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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防控措施主要指暴力事件发生前后社会、学校所采取的预防、保障、应急、矫正与救济等手段。
校园暴力问题的防控工作需要依赖一套系统的治理模式。
2003年,美国教育部制订《学校与社区制定危机计划的实用指南》,该指南确定了校园危机治理模式的四个阶段:
危机的预防(Prevention)、危机的准备(Preparedness)、危机的应急(Response)、危机后恢复(Recovery)[2]。
本文将参考这一模式,对各个阶段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与德国、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进行科学性与功效性的比较,以期为我国校园防控措施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一、危机的预防
有效的预防措施可以减轻甚至规避校园暴力的伤害,减少甚至杜绝校园悲剧的发生,校园暴力的预防主要通过加强德育,建立评估系统等措施实现。
(一)中德德育现状比较
加强德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学校预防校园暴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从德育内容与实施方法两方面比较德国与中国道德教育的不同之处。
1.德育内容
德国作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发起国,对无辜民族的罪行已成为历史印记,但当代德国显然决心走出“纳粹”的阴霾,强调实施“善良教育”。
“善良教育”是德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小学中“善良教育”甚至重于智力教育。
德国青少年的善良教育从爱护小动物开始,鼓励中小学生把积攒的零花钱用来领养动物,培养学生爱护动物、照顾弱小的
部发布《提前警告,及时回应:
学校安全指南》,明确规定了安全学校的标准,其中尤其强调公平、合作、公开:
学校要公平对待学生,学生间要平等相处;
注重家校合作、社区和学校的合作;
学校设专门课程公开讨论校园暴力问题,举办专门活动公开评述校园暴力事件。
我国同样没有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但部分法律明确了社会、学校、家庭在校园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予以治安处罚的措施。
三是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法措施。
四是收容教养措施。
五是面对社会舆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应保持理性,谨慎对待未成年人入罪范围扩大问题,积极探索构建刑法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关涉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包罗万象,几乎涵盖了学生生活的所有方面:
预防法、经费法、安全法,甚至午餐法、校车法等。
参照社会对于犯罪暴力案件的惩戒措施,各学校也制定了预防校园暴力的强制性措施,包括绝不容忍政策、学校预防枪支政策、校服政策等。
无论是内容还是具体实施都有详尽的规定,包括:
申请条件、程序、评审、经费的发放及运用以及对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计划、危机管理和实施各项措施的法律程序等[4]。
各学校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执行。
与美国全面详尽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涉及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存在条文笼统操作力不强等问题。
这也造成各地区在校园暴力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开始制定本地的校园安全条例。
这种现象进而导致校园安全立法重复繁杂,缺乏系统性,没有上位法的统一指导,法律良莠不齐,普适价值较小等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16年9月21日,《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76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
“正在研究制订《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和供教师使用的《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预防指导手册》,指导各地各校系统开展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
研究起草《学校安全条例》和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将把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构建教育、预防、处理、救济于一体的防范处理机制和法律制度体系。
”
(二)中韩校园安全保障机构比较
校园暴力危机的处理不能仅依靠无形的法律规范,还需要各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委员会作为危机处理的人员机构保障。
韩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的国家之一。
本文将从校园暴力自治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相关职能方面进行比较。
1.人员组成
韩国学校有专门的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负责本校校园暴力的防治工作。
原则上每所学校都要建立此机构,允许两所学校共同设置一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
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设有委员长一名,委员5-10名不等,委员会成员由该学校校长聘用或任命,包括法官、检察官、学生监护人、教师、医生、警察等人员。
我国设有专门的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多数学校没有警卫室来维护学校安全,警卫人员多由学校聘任的专门或临时警卫工作人员组成。
2.机构职责
韩国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有如下职责:
建立相关机构和组织,明确责任分工;
制定有关校园暴力的规则制度;
对施暴学生进行教育规劝,保护受害学生;
调节施暴者和受暴者及相关人员的纠纷。
另外,学校设置专职咨询教师和负责小组,专职咨询教师需具备教育学专业本科或硕士学历,通过专职咨询教师资格考试,专职咨询教师负责向校长或专门机构报告与施暴学生咨询交流的结果,并及时帮助因校园暴力产生厌学情绪的学生;
负责小组由教师、保健教师、专职咨询教师组成,负责对学校校园暴力事件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调查结果[5]。
我国校园警卫室职责多为“防止外来人员入侵校园”,不会专门针对校园暴力危机制定详尽工作计划和防治措施。
校园暴力发生后,警卫室并没有教育规劝、调节纠纷等责任。
若是轻微的肢体接触,则由班主任和学生家长共同处理;
若发生严重的暴力事件,则需求助于公安部门。
学校缺乏专业的咨询处置人员和技术工作人员,由教师、涉事学生家长孤立完成,校园暴力问题根本原因得不到解决,学生事后矫正与救济受到忽略。
三、危机的应急
即使制定严密周详的计划,危机一旦发生,难免引起恐慌。
有效处理校园暴力事件,设备和人员必须到位。
本文从校园监控系统和应急人员两个方面分析校园暴力的应急工作。
(一)中英校园监控系统比较
学生在校园自由活动,教师与警务人员不会时刻伴其左右,有效的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反映校园暴力危机,帮助相关部门做出应急反应。
1.校园监控系统的有效性
英国的校园监控系统主要有出入控制、行为控制、证据收集三个方面的作用[6]。
出入控制是指校园出入口和重要通道将视频采集信号输送到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对各个视频服务器采集数据进行处理,防止意外状况的发生。
行为控制系统随时了解校园内状况,规范学生行为。
一方面学生知道监控系统的存在,自觉遵守行为规范;
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校园暴力,安保人员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证据收集是指帮助管理人员确认发生时间,留存事件证据。
英国校园监控摄像头覆盖走廊、计算机室、图书馆、教学场所,甚至卫生间也有隐藏摄像头,保证校园环境绝对透明。
毫无疑问,校园监控系统已成为英国校园防控校园暴力的首选措施之一。
与英国相比,我国中小学监控系统较为薄弱。
监控摄像头主要安装在重要出入口、通道以及财务室、计算机房等重要场所,监控系统更侧重于防盗功能,对校园暴力的应急作用较小。
2.校园监控系统的可行性
英国自1996年起便拨款扶助中小学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在防治校园暴力、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一流监控系统的背后是庞大的经费支撑,更多的监控录像存在画质不清,取证困难等问题。
另一方面,完备的监控系统同时意味着被监控者的隐私受到侵犯,信息操控员对师生的“偷窥”是否合法,教师在摄像头下是否还能全身心投入课堂,这都是有待商榷的问题。
我国上海徐汇区曾在覆盖全区的13条街道180余所学校建立紧急监控报警体系。
这套校园监控报警体系由学校端口、警署和社区街道端口组成,学校主要区域安置红外报警器;
校内安装报警按钮;
部分学校启动电视监控;
报警装置终端都指向徐汇区110指挥中心。
一旦出现校园暴力,警报会由“110”传给学校辖区内的派出所及巡逻警员,同时,警报也将传到街道办事处,联系社区内的医疗救护等部门。
这是我国在应对校园暴力方面新的尝试和突破,是否能真正杜绝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暂且不论,就其可行性而言,这只能是特殊地区的特殊案例,中国大部分地区学校尚未有足够的财力物力支持此类设施,维持基本的监控系统已影响到教育经费问题。
(二)中法校园危机应急人员比较
校园暴力一旦发生,需要有相关管理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很多国家的学校都建有校园安全委员会。
以法国为例,比较中法两国在应急人员与应急过程方面的情况。
1.应急人员
法国校园暴力应急机构多样,成员构成复杂,包括安全移动小组、警卫体系等机构,其成员校长、教师、安全专家、退休警察等。
此外,法国学校设有专门的预防与安全助理,直接受校长领导,保证校园危机预案高效实施,协助校园暴力事件完满解决。
我国校园暴力应急人员较少,一般为班主任教师或警卫人员,二者少有交集,缺少密切合作,在应急处理校园暴力问题时效率较低。
2.应急过程
校园暴力发生后,法国各机构能够互为补充,信息互通,有效控制校园暴力事件:
总指挥员负责控制现场局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应急决定;
安全保障人员迅速检查参与校园暴力人员的安全情况,保护学生生命健康;
联络人员与学生家长、医疗部门等进行联络,各司其职,高效应对校园暴力事件。
我国学校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应急工作相对粗糙。
应对程度较轻的校园暴力事件以驱散暴力学生群体为主,以“降低影响”为原则,无法真正有效治理校园暴力事件。
对于出现严重伤害的校园暴力事件,则联系相关学生家长、医疗部门、公安部门等,把事件处理工作权限交给公安机关,学校配合相关调查。
四、危机后恢复
校园暴力对学生身心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暴力发生后的矫正与救济工作是各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从校内矫正与救济措施和社会矫正与救济援助两个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一)中日校内矫正与救济比较
校内的矫正与救济是校园暴力发生后必不可少的工作,本文将从矫正与救济两个方面分析中日两国的不同情况。
1.对施暴学生的矫正
日本校园暴力泛化阶段的显著特征是暴力团伙的出现。
学生中暴力团伙较多,暴力事件处理复杂,不仅要正确指导问题学生,还要着眼于组织团伙,促进暴力团伙的解体。
日本文部省主要通过年级设置和教师配置的弹性化、建立学校咨询制度、向学校派咨询专家等方式解决。
如果发生校园暴力,日本学校会根据情况严重与否决定是否请警察进学校,协助同学间的沟通。
对施暴学生采取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自宅学习、出席停止、退学等几个级别。
但在学生停学期间,老师会去学生家里进行补课,以达到挽回学生、教育学生的目的。
与此同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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