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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则声称,假如旅游团飞广州,旅行社临时无法获得机票的优惠价。
旅游者自愿补足从上海飞往广州团队机票与散客机票的差价。
经协商,该旅游团从广州出境,顺利完成了原旅游合同的所有服务项目。
行程结束后,旅游者对旅游公司的工作极不满意,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赔偿要求是:
要么双倍返还旅游费用,要么“出境游补出境游”,即免费组织所有游客前往泰国、澳门旅游;
同时,旅游者要求管理部门对旅游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惩处。
请问:
1、旅游者的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旅游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应当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1、旅游者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经营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
在这起纠纷中,假如旅游公司有欺诈旅游者的行为,必须向旅游者双倍返还旅游费用。
该旅游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就不应当向旅游者双倍返还。
至于旅游者提出的“出境游补出境游”的要求,也于法无据。
旅游团行程受阻后,旅游公司与旅游者经过协商后,顺利地完成了原合同计划,没有给旅游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公司没有必要给旅游者赔偿。
2、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五一”黄金周前夕,张先生所在单位20人和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张先生等共支付旅游费用14000元旅游团费。
4月底,旅行社业务人员告诉张先生,旅行社未能购得合同约定的船票,旅游行程难以完成。
旅行社的方案之一是由旅行社按约承担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
方案之二是张先生等能够选择同年的7至8月完成原定旅游行程。
旅行社同时承诺提前在出团前一周告知张先生,假如没有提前一周通知张先生,旅行社将承担全额旅游费用同倍的违约金。
张先生等同意旅行社第二个方案,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8月5日,旅行社通知张先生,行程安排在8月6日;
张先生等以没有时间准备为由,拒绝参加旅游,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
最后,张先生等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1、旅行社是否必须承担全额旅游费用同倍的违约金?
2、旅行社应当如何从中吸取教训?
1、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额旅游费用同倍的违约金。
因为旅行社和张先生等第二次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充分协商,反映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真实意思,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一旦签订,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旅行社承诺第二次旅游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张先生等,但事实上旅行社只是提前了1天,张先生等拒绝参加旅游并没有违反约定,而是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1)旅行社从业人员必须树立合同观念,遵守合同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2)不要为了一时吸引旅游者或者稳定旅游者,随意给旅游者承诺;
(3)假如有违约行为,旅行社必须勇于面对,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三、五一黄金周前夕,某国际旅行社和张先生、李先生两家共12人签订了去云南旅游的合同。
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各自进行准备工作。
就在出团前两天,张先生家发生了车祸,死亡一人,受伤三人。
张先生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愿意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张先生家的不幸,旅行社没有收取张先生一家的违约金,全额返还旅游团款。
由于旅游人数不足,该国际旅行社无法从航空公司拿到原有的优惠机票,就将有关情况告知李先生,并通知他们取消旅游行程,希望李先生也不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李先生则坚持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他家赔偿2600元的违约金。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1、旅行社是否有权利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2、李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适?
参考答案
1、旅行社有权利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和张先生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张先生的家庭变故,导致其旅游合同的不能履行,张先生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作出赔偿,旅行社也有权利收取违约金,除非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免责条款。
当然,旅行社出于人道主义,不收张先生的违约金,其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2、张先生由于家庭变故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旅行社在没有和李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旅游合同,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放弃收取张先生的违约金,并不必然导致李先生放弃向旅行社索要违约金的权利,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旅行社仍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2600元违约金。
四、某国际旅行社组团当地某公司38位游客赴北方某著名景点旅游。
在游览过程中,地陪的服务热情周到,深得全体游客的一致好评,游客代表准备返程后向组团社表扬地陪。
在行程的最后一天,一位游客在餐馆就餐时,临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交由地陪保管,以便她能够照顾好她妈妈。
地陪等到游客们就餐即将结束,才匆匆忙忙去吃饭,顺手将背包放在旁边的椅子上。
上车时该游客向地陪索要背包时,地陪急忙返回取背包,该背包已经丢失。
游客声称她的背包内有现金8000元,还有信用卡等物。
游客要求地陪赔偿共计人民币9000元,组团社也要求地陪按照客人要求全额赔偿。
地陪以游客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
组团社给地接社施加压力:
假如地陪不给游客全额赔偿,以后团队不再交给该地接社接待,游客的损失费用从团款中扣除。
在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共同施压下,地陪只能屈服,最后给予游客全额赔偿。
1、地陪是否应当必须向游客赔偿9000元的损失?
2、如何评价组团社向地接社和地陪压力的做法?
1、地陪接受了为游客临时看管背包,地陪就有妥善保管背包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地陪没有尽到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应当赔偿游客的损失。
《合同法》同时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按照此项规定,游客把背包交给地陪时,应当事先声明包内有现金8000元,并由地陪验收。
而事实上,游客并没有这样做,游客也存在过错。
因此,地陪仅仅需要赔偿游客背包的损失,而不是9000元。
2、从息事宁人的角度看,组团社和地接社给地陪施加压力,平息了事态,组团社的做法可以理解。
但从法律角度说,由于游客要求地陪保管背包时,没有事先声明,游客本身也有过错;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由于游客在交给地陪保管背包时未事先声明有8000元现金,游客存在过错,其损失也不应当由地陪一人承担,而应当由游客承担主要责任,地陪承担次要责任。
五、2000年,某游客向具有出境游资格的某国际旅行社咨询,能否帮助办理去北美的旅游业务,该国际旅行社的业务人员告诉游客,目前北美旅游业务尚未开展,但可以通过商务考察的渠道实现旅游的目的。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并作如下约定:
旅行社帮8位游客办理护照,协助他们去领事馆面签,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先预付35000元人民币,等到签证办好后,游客支付全额团款。
合同约定,假如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办不出签证,旅行社全额退还费用;
假如是由于游客自己的原因办不出签证,每人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
旅行社告诉游客,在领事馆办理面签时应说商务考察。
在领事馆签证时,其中一个游客说是去旅游而遭集体拒签。
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将扣除8000元费用,但旅行社以办理费用已达13000元(实际办理费用为4500元)为由,拒绝返还其余费用。
游客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35000元,而旅行社坚持,游客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办理费用。
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了纠纷,并给予旅行社行政处罚。
1、旅行社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
2、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该纠纷?
1、旅行社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赴北美旅游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在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无效,旅行社不能依据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要求游客承担违约责任。
2、在这起纠纷中,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北美不是我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仍然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游客也存在过错;
旅行社组织游客赴北美旅游,属于明知故犯。
《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游客应当承担旅行社办理费用4500元,剩余的30500元应当返还给游客。
六、陈先生夫妇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泰国、香港、澳门10日旅游团。
领队在上海机场分发护照时发现,陈先生的护照未在团队护照中,领队和旅行社联系后,得知护照遗漏在旅行社。
旅行社马上派人把护照送到候机室,飞机已经起飞。
由于陈先生无法出境,他的夫人也要求留下,旅行社希望他夫人继续行程,并承诺陈先生可以在第二天赶上团队,遭到拒绝,陈先生夫妇同时滞留在机场。
旅行社一方面妥善安排陈先生夫妇的住宿和餐饮(费用由陈先生先行支付),同时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第二天飞往泰国和团队会合。
由于团队已经游览了一天,地接社愿意单独用小车送陈先生夫妇补上漏游的景点。
陈先生明确表示,由于身体的原因,只愿意随团旅游,不需要再补景点。
游程结束后,陈先生夫妇要求该国际旅行社全额返还在机场的食宿费用、赔偿泰国景点的损失、缩短一天的行程的损失和由于旅行社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失。
1、旅行社是否必须全额承担陈先生夫妇在机场的食宿费用?
2、对于陈先生夫妇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旅行社应当如何处理?
1、旅行社应当承担陈先生在机场的食宿费用,而不应当承担陈夫人的食宿费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旅行社的确未能为陈先生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导致陈先生行程被延误,但陈夫人可以继续行程却没有继续,人为地扩大了损失,旅行社可以拒绝赔偿,其损失由陈夫人自己承担。
2、由于陈先生夫妇拒绝了当地旅行社提出的游览方案,放弃了第一天行程中游览景点,旅行社可以拒绝陈先生夫妇的赔偿请求。
陈先生行程缩短一天,的确给他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给予补偿。
至于精神损失,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只认可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对于合同违约尚未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陈先生夫妇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难以实现。
七、某地接旅游公司和组团旅行社约定,负责接待旅游团来当地度假。
地接旅行社立即着手开始准备,向当地一家三星级宾馆发出订房传真,要求预订5月1日至4日期间47人共24间房间,房价、标准按照原来的协议。
宾馆当天传真回复,每天只能安排15间左右客房。
5月1日,47位旅游者如期来到宾馆,宾馆以该旅游公司未确认为由,只为旅行社提供了15间客房。
由于正值黄金周期间,当时该市宾馆爆满,一直到晚上10时,17位旅游者依旧不能入住,旅游者对此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为了稳定旅游者的情绪,旅游公司临时让旅游者入住当地一家五星级宾馆的总统套房和普通套房。
虽然旅游公司为此多支出8000元,尚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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