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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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
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
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
(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
(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
(一
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
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
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
务完成情况进
行检查考核;
(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
相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
项目的全过程
监管;
(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
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
并及时帮助协调
解决;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立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建设办根据需要及时召集召
开会议,分析和研究
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
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农办、发改、行政执法、环保、民政、农业、供电等单位按照
各
自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审批、监管服务、政策扶持等工作。
第九条
街道主要做好分户审批、土地征迁、房产分配以及与村级组织和农户的对接工作,具
体为:
(一宣传落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有关政策;
(二负责制订本街道集聚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三负责审批分户置换权益面积,审核确定分户置换方式,并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四负责集聚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征迁;
(五全程参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农户、村级组织的对接工作;
(七负责制订集聚建设房产的置换分配方案,报社区建设办备案,并组织实施;
(八承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级组织主要做好群众发动、组织旧房拆除等与农户的对接工作,具体为:
(一向广大村民宣传落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收集、整理建议
和意见;
(二负责初步确定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和置换方式,并报街道审批;
(三负责组织拆除本村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做好奖励资金的统筹安排;
(四负责处理本村有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认真做好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
划,指导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集聚小区规划。
专项规划要体现功能区块清晰、
人口集聚适度、
服务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要求,体现地理位置优化、尽量予民于利的选址原则。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集聚
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详规编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凸现自然、和
谐的人居环境,
合理配置社区管理、商业服务、教育卫生、文体活动等公共配套设施,并组织相关部
门论证,征求
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
产业发展布局
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在规划建设集聚小区的同时,统筹编制
全市产业用
房、商务楼宇等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社区建设办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修建
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
所、
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
社区建设办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必须事先征
求相关部门的意
见。
第四章
置换方式
第十六条
集聚建设对象。
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
2.
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3.
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
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5.
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中第
2、
3、
4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家庭,可以增加一人
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置换标准。
集聚建设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年满
20周岁人员可以单独立户
按以下标准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
140平方米
按
1:
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
3/5为高层公寓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
2/5为产业用房面积
(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人
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
3/5为高层公
寓面积,
2/5为产业用房面积。
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
126平方米
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其中
3/5为高层公寓面积,
3.
因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集聚建设对象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
面积人均少于
35平方米的,以实际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按
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不得选择
按每人
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其中
第十八条
置换方式。
集聚建设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高层公寓的同时,剩余可置换权益面积还
可以在相应地段继
续选择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置换。
产业用房一般
指全市统筹规
划建设的多层厂房和仓储物流用房等,商业用房一般指高层公寓集聚小区的裙楼商
业用房,商务楼
宇一般指全市统筹规划建设的商务办公用房。
高层公寓用于保障集聚建设对象基本
住房需求,产业
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用于增加集聚建设对象的财产性收入。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选择高层
公寓的面积最少不低于人均
30平方米。
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之间可以按比例置换,其中:
高层公寓置换产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2;
高层公寓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0.6;
高层公寓置换商务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1;
产业用房不得置换高层公寓;
产业用房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0.3;
产业用房置换商务楼宇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0.5。
集聚建设对象也可以选择货币置换方式,由政府按高层公寓权益保护价格给予
补偿。
第十九条
跨区块置换。
在同一街道范围内选择跨区块置换的,
由属地街道根据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
置换标准,报社区建设办核准。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跨区块置换的,由社区建设办根据
土地级差确定
不同的置换标准,只允许由价值低的区块向价值高的区块置换。
鼓励可置换权益流转
交易,方便集
聚建设对象筹集建设资金,打破村域概念,优化集聚新社区居住人口结构。
第二十条
置换价格。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产置换价格分别采用优惠价、项目综合成本
价(含
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建配套等和市场评估价,高层公寓面积按人均
30平方米享受优惠价(为
项目综合成本价的
80%置换,其余部分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
因户型关系超出部分(最高不超过
置换标准的
8%按市场评估价置换。
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按照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
非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置换房产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
因户型关系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置换。
第二十一条
优先置换顺序。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庄,优先参加集聚建设:
(一重点工程项目涉及需整体搬迁的村庄;
(二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庄;
(三土地已基本被征收的村庄;
(四其他确需部分予以置换的村庄。
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拆除原有房屋的集聚建设对象,可以优
先选择置换房产。
对于线性工程建设需拆迁置换的部分农户,或确属
D
级危房、住房困难的,可以实行异地置换,由
社区建设办会同属地街道根据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置换标准。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按下列程序实施:
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报批。
村级组织提出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的初
审意见,报
街道审批;
街道审批后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2.
初步确定置换方式。
根据农户的选择意向,街道负责初步确定集聚建设项目的高层公
寓、产业用
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等各类置换面积,以及货币置换金额。
制订方案。
社区建设办根据年度计划和参加集聚建设村庄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集聚
建设项目实
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集聚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实施时间、投融资计划等。
社区建
设办根据具
体项目情况,组织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城乡新社区修建性详细
规划和建筑设
计方案需经过专家、部门认证,并在现场、媒体、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
意见。
公示
时间不少于
30天。
4.
签订置换协议。
街道与集聚建设对象签订置换协议。
协议需载明:
农民以宅基地用益
物权置换集
聚建设项目内的房产;
参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后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
置换地点、建筑面积、付款
方式、交付时间、旧房拆除时间等。
5.
项目规划建设。
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项目的开发建设,
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代建。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不涉及农房拆除的,可先行
启动项目规划
建设。
6.
房屋拆除。
根据置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有房屋。
相关权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
注销。
7.
收回宅基地。
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政府根据规划需要对参加集聚建设农户
的宅基地进
行复垦,或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8.
房产置换。
城乡新社区集聚项目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由街道
组织房产置换工作。
集聚建设对象按优先顺序选择房产,并根据置换协议支付费用。
市相关部门按
规定予以登记发证。
9.
资产清算,档案移交。
项目建设完成后,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进行工程决
算和资产清
算,经审计后,后续工作按规定程序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档案资料按规定
要求分别移交给
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住建局城建档案馆。
自集聚建设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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