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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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单校划片方式,2021年新增市第七中学学区,其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不变。
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城区范围内招生,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坚持阳光招生原则。
各校要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三、招生对象
(一)一年级招生对象。
入学年龄为截至2021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
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
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
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
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二)七年级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市2021年毕业的小学生。
四、报名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
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可登录“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网址)或关注“省教育厅服务号”进行网上入学登记,如实填写学生相关信息,也可到学区学校报名点,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报名登记。
如有特殊情况或有疑问,可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咨询或拨打市教育局咨询TEL。
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限报一所学校。
五、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上线下同步报名、线上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
1.本市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Adress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Adress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因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另一方在本市区工作,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Adress)确定其入学学区。
(2)房屋拆迁户。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
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Adress)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3)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常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Adress确定其入学学区。
(4)全家已实际入住,非因本人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口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凭据,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7)自建房。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
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2.随迁子女入学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外出就读证明,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要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不能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其它儿童、少年入学
(1)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2)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民办学校
1.招生范围。
城区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城区范围内招生。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条件与公办学校一致,严格遵守招生计划,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录取。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并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2.录取办法。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教育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
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教育局安排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摇号。
民办学校招生期间,教育局将派驻招生监督员,规范学校招生,教育局将组成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对全市民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巡察。
六、招生纪律及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
各校要服从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政策规定。
对群众反映的子女就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程序。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不超过45人、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招生计划,凡存在大班额的,必须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
(二)加强控辍保学。
各校要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
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要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向当地政府报告责任。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一项法规性严、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的重大民生工作,社会高度关注。
各校要通过公告、宣传单、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规范学籍管理。
各校指导学生家长正确填写学生信息,并保存由家长填写并签字的纸质采集表。
七年级新生学籍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并完善相关信息。
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允许挂靠学籍,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
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
(六)严格监督问责。
坚决落实好省、市各项招生入学纪律要求,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入学工作,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健全违规招生入学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对于违规招生入学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罚。
对于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计入年检考核内容。
各中心校、市直各学校(含民办)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校实际,科学细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具体实施办法。
各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招生简章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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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季 义务教育 招生 入学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