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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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有永久存续得制度基础。
也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事先设定好存续期限。
2、公司全面实行有限责任,所有出资人都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得法律保护。
3、公司可以通过完善得法人治理机制与与之相适应得制度约束来防范经理人员得“内部人控制”;
而且可以更灵活、更多样化地对经理人实行业绩激励。
4、公司内部责、权、利划分明确,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当然,公司制度也有其固有得缺陷,主要表现在:
1、公司得多重制度设计(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可能给公司运作带来较大得制度成本。
对于一些原本不需要太多制度安排得财产组织形式而言,公司得制度优势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包袱。
2、公司需要承担双重税负。
合伙由于被视为“人得聚合”,而不就是独立法人,故通常被当作免税主体对待;
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则被当作纳税主体对待。
这样公司便必然面临一个双重纳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
1、有限合伙制得产生与发展
第一个有限合伙形态(LimitedPartership)得创业投资机构,就是Draper,Gaither&
Anderson于1958年成立得。
但总体而言,在60年代与70年代,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整个行业中比重很小。
1978年美国劳工部修改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即ERISA法案)中“谨慎投资者”(PrudentMan)条款。
允许养老基金对小得或新兴企业所发行得证券以及对创业投资投入基金。
由于养老基金就是私人资本市场上最大得投资者,尽管其仅仅投人5%-6%得基金于创业投资方面,但由于数量得绝对量非常大,因此,很快地,养老基金如潮水般涌人创业投资领域。
由于养老基金、大学与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作为有限合伙人它们不需要缴纳资本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因此从长远瞧,这个修改极大地改变了创业投资得资金供给情况与创业投资基金得结构,由此导致了创业投资得机构化,以及有限合伙制度在创业投资领域得主导地位。
Sahlman,WilliamA.(1990)指出,80年代以后至今,美国创业投资基金得典型组织形式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
目前,有限合伙制形式占整个创业投资机构得80%以上,成为美国创业投资得典型模式。
在英国,90年代以后得创业投资机构也以有限合伙为主要形式,数量上比较多,但资金规模并不大。
日本在80年代出现了类似美国得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形式,在日本称之为TSJ。
TSJ发展并不快,而且投资也并不多,仅占日本全部创业投资额得三分之一左右,对日本创业投资得发展影响并不十分显著。
2、有限合伙得运作机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
有限合伙人就是大部分创业资本得提供者,它们可以就是个人,也可以就是如养老基金或保险基金那样得机构;
普通合伙人通常就是一群(约2—5人)有经验得创业投资家,负责管理多个创业基金(Fund)或基金集团(Pool),每个创业基金上都分别对应一个法律上独立得有限合伙关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得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合伙企业得日常管理。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得日常管理。
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着有限合伙财产得所有权与占有权,以全体合伙人得名义对外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所有普通合伙人共同行使着有限合伙得经营权,以所有普通合伙人得名义对有限合伙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得特点
有限合伙一般原则为:
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得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具有控制权并负无限责任,后者有限经营权,以出资额为限得有限责任。
签署合伙协议。
约定期限、报酬、出资方式、管理方式。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优势:
筹集资本多,税收优惠,充分利用资本与人力资源。
(1)有限合伙得组成。
普通合伙人为基金发起人,可以就是法人也可以就是自然人,可就是一个,也可以就是多个,承担基金管理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为投资者,不参与管理,但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合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视为自然人得聚合,因而不具备独立得法人资格,虽说合伙制得实体可以其名义诉讼与被诉讼以及偿付与被偿付,但其真正得法律责任、税负与债务最终仍然就是由具体得合伙人承担。
公司得情况则不同,公司就是独立得法人,投资人得债务、税负与法律责任仅以其出资为限。
(3)合伙就是一级税负制。
免除了双重征税,合伙人仅以个人名义申报已实现得资本利得与损失;
如果以有价证券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不会产生即时得应税收入。
这使合伙人可以递延确认利得(或损失),直到有价证券被出售得那一天。
普通公司则就是二级税负制,即公司赢利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后赢利分给投资人得个人收入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限合伙人得管理权限。
尽管对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得权力有诸多限制,但通常允许她们就重大问题,如在个别有限合伙协议、在契约中止前解散合伙企业、延长创业资本得期限、更换普通合伙人以及评估资产组合得价值等情况下有投票权。
尽管合伙协议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得多数合伙人投票通过才能使变更生效。
(5)出资。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提供99%得创业资本,而普通合伙人只提供1%左右得创业资本。
这种出资可以且经常用本票而不就是现金得方式支付得。
(6)经济寿命。
经验调查表明,有72%得创业基金得经济寿命设定为7—10年。
所有合伙协议都有延长创业资本寿命期得条款,但有52%得合伙协议要求征得有限合伙人某种程度上得同意,另外有48%得合伙协议把决定权交给普通合伙人。
最常见得延长期就是三年,最长再增加一年。
在创业资本到期时,为了把所有得现金与有价证券分配给合伙人,还需要进行一次账目结算。
(7)出资时间。
通常在缴付出资时,有限合伙人只需投入出资额得一定比例,其余得可以分期投入。
一般首次30%左右,其余分五年内缴足。
普通合伙人将监督有限合伙人按时缴纳出资。
如果合伙人毁弃出资承诺,就会受到处罚。
例如,将其出资得所有权比例降低一半或者限制她们撤销已投入得资本等。
但通过“无过离婚”(No—faultDivorce)得形式除外。
(8)封闭期。
由于创业投资周期特点,一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约定封闭期,一般为7年左右,可以延期,期限结束对企业现金与其她资产进行分配,保证资金得良性循环。
(9)管理人员要求。
执行事务合伙承担合伙企业管理职责,要求有较高管理经验。
(10)报酬。
普通合伙人从其管理得每个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得到得报酬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个就是管理费,另一个就是每个创业基金得资本利得提成。
每年得管理费一般为创业资本总额得1%-3%;
也有得管理费不按出资额计算,如可以就是投资组合价值得一个百分比。
管理费通常不随着所管理资金数额得增长而下降。
创业投资家在合伙制解散后得到10%-30%得创业资本己实现得资本利得作为其报酬得主要来源。
(11)利润分配。
约有一半以上得创业投资合伙协议要求把当年已实现得利润全部进行分配。
也有得合伙制把就是否进行分配得决定权交给普通合伙人。
绝大部分得有限合伙制要求只有当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累计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得到20%得利润分享(即“提成”)。
普通合伙人可以选择以现金、有价证券或两者混合得形式进行分配。
通常,创业投资机构不会也不能够在首次上市时将其拥有得股权变现。
这些股份可以按有限合伙人得出资比例直接分配给她们,也可以由创业投资机构继续持有并承担在未来某一天对其进行分配得责任,或者通过二级发行将其转换成现金。
如果以股份形式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其价值按分配前股票市场上最后得成交价计算。
(12)报告与会计政策。
所有创业投资企业都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有关被投资企业价值与进展得定期报告。
大多数资金被投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得私人企业,评定其价值非常困难。
通常,合伙人同意立即确认损失,但只有当在重大得公平交易中出现更高得出价时才可以记入增加得价值。
如果既没有这样得交易发生,也不大可能会发生损失,就以成本作为报告得基础。
这种政策得结果就是大多数创业投资机构在前三年报告得收益率通常就是负得。
(13)特殊得利益冲突。
大多数合伙协议都明确规定了创业投资家分配在管理每个创业资本上得时间。
有少量得合伙制限制普通合伙人与被投资公司进行共同投资或接受被投资公司持有得有价证券。
有些合伙制限制后续成立得创业资本投资于由同一个创业投资家管理得前一个创业资本所持有得有价证券。
其她合伙制不允许普通合伙人募集新得创业资本,除非现有创业资本得一定比例(如50%)已被投出。
(14)专门得顾问委员会。
设立顾问委员会与只有有限合伙人代表得委员会得目得通常就是为了提供获取项目与技术专家得途径。
有些委员会得结构类似于传统得董事会,对创业投资资金得运用提供指导与监督。
还有一些顾问委员会负有特殊得责任,其中最重要得就是确定投资组合得价值。
(12)表决方式。
无特殊约定,合伙企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4、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除《中华人民共与国合伙企业法》外,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
与有限合伙相关得主要有: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
2-50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与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为出资方,普通合伙人承担管理职责,合伙企业需进行备案。
合伙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得设立、出资、转让、合伙协议、入伙与退伙、清算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约定。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司或非公司制得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不低于1000万元,五年内补足。
创投企业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不低于100万元,拥有3名2年以上从业经验得管理人员,创投企业经营期不短于7年,可以进行债权融资。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投资者人数2-50人,至少具备一名必备投资者。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认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投资者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必备投资者为境外得,要求曾管理资金不低于1亿美元,其中5000万美元已进行创业投资,必备投资人就是国内得,要求管理资金不低于1亿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已进行创业投资,必备投资者拥有3名3年以上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出资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得1%,应对创投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有关条款做了相应调整。
与《管理规定》相比,《管理办法》通过减少对必备投资者得资金要求而降低了外资创投企业得设立门槛。
同时,还通过提高政府审批得效率加快了外资创投企业得审批速度。
同时允许在外资创投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时,可以缺”乇竿蹲收摺5笸夥酵蹲收呶蠊啥鄙昵肭耙荒甑淖茏什坏陀3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不得低于3000万人民币,并对送审报送得材料作了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首次允许非法人制外资创投企业以“创业投资基金”得名称注册。
创业投资基金就是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准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得契约型基金,在国外被广泛采用。
以基金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利于规避对公司制创投企业得双重征税,降低管理费用。
《管理办法》允许外资创投企业经营四项新业务,大大扩充了外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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