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弊端及其改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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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弊端及其改进
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弊端及其改进
一、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必要性
金融混合经营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
即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都能够互相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
随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转向混合经营,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1.我国社会经济进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一些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它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需要等方面的考虑,一样都愿选择能够提供金融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要紧往来单位。
因此,一些金融机构积极探究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的创新来归避法律限制,涉足非传统业务领域,混业经营便成为适应经济进展的趋势。
2.金融业进展竞争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竞争中,金融业规模大小、业务范畴宽窄差不多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从国内来看,分业经营模式使得金融机构小而分散,业务单调,不利于业务拓展和规模效应。
近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如证券、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商品得到专门大进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渗透,使得金融内部压力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猛烈,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自身规模,并使服务多样化,以提高竞争力。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必定。
3.追求规模效应的内在动力。
一样而言,金融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
追求规模经济效应是金融业的内在动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银行业传统的存贷业务已进入微利时代,它们必须通过努力降低成本以猎取利润。
同时,股权制度和资本市场的进展促使企业更偏好直截了当融资方式,更愿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此造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进展的不平稳。
而实行混合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能够分散经营风险,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降低信息成本与金融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增加和提高规模效应。
4.新技术革命的强力支持与推动。
以运算机和互联网为特点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金融数据处理、金融治理技术开发、金融信息传播的成本、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显著下降,使金融治理技术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增强了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
金融机构能够尝试涉足过去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甚至突破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扩大金融交易范畴,使金融混合经营有了强大技术支持。
二、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实践考察
1.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跨过不同金融市场的综合经营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专门的“集团控股、法人分业”架构,既可带来综合经营和谐效应,促进资源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流淌,又可满足分割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需要,是国内外金融机构竞相追逐的进展目标。
有关资料说明,目前国内至少有30家企业集团形成了对两类以上不同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或把握了实际控股权。
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结构大致有四种情形:
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控股公司形式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都同时拥有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治理公司。
平安集团既有保险机构,也有证券、信托和银行机构。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与境外机构合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又返回境内开展业务。
如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三是一些企业集团形成的同时对多家金融机构的控股。
如青岛海尔集团、上海国际集团、首创集团、新期望集团、云南红塔集团等均在构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四是境外多元化金融集团在境内不同金融机构中参股,形成境内多元化经营的格局。
如花旗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在境内既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又参股保险公司,或与证券公司合资成立基金治理公司。
以上不管哪种机构,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并非真正意义上一体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视为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2.交叉性金融业务。
要紧分为两大类:
一是金融机构代理其他不属本行业的金融产品而形成的交叉性金融工具或业务,即所谓的代理业务或中间业务。
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等。
这类业务只是某金融行业的金融产品与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渠道或客户资源上的共享,本质上不涉及不同金融行业或金融市场的交叉。
二是涉及不同行业属性或不同市场属性的金融产品的交叉。
如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保险保证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和储蓄年金业务(银行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商业银行试点设立的基金治理公司(银行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市场业务(保险保证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以及一些金融机构推出的托付理财产品(托付理财产品投资范畴不同,就会涉及不同的市场或行业交叉)等。
此类交叉性金融业务具有跨行业属性和跨系统风险特点,是实质意义上的交叉性金融业务。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与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显现说明:
一是中国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多种经营局面差不多打开,尽管每家子公司的业务是单一的,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但关于每一个集团方面有多个子公司,能够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各个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信息、人力等各个方面都能够相互和谐,能达到资源配置的目标。
二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各实践中的“交叉”差不多开始,金融业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差不多显现。
这一方面对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进行了某些修正;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肃挑战。
在现行银行、证券、保险“三足鼎立”的监管体制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做到既防止对一些混业经营业务造成监管真空,又防止对各金融机构同时监管形成监管重复,已成为完善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当务之急。
三、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分业监管和谐合作机制。
1.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和谐合作制度。
(1)强化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为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和谐配合,幸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舞金融创新,由各监管机构在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作机制。
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实现监管机构间的和谐配合、便于信息共享,促进金融创新,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健康进展。
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以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签订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简称“备忘录”)为标志,应该说“三会”之间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
但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是在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的权宜之计,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因而不是金融监管和谐的长效机制。
就目前来看,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至少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尽管三家监管机构以“备忘录”的形式对联席会议进行了设计,但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尚未有相关依据。
二是三家监管机构作为互相没有隶属关系的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建立联席会议,只说明三家监管机构的一种愿望,在具体监管业务上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对和谐交叉性业务领域的监管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一旦部门之间对某些政策或业务产生利益纠葛,就会出,现无人和谐与沟通的问题。
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尽管不再承担对具体金融机构一样性业务的监管责任,但作为中央银行,据现行法律规定,依旧担负着爱护金融稳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外汇市场等重要职责。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监护人”,在爱护金融稳固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有关金融机构流淌性监控、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
假如一个具有系统性特点的金融机构显现了支付困难或流淌性风险,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中央银行从爱护金融稳固和爱护存款人的角度动身,就必须提供流淌性支持。
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显现金融危机。
因此,人民银行要实现爱护金融稳固的目标,必须随时了解金融机构专门是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实时状况,与金融机构共享重要信息。
可见,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中没有人民银行参加,其缺陷不言自明。
依照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实际情形,在进行联席会议制度的设计上要紧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鉴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在我国当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有关金融差不多法未作修改的情形下,应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予以确认,给予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更高的规则依据,作为国务院下属机关,对各监管机构在该制度下权益和义务的设定有了依据和支持,增强了制度的权威性、约束性和执行性。
同时幸免了对有关金融法的频繁修改,也可使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和谐问题在执法中得以解决。
二是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应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
依照三家监管机构的“备忘录”,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把中国人民银行放到“可邀请参加”的地位。
如前所述,中国人民银行在和谐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充当最后贷款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假如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中没有人民银行加入,其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
三是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要进行制度化运行,确定要紧职责。
所谓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
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要紧职责是:
第一,和谐政策。
即和谐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
第二,和谐监管重复与监管缺位。
各监管机构应在对金融市场进展状况的把握上把监管重复和监管缺位问题予以明确,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和谐。
关于通过联席会议未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可报经国务院最后决定。
四是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要确定时刻。
联席会议应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为差不多形式,不定期会议为专门形式。
不定期会议要紧是应对一些具有突发性重要事件,在一方或几方明确要求下召开。
同时,在联席会议基础上,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网络等技术工具建立快捷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三、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依据及政策建议
(一)树立功能型监治理念,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二) 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治理的金融体系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势在必行,关于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会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缺乏、知识面较窄的国内银行、证券、保险公司而言,竞争形势相当严肃。
及时调整以往分业经营的进展战略,采纳金融功能型监治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势成必定,为前者提供制度支持,因为功能型监治理念具有如下优势:
第一,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的趋势,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监管部门不必局限于某一金融行业或金融机构内部的金融风险,化解金融转轨时期的风险,爱护金融业的整体安全。
其次,功能型监管体制还因其功能稳固,能够较好地对各种金融创新实施监管,不必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爱护金融业安全,而将精力放在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对金融创新产品买行有效监管上,为金融创新制造宽松环境,幸免监管真空,降低新的系统性风险,排除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限制。
再次,依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资金集聚机制、资源转移便利、风险操纵方法等来重组监管机构及监管规则,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传统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的逆境,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固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固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排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
但必须认识到,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一样,在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短缺时,它更情愿服从政府的行政指导,而当资金短缺缓解后,监管成效就会大打折扣。
目前,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显现流淌性过剩,以后专门可能作出利己的选择,而不是服从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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