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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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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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督促非煤矿矿山企业严格遵守《实施办法》,依法持证生产。
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县安全监管局接收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中央在皖、省属、市属(包括其控股、相对持大股)企业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接收;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企业的申请,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接收;
其他企业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安全监管局接收。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市、县安全监管局的初审材料,应在省政务中心的省安全监管局窗口统一登记。
三、年采石量10万立方米以下(含10万立方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分隶属关系,统一向所在地的县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
县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审查。
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应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颁证的审查意见。
不同意颁证的,应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同意颁证的,经市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对逐级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省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对砖瓦粘土开采企业进行审核,企业档案资料由市安全监管局存档。
市安全监管局对审核合格、同意颁证的,以正式文件报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证。
五、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延期,以及改扩建工程需变更许可范围的,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其它矿山的现场复核,由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作出相关规定。
对经过复核认为企业需要整改的,按照管辖权限分别由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企业完成整改后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整改确认意见。
专家现场复核与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原则上一个采矿许可证只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受地质条件限制需设置多个生产系统的,应由有资质单位设计,并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
七、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粘土、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等资源开采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以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但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八、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应加盖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公章。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由县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但应提供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的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十一、大中型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报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生产规模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其中:
地下矿山应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独立选厂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经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以与邻近的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并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粘土、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等资源开采企业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十二、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以上(含四级),在提出延期申请时安全标准化考评超过6个月的,企业委托原考评机构进行安全标准化复核。
复核合格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复核的证明材料。
十三、对符合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十四、新建非煤矿矿山企业或独立的生产系统经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生产时限的,应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
试生产期间应及时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取得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10日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十五、申请延期的企业(含独立生产系统),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在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前,不得进行生产;
期间需要进行整改才能延期换证的,必须制订整改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停产整改,但整改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整改时限的,应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
十六、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除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应同时提交县以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变更说明材料。
十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尾矿库、露天矿山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附能反映现状的彩色图片。
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出具符合或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在主要结论上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十八、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地区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十九、中央在皖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涉及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报请省安全监管局作出决定,其它行政处罚按照管辖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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