的机构或自然人。
3.3 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林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3.4 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林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4 一般规定
4.1 监理单位选择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实施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04-28批准
2008-05-01实施
4.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 严格遵守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4.2.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4.2.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2.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4.2.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4.3 监理依据
4.3.1 国家和林业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3.2 国家和林业部门对本工程的批复文件、设计资料,本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
4.3.3 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等也可作为监理依据。
4.4 项目监理机构
4.4.1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地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方便监理工作需要选择。
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
4.4.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环境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前提是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各专业的需要。
4.4.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其中监理员的人数不得大于监理人员总数的30%,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大于60岁。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林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林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林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4.4.4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4.5 总监理工程师应相对稳定,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5 监理人员职责
4.5.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4.5.1.1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4.5.1.2 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5.1.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5.1.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4.5.1.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5.1.6 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作业设计资料;
4.5.1.7 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4.5.1.8 主持或参与处理工程变更;
4.5.1.9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4.5.1.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核准工程延期;
4.5.1.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4.5.1.12 审核签认被监理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查验收报告,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待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4.5.1.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4.5.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依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但下列工作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5.2.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5.2.2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核准工程延期;
4.5.2.3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5.2.4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4.5.2.5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5.3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4.5.3.1 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4.5.3.2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监理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5.3.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4.5.3.4 负责本专业监理项目的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4.5.3.5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4.5.3.6 与其它专业紧密配合,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巡回监理、平行检验;
4.5.3.7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做好本专业监理日志;
4.5.3.8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4.5.3.9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5.4 监理员职责:
4.5.4.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4.5.4.2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员、材料、设备,并做好检查记录;
4.5.4.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5.4.4 按设计数据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
4.5.4.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5.4.6 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4.6 监理设施
4.6.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
4.6.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5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1 监理规划
5.1.1 工程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原则
5.1.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相关资料后,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7日前报送建设单位;
5.1.1.2 监理规划内容要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对监理工作具有实际指导作用;
5.1.1.3 监理规划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1.2 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5.1.2.1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5.1.2.2 林业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
5.1.2.3 与林业工程项目有关的审批文件、标准、作业设计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1.2.4 委托监理合同及林业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1.3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5.1.3.1 工程项目概况;
5.1.3.2 监理工作范围;
5.1.3.3 监理工作内容;
5.1.3.4 监理工作目标;
5.1.3.5 监理工作依据;
5.1.3.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5.1.3.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5.1.3.8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岗位职责;
5.1.3.9 监理工作程序;
5.1.3.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1.3.11 监理工作制度;
5.1.3.12 监理设施。
5.2 监理实施细则
5.2.1 编制原则
对林业重点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林业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2.2 编制程序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2.3 编制依据:
5.2.3.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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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林业 工程 监理 规范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