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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员
环境管理职责
项目公司环境委员会
1.领导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管理目标和考核办法,出台环境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公司环境归口部门及各参建单位的环境管理职责;
2.督促项目公司环境归口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履行环境管理职责;
3.协调解决环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环境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牵头组织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检测、验收以及环境创优工作;
5.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环境管理办法、策划书、工作计划等进行审批、建议。
项目公司环境管理人员
1.对监理、施工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2.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环境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3.督促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环境检测工作。
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其按规定及时上报;
4.项目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环境委员会领导下组织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
5.竣工后,在环境委员会领导下组织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
配合项目公司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
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
对环境质量、水土流失检测结果负责。
1.2.3体系与制度
1.2.3.1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环境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施工单位应编制环境管理策划书、管理办法、应急处置方案等,由监理单位审批后报项目公司审核备案。
1.2.3.2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应制定环境检查、检测制度,并对检查、检测活动形成记录。
表11-2环境专项检查频次表
序号
单位
环境检查频次
1
项目公司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每季度)与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
对施工单位定期(每月)与不定期开展全范围环境检查。
3
对施工现场定期(每周)与不定期开展全范围环境检查。
4
对施工现场定期(每月/季)与不定期开展环境检测。
5
现场驻地
专业环保监理、施工单位驻地环境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1.2.3.3环境教育培训制度
项目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培训,建议聘请专业环境单位/地方环境部门;
监理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培训;
施工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培训,并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1.2.3.4环境会议制度
项目公司定期召开月度环境分析会议,对本月环境保护情况、发生的环境事件进行通报和总结,同时对下月环境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发;
施工单位环境管理小组每月定期召开环境工作会议。
1.2.3.5奖惩制度
项目公司应根据环境管理办法,针对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和突出表现的,进行处罚和奖励。
1.2.4目标控制
1.2.4.1环境总目标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设计或开工之前,制定环境总目标、指标,施工单位编制环境管理策划上报项目公司,目标的确定依据合同规定、公司要求和项目自定。
1.2.4.2年度环境目标
项目公司年初与施工单位签订环境目标责任书,同时施工单位制定年度环境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环境管理实施措施及计划。
1.2.4.3目标动态控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环境目标有变化,应及时调整,并更新环境管理工作计划;
施工单位每月根据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编制环境管理月报,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公司备案。
1.2.5考核评价
项目公司按期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环境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形成详细的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具体详见《参建方管理行为准则》。
1.3环评
1.3.1环评文件
项目公司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重大、轻度、很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
如涉及水土保持,须经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实施。
1.3.2复审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公司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公司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批复。
1.4环境进场管理
1.4.1临时用地布设
临时用地规划、布置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节地原则,对规划不合理、设计不达标的,项目公司不予批准开工。
1.4.2环境管理策划
施工单位编制环境管理策划书,监理单位审批并报项目公司备案,以保障文明施工资源投入,落实围挡保洁、道路硬化、防尘降尘、CI布置等文明施工措施。
1.4.3排水设施建设
项目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进行管理,要求提前完成有关设施建设,确保后续施工中的工地排水和废水排放达标。
1.4.4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项目公司督促施工单位对环境因素进行调查、评价,形成《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附件11-1),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附件11-2),由监理单位审批并报项目公司备案后实施。
1.5环境过程控制
1.5.1宣传活动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环境宣传展板、条幅、标识标牌等。
施工人员进场教育、日常教育等活动中应包含环境保护教育。
1.5.2环境检测
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环境指标进行抽测,同时形成检测报告报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对检测不达标的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并抄送监理单位。
1.5.3监督检查
项目公司督促并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关于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违规行为下发环境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须及时整改回复。
监理单位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1.5.4声、光、水、大气保护
表11-3声、光、水、大气重点保护内容表
环境要素
保护重点
声
施工单位在人口密集区与非人口密集区可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并利用噪音检测设备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将噪声控制在符合标准的范围内。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人口密集区必须严控施工机械和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合理调整施工时间、安排施工活动,并从声源、传播途径上采取降噪措施;
2.非人口密集区或非居民区可结合施工实际,采取低噪声设备及工艺,对噪音大的设备应采取吸声、隔音、隔振和阻尼等声学处理的方法降低噪声,必要时设立专用工作间;
3.采取专人监测、管理现场噪声,对超限设备或施工工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光
1.严控施工照明,禁止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光污染;
2.做好焊接与切割作业的防护,确保施工人员不受光污染。
水
施工单位要采取措施做好施工周边水体的保护工作;
另外需对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生活与生活废水、粪便、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等及时处理。
1.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废水、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等,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涵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2.生活废水经隔油池收集处理,粪便经化粪池收集处理,生产废水经沉淀池进行三级沉淀,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至指定场所。
定期清掏隔油池、化粪池、沉淀池,并运至各自指定场所弃置,严禁污水直接进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
大气
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粉尘、扬尘、烟尘、工业废气排放量等。
1.施工生产区域按需设置喷淋设施,采用水雾降尘,防止扬尘;
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配置足够数量的洒水车,视施工实际、天气、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洒水降尘,以减少因道路未硬化或车辆运输细碎、微小颗粒、粉状物等洒落引起的二次扬尘;
3.严格规范运输车辆运载物品,不得超载、超高,并设置好隔离、覆盖措施。
设置洗车池,车辆出入施工场所必须进行清洗。
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应安装净化消声器等;
4.产生废气或其他污染气体的临建设施、机械设备,地理位置设置要合理,现场通风要良好,处于居民区下风口且距离符合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排放量;
5.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
1.5.5市政工程、公路及铁路工程环保要点
表11-4市政工程、公路及铁路工程环保要点
专业工程
环境保护要点
市政工程
1.废弃物控制。
施工中的废旧材料、废油料、施工垃圾、土石方等废弃物应分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2.昼夜施工。
施工单位白天与夜间施工均应严控污水、噪声、照明、焊接与切割光源、扬尘、烟尘、废气等,制定有效措施及控制计划,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市政管道交叉施工。
建设项目与市政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等存在交叉施工的,应在设计图纸上准确标注,并采取有效隔离、保护措施,避免因施工导致各类管道破裂破损,造成伤亡事故、环境污染等;
4.与古迹遗址、保护文物、古建筑、保护植被、名胜风景区等交叉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明确标识施工界限,对红线范围内及施工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环境破坏及污染的因素进行识别、评价,明确保护对象及保护措施,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公路、铁路工程
1.施工准备阶段,项目公司应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尽最大可能保护红线外施工沿线的地表植被、土地和沿线生态环境。
施工前对红线范围内植被进行识别,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影响范围内所有珍稀濒危植物和古树名树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2.项目公司应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弃土(渣)场、取土场相关手续,并取得有关单位许可。
存在设计变更的弃土(渣)场需原设计单位重新批复,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弃渣前,必须先做好排水、支挡等防护工程。
施工中产生的无利用价值的弃渣一律堆至弃土(渣)场内。
渣体堆积完成,边坡应进行绿化,且堆渣体量、高度、边坡等应考虑安全性。
监理单位应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弃土(渣)场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报送项目公司;
4.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临时工程等施工前,及时剥离、收集占地范围内的表土,运至表土临时堆土场堆放,后期用于工程复耕和绿化。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表土剥离及堆放工作进行检查,项目公司应定期与不定期对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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