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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商
一、机构设置
1963年,新场镇设立新场工商行政管理所(简称新场工商所),隶属南汇县工商行政管理科,辖坦直人民公社、航头人民公社、宣桥人民公社、新场人民公社及新场镇的工商户。
1984年起,辖新场乡、新场镇和宣桥乡的工商户。
1991年2月,新场工商所由中南街张信昌楼上迁至朝阳路向阳路口。
新场工商所为南汇县工商局所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其职责是对辖区内工商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为把市场搞活,稳定经济搞好调整服务工作。
至2001年,有工作人员12人。
牌、保名牌意识。
除工业产品注册商标外,2001年,新场镇的“新场青”青菜、“新凤蜜露”桃等也都进行商标注册。
第二节税务
(一)新场分处
(二)新场税务所
解放初,新场镇设江苏省税务局新场税务所。
该所位于新场镇中北街,1980年迁入新奉公路138号3层楼内。
1994年1月,迁入新场汽车站南侧的4层楼办公,投资215万元,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
解放初,新场税务所设所长、副所长和计划、会计、统计、填票(内勤工作4人)、农村征收员(1区1人)、驻厂员、检查员、职工辅导员等职,共20人。
1957年,改设所长、副所长和会计、工业专管员、商业专管员、小商贩专管员、农村专管员等职,共8人。
1960年人员减少到2人。
后几经调整,至2001年,全所有30人,其中所长、副所长4人,下设新场、航头、宣桥、个体征管、税务检查5个组,计26人。
(三)新场镇协管税收办公室
1998年10月,新场镇协管税收办公室成立,协助新场税务所征收零商税、房产税等。
1998年至2001年,新场镇协管税收办公室征收税收180余万元。
二、征管范围
新场税务所征管范围屡经调整。
初为新场镇、宣桥、坦直、三灶。
1951年5月,增加下沙、航头。
1954年,划出下沙和三灶。
1959年,三灶划归新场所,1963年又划出。
从1983年起,新场税务所征管范围为新场镇,新场人民公社、宣桥人民公社、坦直人民公社和航头人民公社。
1984年7月,坦直乡的税务划归瓦屑税务所。
1992年,航头商城税务归新场税务所。
2001年,征管范围为新场镇、宣桥镇、航头镇和航头商城,纳税工商企业有2921家,年税收为10607万元。
三、税收
清朝末年、民国时期,实行包税制。
大包到县,小包到镇,行业缴税无定规。
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开始征收商业税、屠宰税、土地税、房捐税、娱乐税、筵席税、牌照税、印花税等。
解放初,沿用民国时期的税法,废除一部分税种。
1950年,建立新税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以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状况。
1953年,国家在“保证税收、简化税收”的原则下,对工商税制作重要修正。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调整部分税率,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对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再征税。
1973年,全面实行工商税,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调整少数税率。
1983年,对国营工业实行利改税。
1984年,新场镇、新场乡所得税的征收全面实行八级累进制。
1994年,国家对税制进行改革,从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涉及税种以国际通行的增值税为主,配以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中央税又称国家税,有消费税、关税、外资所得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
共享税是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新场镇、新场乡税收属于流转税类的有增值税、营业税。
增值税基本税率按销售额的17%计征。
营业税率按应税营业行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分为两档:
一档为3%或5%;
还有一档为5%~20%的幅度税率。
新场镇开征的税种各个时期不一。
1950年,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交易税、车船牌照使用税。
1963年,对运输合作社减征应纳所征税20%~30%,同时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6年,取消陆运的减征照顾、停征集市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
1973年起,全面试行工商税。
1977年,对新办的社队企业(除烟、酒、粮、棉、纱等产品)免征工商税、所得税2年~3年。
1981年4月起,对新办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烟、酒、粮等20种产品除外)免征工商税1年、所得税1年~2年;
免税期满后,个别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酌情继续减免照顾。
同年9月规定,对新办的个体企业,免征1年的工商税,对营业困难的修理、加工饮食服务业给予免税照顾。
1982年,规定福利厂中的“六残”人员(肢残、视残、智残、听力残、语言残、精神残)达到30%以上,经税务局和民政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
四残人员超过50%,可免征所得税;
小学校办厂免征增值税。
1983年起,开征建筑税。
1984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产品税、奖金税。
对工业产品24类260个品种、农林牧水10个品种、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计税率。
1987年,始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8年6月,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4年税收改制后,校办企业先征后还。
2001年,新场税务所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教育基金、屠宰税、印花税,另有税务部门代收的养老基金等。
1952年~2001年(部分)新场税务所工商税收统计表
表16-2-1单位:
万元
年份
金额
1952
69.70
1972
342.40
1982
1092.90
1992
2761.00
1953
72.90
1973
363.20
1983
1296.30
1993
3440.00
1954
165.00
1974
513.40
1984
1282.21
1994
4351.00
1960
228.00
1975
625.00
1985
1735.00
1995
5250.00
1961
128.50
1976
584.10
1986
1901.00
1996
5907.00
1962
143.90
1977
645.10
1987
2083.00
1997
6165.00
1963
72.20
1978
774.30
1988
2144.00
1998
6094.00
1964
95.00
1979
891.00
1989
2428.00
1999
6389.00
1970
249.40
1980
952.10
1990
2618.00
2000
8606.00
1971
306.30
1981
849.10
1991
2676.00
2001
10607.00
第三节财政
1959年7月至1966年6月,新场镇、新场人民公社设财贸部,兼管财政工作。
1966年7月至1986年8月,新场镇、新场乡(公社)先后建立辅导站、经营管理组,具体负责财政和费用结算、报告工作。
1986年9月,新场镇、新场乡建立财政所。
财政所成立初,各有工作人员3人。
1988年,增至5人。
1996年,新场镇财政所有工作人员8人。
财政所主要职能:
编制与执行预决算;
定额征收,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负责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及财务监督管理。
二、财政收支
民国以前,新场镇财政收入有税课(含田赋)、地方杂捐、罚款、公产利息等,以税课和地方杂捐为主,农民负担甚重。
赋税等主要收入全数上缴。
地方财政靠上级拨款及临时摊派。
民国以后,始有财政支出预算,用于行政、治安、文教、建设、救济等。
其中以行政、治安费用所占的支出比重为最大,其余费用较小。
解放后,新场镇财政收入坚持以人民能承受和有利经济发展为原则,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
1953年之前,实行统收、统支;
1953年后,南汇县财政建立,新场地区收入实行按比例分成。
财政支出主要为经济建设经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事业费,其中以农业支出和教育支出为最多。
1986年,新场镇、新场乡财政所建立后,实行南汇县统一管理下的“划分范围、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9年起,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交、
1994年~2001年新场镇财政收支统计表
表16-3-2
年份
财政总收入(万元)
财政总支出(万元)
932.50
916.60
1201.06
1200.55
811.89
811.56
1600.00
1590.51
636.71
748.50
1686.28
1684.69
1190.39
1190.40
1890.00
1887.02
三、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理建立预决算制度,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遵照国家和上级政府政策规定,对乡镇企业规费和农业税组织收缴。
按“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顺序,安排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理视单位具体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对收支有余和收支平衡自给的单位实行“定收定支、结余留己、超支不补”的方法管理;
对支出大于收入的单位,实行“差额补助,结余留己、超支不补”的办法管理。
四、农业税征收
解放前,田赋(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从清代到民国时期,征收田赋,由书吏或催征吏代征。
他们代代相传。
除正常田赋外,另加在农民头上的苛捐杂税名目多达几十种。
解放初,田赋改称为农业税,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分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两部分。
全年分夏秋二季征收。
1957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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