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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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酗酒闹事。
⒎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工作时间
⒈依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项目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轮班工作、轮班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工作方式。
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其待遇已包含在野外津贴中。
⒊公司机关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公司机关员工(除驾驶员外)不享受加班工资,已经加班的,由所在部门安排调休。
第五条休息休假及假期待遇
⒈法定节假日:
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清明节休假1天,“五一”劳动节休假1天,端午节休假1天,中秋节休假1天,国庆节休假3天。
国家进行调休,统一安排放假的,执行国家规定。
⒉带薪年休假:
⑴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在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⑵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⑶员工计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原则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⑷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④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的员工。
⑤员工在一年内因病假、事假等请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本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⑹员工带薪年休假,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在保证生产(工作任务)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结合员工意愿有计划地安排休假。
⑺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⒊探亲假:
⑴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或父母不同城居住(范围划定在地级市),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⑵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期30天,可分次休假,但最多不超过三次,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⑷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亲,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与配偶和父母都不同城居住的,可同时请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也可分别请假,同时请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⑸员工探亲(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假往返路费,仅限于报销除飞机、火车软卧、火车动车(高速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出租车、磁悬浮列车以外的公共交通费。
乘座长途公共汽车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报销;
乘座飞机、火车软卧或火车动车(高速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可按火车硬卧或动车(高速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标准抵报,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⑹员工本人确因工作繁忙,不能休当年探望配偶假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报销配偶探亲往返路费一次,路费报销标准同上。
⑺员工由于工作原因由单位通知中断休假的,单位应另行给假补休未休的假期,同时给予路程假,并按规定报销补休假的探亲路费。
⑻在试用期、实习期间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期和路费报销待遇。
见习期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⑼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休假种类、时间、地点等事项并粘贴好报销票据;
报销单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登记后再履行公司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后报销。
⑽员工探亲根据路途远近和实际需要合理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在请假时确定。
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⑾探亲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⒋婚假:
⑴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⑵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晚婚假20天。
⑶若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只享受法定婚假3天。
⑷一方或双方再婚的仅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⑸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参照探亲假第十款之规定),路费自理。
⑹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婚假的,可给予补休未休的婚假。
⑺婚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⑻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⒌产假:
⑴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⑵女员工晚育(年满24周岁初育)的,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⑶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⑷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作产前检查的时间,可视为劳动时间。
⑸女员工的哺乳期是从婴儿出生至一周岁,哺乳时间每日二次,每次三十分钟(不含往返路程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⑹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⑺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⑻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⑼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⒍丧假:
⑴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休丧假3天。
⑵员工到外地为直系亲属奔丧的,可视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参照探亲假第十款之规定),路费自理。
⑶丧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⑷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⒎病假:
⑴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并出具医疗诊断书和有效休假证明,可准休病假。
因急诊住院的员工在3天以内由家属或本单位其他员工持入院手续帮助办理请假手续。
期满需继续休病假的,须提前2天重新申请,提供医院因病休息证明、诊断书、原始病历。
⑵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标准为: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
⑶对于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种(非急诊、住院治疗以外的病种),单位视员工病情、年龄情况审批两次病假,累计不超过30天,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可转为待岗休息,不再审批病假。
其他人员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确实不能上岗的,办理病退或退职;
鉴定结果能上岗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解除劳动合同。
⑷病假假期(医疗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⑸病假期待遇:
①停工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停发绩效工资。
1个月内零星病、伤休假,岗位工资全额计发;
休假满1个月不满3个月者,岗位工资按80%计发;
休假满3个月不满6个月者,岗位工资按70%计发。
②停工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停发病假期工资,支付疾病救济金,疾病救济金按岗位工资的60%计发,停发年功工资和绩效工资。
⒏工伤假:
⑴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工伤退休(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⑵工伤假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⒐事假假期
⑴员工请事假1天以上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⑵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月制度工作日,无特殊原因,事假累计超过月制度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⑶事假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⑷员工事假期间,停止支付工资,其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标准缴纳。
第四章休假审批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分公司负责人休假,由本人提出并填写休假审批表,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副职及以下员工休假,由本人提出并填写休假审批表,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休假。
第八条直属项目部项目经理及员工休假,由本人提出并填写休假审批表,项目经理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
项目部副职及以下员工休假,经项目经理同意后休假。
第九条集团公司员工连续请事假2天(含)以内或连续请病假5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员工连续请事假5天(含)以内或连续请病假10天(含)以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或连续请病假10天以上,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
第十条休假结束返回单位后,应到批准休假人处履行销假手续,经准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门登记,由其在员工休假销假项内填写实际休假时间、天数等情况,核算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期间应按考勤管理要求在当月的考勤表上完整记录。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逾期不返回单位又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机关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须各打卡一次。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员工上班在规定时间后到达公司视为迟到;
下班在规定时间前离开公司视为早退;
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计一次缺勤,以后每迟到或早退1次,均计缺勤一次。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在月底做好员工考勤情况的统计汇总,并通报缺勤员工本人。
员工每缺勤一次,计扣当月相应一天工资。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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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假期 考勤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