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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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术语、基本要求、管理组织、房建设备管理、房建设备检查、房建设备维修、房建设备大修、供暖管理和附则。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
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
康高亮、吴景海、赵建华、李敬学。
本规则编制单位: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
赵建华、李敬学、王敏、余洋、田荣、张亚静、赵世磊、温静、吕轶娜、韩群英、李勇、韩春梅、孙红峰、米宏广、董城、陈劲松、马静波、于星亮、陶勇、潘国华、沈磊、宋怀金、郭盛、史宪晟、闫剑宇、赵英超、金辉、陈顺生、李志、于德才、米建设、刘剑锋、杨俊康、张广志、赵敏、涂明华、傅海东、席平、董光、张枫。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
康高亮、曾宪海、龚昕、吴景海、徐尚奎、赵奕、卫瑞明、韩志伟、张大伟、杨庆山、宋继、谭月仁、张广平、刘燕、沈榕、傅锋、吴细水、刘丙强、万坚、郭占伟、许建明、徐其瑞、杨忠吉、刘开建、吴桂丽、宋喆、杜勇、周伟、张培良、高祥、孙锦红、李润毅、张李华、赵树忠、李占武、程国林、李成、谢芳敏、何晨曦、朱化诚。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术语-2-
第三章基本要求-4-
第四章管理组织-5-
第五章房建设备管理-6-
第一节工作要求-6-
第二节设备分类-7-
第三节管理分界-7-
第四节技术状态评定-10-
第五节危险房屋构筑物管理-12-
第六节建筑限界管理-13-
第七节技术资料管理-14-
第六章房建设备检查-16-
第一节检查方式-16-
第二节检查周期及要求-17-
第七章房建设备维修-18-
第一节维修分类-18-
第二节检修-18-
第三节综合维修-18-
第四节维修内容及标准-19-
第五节维修工程验收-20-
第六节维修机具-21-
第八章房建设备大修-22-
第一节大修范围-22-
第二节大修周期-22-
第三节大修计划-22-
第四节大修设计-23-
第五节施工管理-24-
第六节质量控制-24-
第七节大修工程验收-24-
第九章供暖管理-27-
第一节供暖工作-27-
第二节供暖设备大修维修-27-
第十章附则-30-
附表一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31-
附表二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32-
附表三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33-
附表四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34-
附表五房屋、构筑物承重结构检查周期-36-
附表六房屋、构筑物非承重构件检查周期-37-
附表七暖通及给排水设备检查周期-39-
附表八电力设备检查周期-40-
附表九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41-
附表十房屋、构筑物综合维修周期参考表-42-
附表十一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43-
附表十二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54-
附表十三客货共线铁路、高速铁路维修主要工机具设备明细表-5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铁路运输房建设备(以下简称房建设备)是铁路运输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房建工作,强化房建专业化管理,做好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为铁路运输提供可靠保障。
第1.0.2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的基本任务是恢复或改善功能,保持状态良好、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第1.0.3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周期修和状态修相结合”的原则。
第1.0.4条房建设备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1.0.5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和管理信息系统,优化施工组织,提高设备大修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1.0.6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及委托铁路局代管的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管理。
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建设备和铁路产权未售住宅的大修维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术语
第2.0.1条房管部门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部门(含房产管理所)的统称。
第2.0.2条房建单位
实施房建设备管理维护的基层组织,一般指房产建筑段、高铁房建段。
第2.0.3条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简称房建设备)
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
第2.0.4条四电房屋
通信、信号、电力和电气化设备使用的房屋。
包括通信、直放站,基站,信号楼,信号中继站,行车继电器室,电力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AT所,分区所(亭)等。
第2.0.5条构筑物
本规则是指站台、雨棚、天桥、地道、检票口、站名牌、道路、广场、围墙、栅栏、栏板、架空走道、闸门井、消火栓井、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渗水井、污水提升井、化粪池、隔油池、独立烟囱、独立避雷针塔、生活水塔、水池、排污系统、花棚、自行车棚、建筑小品、挡墙等人工建造物。
第2.0.6条附属设备
与房屋、构筑物使用有关的设备,包括给水设备、排水设备、电气照明设备、防雷设备、供暖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电梯设备、消防设备、制氧设备等。
第2.0.7条主体结构
地基基础和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结构体系,一起共同构成的完整的结构体系。
第2.0.8条房桥合一
有列车移动荷载作用的房屋结构。
第2.0.9条大跨度钢结构
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屋盖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36m的楼面钢结构。
第2.0.10条特殊结构
房桥合一的轨道层结构,斜拉索结构。
第2.0.11条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等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的建筑构件。
第2.0.12条危险房屋、构筑物
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
第2.0.13条结构安全监测
通过对主体结构的整体行为和实时环境响应进行监测,对结构的损伤位置和程度进行诊断,对主体结构的服役情况、可靠性、耐久性和承载能力进行评估,为主体结构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2.0.14条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
最高积聚人数大于或等于3000人的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3.0.1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计划及方案,应根据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原则、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使用年限、产品使用寿命及维护要求)和技术状态制定。
第3.0.2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国家有资质要求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0.3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3.0.4条对影响人身和行车安全的设备,应加强风险控制,及时采取消除或预防危险措施。
第3.0.5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属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3.0.6条日常情况下,房建设备技术状态三级率不应大于5%。
第3.0.7条加强房建统计工作。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见附表一~三。
第四章管理组织
第4.0.1条铁路局负责所属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
对受委托运输管理的房建设备,应按协议约定实施管理。
第4.0.2条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应对房建设备大修维修、技术、质量、安全、使用进行管理,并配备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以及房建值班调度等专职人员。
对于有高铁房建设备的铁路局,还应配备高铁房建设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4.0.3条铁路局可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换算面积)、分布区域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置房产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房建设备管理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见附表四。
第4.0.4条铁路局应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分布情况设置房产建筑段,负责管辖区域内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安全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房产建筑段应配足日常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施工人员不足时可依法使用社会劳务、施工资源。
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800万换算平方米,不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500万换算平方米。
每个车间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100万换算平方米。
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20万换算平方米。
第4.0.5条铁路局应根据高铁房建设备责任量(200万换算平方米及以上)设置高铁房建段。
房建设备换算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日均接发旅客5000人及以上的高铁车站、地级市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有供暖的高铁车站宜设置工区或车间。
工区、车间人员配置主要是房建设备检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大修、综合维修项目的施工可由铁路局依法合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承担。
第4.0.6条房建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房建设备的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岗位值守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房建设备管理
第一节工作要求
第5.1.1条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应实行“管、修、用”分工负责,统一管理。
第5.1.2条房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章制度,监督考核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和使用情况;
房建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工作;
使用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5.1.3条 严禁下列影响房建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5.1.4条发现危及房建设备结构安全行为时,房建单位有权进行制止,并应及时向房管部门报告。
第5.1.5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建设备的使用环境和用途或出租房建设备,确需时,应先向房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5.1.6条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不得先拆后报和擅自处理。
第二节设备分类
第5.2.1条一类房建设备
一、与高速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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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 建设 大修 维修 规则