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学习题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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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2、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3、矿井有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4、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6、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瓦斯放散初速度△p≥10、坚固性系数f≤0.5、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0.74、破坏类型Ⅲ、Ⅳ、Ⅴ,确定为突出煤层。
7、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8、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9、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10、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11、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12、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13、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15、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16、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17、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18、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9、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20、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1、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2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2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24、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25、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26、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
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27、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28、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29、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30、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31、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3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
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33、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34、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5、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36、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37、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38、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
39、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40、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41、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42、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43、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44、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5、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6、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47、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48、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
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9、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50、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51、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52、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53、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54、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55、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56、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规定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57、优先选择上保护层。
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58、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59、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
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60、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61、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62、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63、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64、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65、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66、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
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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