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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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
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
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
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
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
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马殿忠钱公陈新中
窦文宇李林录廖晓炜
王兴胜刘树华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冷浩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鹿道智郭华王骄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冯维君赵欣刚
北京巴布科克·
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孔伯汉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健
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姚本荣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杨佩良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郭国顺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以泰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宫献平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勋奎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郭召松
华电国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郭爱国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贾建民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东莞分院何泾渭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邢土运
苏州海上运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陈南岭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宗黎新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
国家电网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程黎明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陈雅芬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俞维根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
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锅炉厂、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本次《锅规》制(修)订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1总则………………………………………………………………………
1
2材料………………………………………………………………………
3
3设计………………………………………………………………………
10
4制造………………………………………………………………………
19
5安装、改造、修理…………………………………………………………
33
6安全附件和仪表……………………………………………………………
37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49
8使用管理……………………………………………………………………
52
9检验………………………………………………………………………
56
10热水锅炉及系统……………………………………………………………
60
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2
12铸铁锅炉……………………………………………………………………
68
13D级锅炉……………………………………………………………………
70
14附则……………………………………………………………………
72
附件A锅炉产品合格证………………………………………………………
73
附表a锅炉产品数据表……………………………………………
74
附件B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75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6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
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缸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
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
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
P<
3.8MPa;
(2)热水锅炉,P<
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4.2MW。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
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Q≤0.7MW;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Q≤0.7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汽车两用锅炉(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注1-3:
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
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章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2材料
2.1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锅炉受压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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